新型智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

作者:何培育 刘梦雪 蒋启蒙  2020-09-02 10:37  新传播    【字号:  

为促进我国新型智库的健康发展,使新型智库智力成果免受不法侵害,提出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智库成果的观点,这对推进我国新型智库全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摘 要] 为促进我国新型智库的健康发展,使新型智库智力成果免受不法侵害,提出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智库成果的观点,这对推进我国新型智库全球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对此,运用文献研究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对新型智库的智力成果进行分类,明晰权利内容与权利归属,发现新型智库发展过程中面临知识产权保护观念缺位、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欠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频发等问题。最后提出应从提高知识产权体系保护意识、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智力成果登记注册等方面解决新型智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

[关键词] 新型智库 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 C932;D92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3575(2019)05-0145-08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对此需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智库描绘了明晰蓝图。从全球秩序重构进程中来看,智库已成为影响政府决策、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是立法、行政、司法、媒体之外的“第五种力量”。因此,必须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打造中国特色智库体系,建立健全决策咨询制度。新型智库是大量原创高端智力成果的发源地,优秀作品凝结了智库从业者的创意与思想,但由于互联网媒体平台传播的便捷性以及智库管理不规范,新型智库优秀作品被非法盗用、剽窃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随着我国新型智库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对新型智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建设对我国智库的全球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新型智库智力成果的类型化分析

当前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新型智库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西方国家普遍认为智库应当是非营利性机构,以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强调智库的独立性特征,不依附于任何政府或政党。如美国著名智库学者James G.McGann指出“智库是指不受限于政府、社会利益集团及政党等力量且具有高度自治性的政策研究组织。”[1]Steven Windmill指出“智库是以从事多学科研究为依托、以对公共政策施加影


[1]J. G. McGann."Academic to Ideologues: A Brief History of the Public Policy Research Industry".Political Science and Politics,1992(25).


响为目的、以提供思想为支持的非营利性组织和机构[1]。而我国在《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明确强调“中国特色新型智库是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研究咨询机构”,故我国学者认为智库是“提供政策咨询研究信息交流与服务的专业平台,聚集专家学者的智慧,为社会发展提供优化方案”“是思想观点和价值目标的创造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言者、政策研究人员的培养者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平台”[2]。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智库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中国智库报告—影响力排名与政策建议》的白皮书中指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不仅体现哲学社会科学应有的决策咨询价值,充分发挥资政、启智、制衡、聚才、强国的功能[3],更要通过促进大量原创性优秀成果的产生和思想市场的构成从而履行理论创新与学术创新的使命,成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助推剂[4]。从国内外对新型智库的定义可以发现,新型智库一般通过形成原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以发挥决策咨询等重要功能。而对这些智力成果以及在运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显著性的标识进行法律保护是当代建设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必然要求。对此,鉴于这类具有无形性特征的智力成果或者标识属于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客体范畴,可以采用知识产权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有必要先厘清新型智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类型以更好地保护智库成果。具体地,新型智库智力成果主要有如下几种知识产权权利客体形态:


[1]戴慧:《英国智库的优势及受重视的原因》,http://www.chinathinktanks.org.cn/content/detail/id/2889964,2018年3月5日。

 

[2]王辉耀:《如何推动中国智库国际化》,《社会观察》,2015年第2期。

 

[3]资政、启智、制衡、聚才、强国是在《2014 年中国智库报告—影响力排名与政策建议》中提出的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主要作用与功能。

 

[4]王佳宁:《重庆新型智库建设的着力点》,《重庆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


(一)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结合新型智库的“资政”和“启智”功能定位可以看出,新型智库不仅可以利用自身优势为中国的全球化发展建言献策,并且已成为国家、社会、个人思想产品的重要载体。新型智库的自主创新成果大多以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形式而存在,例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视听作品等以及基于原作品的改编、翻译而形成的演绎作品,当这些常见的作品类型满足我国《著作权法》[1]所要求的独创性且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时,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故此,在互联网数字化产业勃兴之际,新型智库建设呈爆发式增长趋势,其作为知识创新与传播的源头,著作权法理应发挥制度保障之功能,为新型智库的智力成果提供法律保护依据,助力新型智库建设与发展。

