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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探析

2020-10-20 18:23 来源:深圳特区报
在“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下,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于协商性司法当中,并且量刑建议的实质从检察机关的求刑权转化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意,但是保留了法官对量刑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熊秋红在《中外法学》2020年05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一文中认为,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第三范式”之下,量刑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一些国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建构,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低标准的证据规则以及形式化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应当保持量刑建议机制必要的开放性和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并且严守量刑公正的底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偏差。

编者按:

公正与效率,是刑事诉讼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打击犯罪同保障人权、追求效率同实现公正、执法目的同执法形式有机统一起来,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办理刑事案件,在案多人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公正不打折、正义不迟到?如何保障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减少情绪对抗?如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大限度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刑事司法工作面临着一连串的拷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就是中国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合力交出的一份富含“中国智慧”“中国特色”的改革答卷。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

熊秋红在《中外法学》2020年05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一文中认为,在传统的“刑事诉讼第三范式”之下,量刑很大程度上属于法官的职权范围,在一些国家,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是司法实践的产物;关于量刑建议的理论争议,其根本点在于是否应当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刑事诉讼第四范式”之下,量刑建议主要存在于协商性司法当中,并且量刑建议的实质从检察机关的求刑权转化为控辩双方之间的合意,但是保留了法官对量刑协议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量刑建议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从量刑公正、均衡、合理、效率等几个维度加以审视。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量刑建议的性质、形成机制、提出方式、调整机制、效力等方面存在争议,这与刑罚制度的多元化价值目标有关,也涉及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制衡机制。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建构,应当避免僵化的量刑规范、不充分的量刑信息来源、低标准的证据规则以及形式化的量刑建议审查机制所带来的结构性风险,应当保持量刑建议机制必要的开放性和量刑结果的可预测性,并且严守量刑公正的底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量刑偏差。

从宽处罚制度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

郭情情在《法制博览》2020年26期《试析刑法视野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运用》一文中认为,现阶段,从宽处罚制度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第一,以案件被告人认罚与认罪为前提,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充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件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从宽处罚,在相应的法律流程中给出相应的从宽处罚处理,把控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对案件当事人财产利益以及精神状态会相应产生的一些影响。第二,在刑法视野角度下,从宽处罚模式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这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支持对案件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保证被告人会为自身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能够有效平衡社会发展,助力法治社会的构建。第三,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如果认定相应犯罪案件可以从轻处理,那么对案件被告人可以采用从宽处罚制度。因为我国刑法明确界定了处罚情景,对于没有达到相应界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从宽处罚制度。同时还应对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分析,进而确定案件被告人适用的从宽处罚情形。

为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能,也需要给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以应有的生存空间。

魏晓娜在《中外法学》2020年05期《冲突与融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化》一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肇源于两个方面因素的叠加:一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植入的“协商”逻辑与中国刑事司法原有的价值定位、诉讼模式及其配套制度必然发生碰撞与抵牾;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身的设计没有清晰地区分两种从宽的逻辑,没有廓清两种逻辑的适用领域,特别是没有限定“协商”的边界。这不仅进一步放大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原有诉讼模式的冲突,而且使得适宜开展量刑协商的案件由于重重顾虑而不能充分展开,导致司法实践中“协商”的因素极为稀薄,最终损害认罪认罚被告人的利益。这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前确实存在进一步本土化的问题。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效能,也需要给控辩双方之间的“协商”以应有的生存空间。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行的前提与基础

裴子幸在《法制与社会》2020年28期《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自愿性保障问题》一文中认为,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推行的前提与基础,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效率与公正同时具备的原则,保证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坚持自愿性原则,从源头上拒绝冤假错案的发生。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好案件资料的整理工作,充分地了解案件指控的事实,了解相关的证据和充足的法律知识。要加强对值班律师制度的完善工作,以便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完善相关的值班律师制度,切实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稳定展开,注重完善被追诉人自愿性审查体系,保障相关制度的顺利展开,确保其自愿性。(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