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为港澳律师打开执业“大门” 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进程走向纵深

2020-10-27 18:55 来源:深圳特区报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

漫画:颜庆雄

引子: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开展试点工作,符合条件的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以从事一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事务。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鑫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深化内地与港澳律师的合作交流,增进法治认识,增强法治互信

主持人:此次《办法》的出台,有何意义?

李长安:此次《办法》的出台,是履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及2019年修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具体举措。开展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试点,对于港澳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这是因为粤港澳大湾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跃度最高的区域之一,经济社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纠纷也非常多,亟需更多熟悉港澳与内地法律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港澳地区法律人才多,竞争激烈,如果能够到大陆来执业,也是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舞台。

陈兵:从微观内容层面看,第一,此前港澳执业律师不能直接在内地执业,必须通过内地与港澳合伙联营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派遣才能到内地执业,门槛高、条件多。《办法》使符合条件的港澳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后,可直接在内地九市办理《办法》规定范围内适用内地法律的民商事法律案件。第二,使港澳执业律师深度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的法律工作,深化内地与港澳律师的合作交流,增进法治认识,增强法治互信,推进湾区法治环境的优化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大湾区法律设施与法治环境的一体化建设。第三,为在粤港澳大湾区生活、投资、发展等有法律服务需求的当事人提供便利的法律服务环境,打破法律服务存在的执业壁垒,实现三地法律服务的有效竞争,加快大湾区服务业纵深发展。

从宏观意义层面看,第一,《办法》是在贯彻“一国两制”方针下,发挥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与毗邻港澳的独特优势,以港澳律师在内地执业为试点,发挥律师在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与营商环境优化中的纽带作用,探索深化粤港澳互利合作,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第二,律师是法治服务的重要实践者,更是法治体系完善与法治文明发展的重要推动者,《办法》通过港澳律师在湾区的执业试点,能够加强三地法律认同感,以法治环境的协同优化推进文化认同、制度认同、理论认同、道路认同,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支持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左德起:一方面,为了妥善解决跨法域民商事纠纷。香港、澳门、内地分属不同法域,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的建设,香港、澳门、内地之间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伴随着经济往来的增加,跨法域民商事纠纷也随之增加,需要更多熟悉不同法律制度的综合性法律人才的参与,《办法》便提供了这样的平台。另一方面,加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国家认同感。这一举措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进入内地执业提供了平台,同时也增加了粤港澳大湾区内律师之间互相交流学习的机会,对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挥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的专业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未来港澳律师内地执业的实施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

主持人:有网民表示,此次《办法》主要在港澳律师来内地执业上做了规定,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的角度看,未来大湾区还可以有哪些政策尝试?

左德起:在执业管理方面,未来可尝试进行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交流培训合作一体化建设,为粤港澳大湾区内的执业律师提供交流、培训、合作的平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在业务范围方面,未来可尝试逐步放开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内的业务范围以及放宽港澳律师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的条件。关于制度尝试,当前已经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的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未来这一制度的实施范围可以进一步扩大,由广东九市拓展到整个广东省,再到华南地区、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

李长安:内地与港澳司法合作由来已久,三方在司法领域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加强。比如香港回归祖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先后签署了多项民商事领域司法协助安排,初步形成颇具特色的中国区际司法合作制度体系。两地法律人以五项安排为支柱、以若干司法文件为补充,积极探索出一国之内不同法域间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的新模式。内地与澳门的司法协助也是从无到有,由点及面,先后签署三项区际司法协助安排并有效执行,构建了中国特色区际司法协助机制。未来,港澳和内地的司法合作还需突破一些障碍,如法律判决还不能互相执行等问题,急需得到解决。此外,让更多的港澳律师了解和掌握内地的法律体系,深化两地的制度衔接,都是可以大胆尝试的地方。

陈兵:第一,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探索建立共商、共建、共治、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譬如,可以先行出台具体政策,支持具备条件、具有良好声誉的粤港澳仲裁、调解机构加强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统一仲裁、调解机制与机构,建构粤港澳统一的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民商事争端解决中心,畅通纠纷争端解决途径。第二,完善湾区民商事司法协助体系,健全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机制。由于粤港澳三地法律体系与法治文化的差异,目前在案件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协助调查取证、裁判文书互认与执行等具体司法协助工作中,仍存在困难,可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机制,推进湾区的司法体系协同建设。

构建了统一的跨法域执业服务平台

主持人:《办法》还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陈兵:在《办法》出台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港澳律师在内地的业务范围,只能从事港澳相关法律服务,而不能从事内地法律事务服务。而《办法》出台后,第四条业务范围的规定表明港澳执业律师在取得大湾区执业资格后,在内地九市能从事《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内地法律服务,并在此范围内具有与内地律师相同的权利与义务。这一举措极大拓宽了港澳律师的执业范围,可以说是对我国内地法律服务市场的重要突破,它为“三地三法域”律师执业构建了统一的跨法域执业服务平台。这是以法律服务业为切入点,探索建立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的通道,以法治共建为引领,推动多领域的合作共享共建,助力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李长安:《办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可以成为大湾区内地九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这是港澳律师在内地开展业务的一个重要模式。一般来说,港澳律师既可受聘于国内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和内地律师合伙。早在2014年,广东省司法厅就印发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选定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三个地区开展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此次办法中再次强调确认,也是对该模式的进一步肯定和支持。

左德起:第一,《办法》规定了对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的执业管理。前述人员依照律师法接受广东省司法厅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参加年度考核,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二,平等保障执业权利。《办法》规定了持有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人员办理业务范围内的法律事务,与内地律师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