1. 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2]新型智库的成果主要以咨政报告、研究报告、决策建议、学术观点等形式呈现。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全球战略智库主要从事全球战略、一带一路、周边安全问题的研究,其成果多见于研究报告、决策意见。又如,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作为高校智库的代表,形成了大量的学术思想与研究成果,以其出版的《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专题报告为例,该报告揭示了成都在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方面的实践经验,为我国的土地改革发展与现代化的实践提供了具有前瞻性的学术观点。从著作权客体类型分析,上述新型智库所产出的智力成果多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构成法定的文字作品类型;从著作权权利内容分析,对于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人的新型智库以及作为作者的智库专家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在内的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若他人未经许可而使用、复制或转载新型智库的文字作品(除构成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外),应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2.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亦称作口头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3]。例如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启动的“CCER/CMRC中国经济观察”研讨会中,相关领域的资深学者和著名专家围绕中国改革发展的重大热点问题所展开的分析、评论,以及在中共中央党校开展的“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青年学者50人论坛:党的十九大与国家安全前沿问题”中,与会的青年学者围绕十九大报告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展开的前沿性问题的发言与讨论,均构成口述作品。一般而言,口述作品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以便使用和传播。如若他人未经许可而擅自转播或转载新型智库中的口述作品(除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外),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 视听作品  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4]。视听作品包括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这些作品类型亦常见于新型智库平台之中。比如,中共中央党校网站专门开辟了“网络电视台”栏目,收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世界科技”等课程,以引导学员对国内外重大现实和战略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5];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的视频专栏也存在不少学术演讲的视听作品,比如胡鞍钢讲述的《习近平治国方略:中国这五年》系列纪录片、关于2020年中国经济与消费研究的视频等[6]。不同智库视听作品类型所


[1]我国现行2013年《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适宜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1项。

 

[3]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款第2项。

 

[4]参见《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5条第2款第12项。

 

[5]参见中共中央党校官网,http://www.ccps.gov.cn/ 访问日期:2018年5月10日。

 

[6]参见清华大学国情研究院官网,http://www.iccs.tsinghua.edu.cn/ 访问日期:2018年5月10日。


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内容并非相同,如对于智库中存在的音频作品,权利人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等,对于智库中存在的视频作品,则还包括了放映权等权利内容。

4. 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亦称为派生作品,是基于现有作品的重新创作或改编而形成的作品[1]。其同时涵盖了演绎者和原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受到原作品与演绎作品权利的二重保护。在新型智库中,演绎作品主要通过是智库完成翻译工作所获得。比如中央编译局翻译的《共产党宣言》《俄罗斯方案的改革》等均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翻译作品。从著作权利内容角度分析,新型智库及其完成翻译作品创作的智库专家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财产权与人身权。但值得注意的是,智库在进行翻译工作前,需要明确原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翻译行为,将构成侵权。

5. 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资料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与编排所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智库在研究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存在整理、汇编文献的工作,例如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就以整理、汇编的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著作为重要任务,其完成的《毛泽东选集》《周恩来选集》《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等,即构成汇编作品。 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一般体现于被汇编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该汇编作品。

(二)商业标识

商业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企业名称、字号等标识。新型智库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标识、名称等亦可以获得《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 注册商标  商标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商业标识,用于指示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新型智库是以战略政策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能,以战略政策决策咨询为主要功能的专业机构,在进行社会活动过程中通过注册商标实现对智库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尤为必要,其不仅可防止他人利用新型智库的良好声誉实施“搭便车”的行为,还可以促使新型高端智库打造知名品牌、提升其作为政府智囊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此外,新型智库的名称、域名等也是应当布局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内容,以防止他人冒用智库名称,恶意抢注新型智库域名。

2.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作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传媒咨询的大众交流平台,开始受到新型智库的青睐,越来越多的新型智库都会选择在微信公众号中同步推送其研究成果[3]。然而随着微信公众平台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日益突出,新型智库公众平台也将难免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比如微信公众号与权利人的商标权、著作权侵权纠纷,微信公众号之间侵权纠纷等。例如在A企业智库微信公众号尚未进行认证前,B企业将A企业微信公众号的微信名称、微信头像等抢先认证。在为你读诗(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尚客圈(北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中[4],法院就将微信公众号认定为知名商品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解决。本文认为,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微信公众号可通过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名称而受到保护,一旦行为人将新型智库的名称抢注为微信公众号,或擅自使用新型智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微信公众号而造成混淆的,将构成侵权并承担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责任。

(三)商业秘密

在新型智库建设中,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将为智库带来巨大的商业价值。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应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新型智库的商业秘密保护类型主要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两种,而经营信息又比技术信息更为常见,其主要


[1]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40页。

 

[2]参见《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3]比如,由党政部门创办的“瞭望智库”“中国城市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公众号;由河南省社科院创设的“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公众号;由《人民论坛》杂志社创立的“人民智库”等。

 

