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依法严惩“碰瓷”才能不枉不纵

2020-10-20 18: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主持人:《指导意见》不仅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还围绕侦控审机关在打击“碰瓷”问题上的配合与监督问题,为具体司法实践做出具体指引,“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如何理解。同时,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过去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多按刑事欺诈来个案处理,按刑法上的诈骗罪,只有谋获较大数额的金额之时罪名才成立,一般司法实践中各地多以5000元作为起始线,这使得法律介入之时更多还要看犯罪金额够不够格,具体办案时单一案件很难够得上这一起始线,更多时候只有让其逍遥法外。

引子: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碰瓷”现象,两高一部打出组合拳,联手治“碰瓷”!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违法犯罪作出明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效依据。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

阮传胜(上海行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对“碰瓷”行为条分缕析加以定义,能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基层机关“和稀泥”式办案

主持人:“两高一部”联手治“碰瓷”的必要性和出发点是什么?

和静钧:“碰瓷”表面上属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以虚假的方法造成民事侵权的事实,从而通过虚假的法律关系向对方索要赔偿的行为。随着各领域社会活动的频繁,“碰瓷”性质发生了改变,从独立和随机行事,开始上升为常规性的团伙分工协作,从个人口头“悲情”索赔,变成群体人身威胁、勒索、限制人身自由、抢劫、故意伤害等团伙犯罪行为,具备了黑恶势力的多数特点,社会危害性徒然加大,已经超出普通的单一罪名能定性管理的程度,到了非打不可的地步。“两高一部”经过审时度势,谨慎判断,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能极大遏制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给他们发出明晰的法律信号,这类行为已经丧失了作为可以被社会所容忍的民事欺诈行为,是完全的刑事犯罪行为,基于法律的类推适用原则可作为黑恶势力案件予以重处。

张钦昱:“碰瓷”手法多样,情况复杂,各地司法机关处理“碰瓷”案件时往往标准不一,公检法三部门的处理意见也存在一定分歧。“两高一部”联手治“碰瓷”,对“碰瓷”行为条分缕析加以定义,规范“碰瓷”案件处理情况,明确执法与司法标准,能指导各地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基层机关“和稀泥”式办案。《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扫黑除恶行动深入的重要成果,能够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

阮传胜:一震慑和严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二是预防和减少此类违法犯罪活动发生。三是提高公众防范意识。“碰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一些群众容易受其蒙蔽或胁迫而遭受经济损失。通过向社会公众揭露“碰瓷”的手段和方式,引导人民群众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此类情况,及时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上当受骗。

《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

主持人:事实上,碰瓷属诈骗违法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有相关规定。过去我们在对“碰瓷”行为的定罪量刑上并没有障碍,为何这次还要做出清晰的行为定性?

张钦昱:《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刑法》都对“碰瓷”行为有所规制,但法律界限并不清晰,加之“碰瓷”行为本身情况复杂,手段具有欺骗性与隐蔽性,此类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绝,成为社会疴疾。《指导意见》首次对“碰瓷”行为划出红线,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揭露“碰瓷”犯罪的本质,能够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归类阐释,能够帮助群众快速识别,提升群众防范意识,维护自身权益。在各地侦办此类案件分歧较大、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下,《指导意见》对“碰瓷”行为触及的罪名准确梳理,能够构建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规范办案活动。

阮传胜:在实践中,“碰瓷”手法多样,行为种类较多,涉及刑法中的罪名也较多,包括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在一些案件的定性处理上,各地对法律的理解不同,容易造成分歧。《指导意见》区分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案件的定性和处罚,突出操作性,统一了司法标准和尺度。同时,理顺了案件办理流程,有助于公检法机关衔接配合,准确适用法律,规范案件办理,确保快速处理案件,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此外,对于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也有助于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和静钧:“碰瓷”在民事欺诈上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但在刑事关系上却需要具体甄别,它从来不是一类犯罪罪名约束下的概括语,也不是刑法、治安法规下某项条款所指的行为。过去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多按刑事欺诈来个案处理,按刑法上的诈骗罪,只有谋获较大数额的金额之时罪名才成立,一般司法实践中各地多以5000元作为起始线,这使得法律介入之时更多还要看犯罪金额够不够格,具体办案时单一案件很难够得上这一起始线,更多时候只有让其逍遥法外。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把“碰瓷”上升为共同犯罪及黑恶势力性质犯罪,那法律除了刑事欺诈之外就束手无策了。所以,应在新的社会背景及新的社会条件下重新认识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其准确适用而作出司法解释、检察监督、执法指导是对该行为再梳理的过程,有助于法律适用的清晰化和科学化。

《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主持人:《指导意见》不仅首次对“碰瓷”行为作出准确界定,还围绕侦控审机关在打击“碰瓷”问题上的配合与监督问题,为具体司法实践做出具体指引,“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如何理解?

阮传胜:《指导意见》贯彻落实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利用“碰瓷”犯罪的案件,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坚持依法惩处。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对于构成累犯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绝不姑息。同时,司法实践中,需要严格区分“碰瓷”犯罪与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之间的界限。而且,还需要充分考虑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同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认罪悔罪等因素,确保罚当其罪。

和静钧:应充分认识到“碰瓷”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以及行为动机的复杂性,既要告别过去只敢用刑事欺诈处理的束手束脚,也可防止任意扩大化的类推、比照适用。“碰瓷”如果只止于民事侵权纠纷形式,争议数额不大,当事人双方也已经就纠纷作出了妥协,此时公安机关等公权力的过度介入,可能导致被打击的面过于扩大。但如果“碰瓷”行为已经上升到威胁社会安定、共同犯罪及涉黑犯罪时,公安机关等侦检审部门不果断介入,则会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不能等“碰瓷”发展到严重犯罪程度才出来制止,应该在萌芽和露头初期就予以打击和引导,这才符合良好社会治理的预防机制规律。

张钦昱:刑法是保障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既防止出现‘降格处理’,也要防止打击面过大”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只有当其他调整方式无能为力时,刑法方可发挥作用。“碰瓷”行为复杂多样,司法机关不能搞“一刀切”:司法机关在处理“碰瓷”行为时,应当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贯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