[4]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75号民事判决书。


包括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产销策略、市场调查资料、财务状况、投融资计划、标书标底、谈判方案等。其中,在新型智库的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具有价值的活动策划方案和客户名单[1]是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内容。在新型智库中符合法律意义的客户名单一般指在研究某一领域中调查对象的相关信息。例如,在智库接受房地产企业委托,对一定区域购房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房价及卖房情况等进行调查,其调查内容具有价值性、保密性的特点,对此构成商业秘密。同时,在一些民间的新型智库中,为大型企业客户提供的战略规划报告、商业计划书等一般也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加以保护。

 

二、新型智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新型智库成为信息传播和咨询的重要平台,随之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压力应运而生。分析发现,我国新型智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存在观念错位、管理制度缺位、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观念错位

虽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但总体而言,我国公众对互联网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然存在观念上的错位。首先,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差异较大,社会公众对传统发明创造类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较为充分,但对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观念尚未形成体系化认识。其次,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社会公众习惯于在互联网上免费获取资源,而导致对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尚未形成意识,这一现象同样发生在新型智库建设领域。最后,新型智库的运营者对知识产权的认知程度不足,未将智库发展与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紧密结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欠缺

知识经济时代,赖以生存的资源和条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就是从“有形”向“无形”的改变[1]。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知识管理、国家战略管理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管理渗透于新型智库的每一个运行环节。目前,新型智库建设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新型智库的知识产权管理未针对智库本身做出对智力成果开发、保护、运营的综合管理;其次,新型智库建设存在着不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分散且级别较低、管理范围狭窄等问题;最后,新型智库的建设缺乏与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衔接的司法解释或相关保护条例。因此,新型智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机制进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增强对新型智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频发

随着新型智库的迅速发展,大量优秀的成果不断涌现,但与此相伴,出现在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愈渐频繁。虽然我国在打击侵权行为方面已做出了诸多努力,但不可否认的是,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体系分散且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的问题,未经许可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他人作品、抢注商标及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等侵权行为始终困扰着新型智库的发展。

1. 未经许可剽窃他人作品  当前,无论是新型智库还是其他的文化产业均存在一个痼疾,未经允许便照搬照抄现象仍普遍存在,各种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剽窃行为频发必将打击智库研究人员的创作热情,致使新型智库的发展受到阻碍。

2. 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他人作品  尽管目前互联网上发布的作品大多会在末尾注明不得转载的信息,但是未经许可擅自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仍然屡见不鲜,而该问题对于作为国家的“思想库”或者“外脑”的新型智库同样存在。虽然新型智库提出要增强传播效果,但是要特别注意根据受众分化情况进行精确传播,以质量为先,引领中国新型智库发展。未经许可擅自传播新型智库中的智力成果无疑会损害其在社会大众中影响力。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基本问题研究》,《湖南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


3. 抢注商标及微信公众号  申请注册商标和验证微信公众号实属个人自由,但抢注商标及微信公众号的行为已成为新型智库产业建设道路上的一道隐形阻挡门槛。通常情况下,恶意抢注是指以下两种行为:(1)将他人已经投入使用但并未注册的商标抢先注册或未验证的微信公众号抢先验证,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已认证的微信公众号抢注在非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引导消费者将其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誉或已认证的微信公众号的信誉联系起来。在新型智库中,抢注商标及微信公众号行为的本质就在于通过抢注行为,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将消费者的信任嫁接到抢注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混淆原权利人的商标或微信公众号的价值,以破坏新型智库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4.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  在智库的建设中常见的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业标识的行为包括:未经权利主体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商品形状、名称及其简称、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姓名、笔名、艺名、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活动名称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不仅仅增加司法裁判的负担,更破坏既定的市场秩序,危害新型智库作为公共政策研究及影响决策的权威性,淡化其原本塑造的社会影响力,不利于新型智库产业的发展。

 

三、新型智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建议

如何对新型智库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有序、高效、系统、务实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一大关键问题。新型智库若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其产业化过程会不断涌入“搭便车”的投机者,而真正的权利人将无法获得预期的回报。因此,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新型智库发展的关键。

(一)强化知识产权体系保护意识

首先,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新型智库在自身的运营与管理过程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将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纳入新型智库建设的规划当中。在提供政策咨询、决策建议、信息交流时,既要关注新型智库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和权威性,也要规范共享网络资源的行为,对相关智力成果的拓展使用进行严格的控制、对许可授权要有计划、有策划进行。其次,熟悉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随时监视市场,如若发现侵权行为时,要立即采取维权措施,书面告知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向知识产权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最后,智库权利人要与合作伙伴充分的沟通,共同保护智库成果,抵制侵权行为,促进共同利益进而达到互利共赢。

(二)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要加强新型智库建设应当重点提升智库管理水平,为此必须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 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制度  有效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制度是智库建设的基础,也是促进新型智库产业高效运行的调节器。第一,新型智库须将自身发展同加强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相结合,制定专门针对新型智库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让新型智库的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得以高效实施。可以建立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自身维权的双向机制,一方面,在发布智库成果之际,对其侵权风险进行形式审查,以降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之风险;另一方面,完善智库内部的法律事务管理,明晰侵权信息取证、证据固定、存证等流程,当智库成果遭他人侵犯之时,能够及时地为实现私力救济或公力救济提供证据支持。第二,建立新型智库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的监督机制,督导落实知识产权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

2. 入职人员保密协议  入职人员保密协议是保护新型智库智力成果的有效途径之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的保密义务内容包括:第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在新型智库的普通员工签订入职保密协议时就须明确指明该员工所涉及新型智库相关的商业秘密类型及范围,并专门针对特定岗位的雇员(尤其是接触重大研发成果的技术人员)为其制定入职保密协议;第二,强调遵守保密义务的期限。一般而言保密期间持续到新型智库研究的研究成果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或容易知悉之时止,但若该智力成果对新型智库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防范侵权行为风险,应在保密协议中明确指明保密条款的效力延及新型智库单位与雇员接触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第三,新型智库应出台与自身建设密切相关的专门保密制度对研究成果的保密做出详细的说明,尤其是对研发成果的许可使用、授权转让、保管等具体环节设定严格的标准。  

3. 离职人员竞业禁止  与离职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保护新型智库之商业秘密的重要方式,离职竞业禁止协议是雇主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与雇员协商在劳动关系接触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间内,雇员不得为与


雇主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为,在此期间雇主向雇员给付经济补偿为对价的协议。[1]为保障新型智库涉及商业秘密的智力成果而与离职人员签订竞业禁止的协议,一方面是为了维护在投入大量的时间、资金及精力基础上取得的思想产品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离职的劳动者运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与其展开不正当竞争。与离职人员签订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即是要明确权利边界,在社会群体和权利主体个人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以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运行。

(三)加强智力成果登记注册

加强智力成果登记注册是通过公示其智力成果的权利状态,以保护新型智库权利人的专有利益,进而维护新型智库的顺利建设。

1.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制度是指作者或者其他权利人将版权权利产生或变更的事实向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提出申请,该法定机关根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之后将这种事实登记于国家机关专门的系统中并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种制度设计[2]。版权登记是版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核心,对鼓励创作者创新知识、积累思想资源、正向刺激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版权登记制度在智库中的适用不仅为解决版权侵权纠纷提供了初步证据,使得新型智库中的智力成果经济价值得以实现;还体现了新型智库研究成果的价值,增强了新型智库在社会大众中的影响力。

2. 商标注册  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更好地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商标注册除了赋予商标权人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外,更具有向社会公众公示作用。新型智库通过公开其商标而获得社会大众的认知以提高新型智库的社会影响力,既可以使其智力成果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时提升智库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当新型智库在面对注册商标侵权纠纷时可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四)明确职务作品及合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


[1]金泳锋,付丽莎:《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2011年第2期。

 

[2]王凌燕:《版权登记的法律属性及其完善探析》,《出版发行研究》,2013年第9期。


“每一种社会秩序都要面对利益分配与重组的问题,共同利益的最大化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权利时不得超越应有界限,否则整个社会将会遭受严重损害。[1]新一代的思想出产方式的产生,在职务作品及合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中,实质上涉及智库、创作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分配的问题,基于此考虑明确职务作品及合作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不仅会激励“思想工厂”的创作人创作更多优秀的、具有社会价值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对打造具有独立性和创造性的新型智库具推动作用。确保创作的可持续性对新型智库的发展至关重要,故在明确职务作品及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时,应将维护创作人利益作为首要原则;同时细化特殊职务作品以及合作作品的具体类型和归属,真正实现知识产权保护在智库领域的完全适用,最终实现思想文化产业链在新型智库领域的有序发展,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五)提升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断提升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保护新型智库知识产权极为重要。首先,可适当提高法定赔偿额标准以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实现对侵权行为的震慑作用;其次,在计酬方式上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充分考虑新型智库智力成果的质量、社会需求度、侵权时间跨度等因素,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应强化政府监管,通过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侵权行为,是新型智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补充。

 

四、结语

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发展,更应当对“智库热”现象进行“冷思考”,明确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定位并对其进行合理布局,研究新型智库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加大对新型智库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以期在国家发展的新时期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何培育,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在站博士后。 重庆 400054。刘梦雪,伦敦国王学院法学院硕士,英国伦敦 WC2R 2LS。蒋启蒙,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硕士研究生。重庆 400054


[1]冯晓青、胡梦云:《技术变革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以法律史为基础的理论思考》,《武陵学刊》,2011年第4期。

 


编辑:新闻中心-实习生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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