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司法的繁和简
■董彦斌
简单地赞成大道至简,和简单地强调法律和司法精细化,都的确过于简单了。老子的思想不应被简化看待,儒家亦然,而这些古典思想与现代的嫁接是现代的权利和法治理念,而这些理念又是衡量精细到繁琐的法律和司法是否合理的标尺。
法律和司法的繁和简,这的确是一个横向和纵向比较法律的较好视角,也是一个法律人和非法律人形成共识的较好连接点,是评估大道至简和法律繁于秋荼,密于凝脂到底是相悖还是相向的重要观察点。
应该说,存在一种叫做大道至简的法律和法律原则,这些至简的法律和法律原则成为了法律格言和法律理念。有些理念,得到后轻松,得来却不容易,例如,耶林所讲“为权利而斗争”,我近来思考其更好的表达是“为权利而奋斗”或“为权利而争取”,不论是何种表达,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民商法论丛》最早的卷帙里被译出时,都不免使人眼前一亮和心中一震。这就是启蒙,于法律人是启蒙,于非法律人同样是。带来同样感受的还有梁治平先生翻译伯尔曼而形成的名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尽管人们问,法律如何被信仰?但是此语将法律放置在信仰的高度,无论如何震撼了此前只是将法律看作普通条文的国人。这些名言,都是大道至简。
但大道至简的往往是原则和理念,法律和司法过程却不能只有至简一种气质。当原则和理念落脚到具体的条文和具体的诉讼过程时,就往往化为繁琐。从实体法和实体法理论来看,非专业人士不能把握,于是催生了专家型法官和细分领域的律师,而一般当事人往往不能胜任。例如,在民商事案件里,一部民法典是介入案件的最低门槛,然而这部法典的字数却超过了十万。诉讼中的人一般都颇显焦虑,而且少数的当事人和证人确实有“上帝视角”——他曾经亲眼看到了事实,然而这些事实还要被不断质证;他自己觉得自己权利受损,然而需要漫长的审判、琐碎的细节,才能得知权利是否正当,自己的诉求可否得到正当的救济。有的人要问,大道至简哪里去了?
这是个经典问题,经典到在老子时代已经在诘问,——“法令滋彰,盗贼多有”便是人们熟悉的老子名言。老子反对细密繁琐的法律,而秦国正是老子式的观点所反对的典型和极致。秦法之后,在汉代文献《盐铁轮》当中,代表儒家观念的贤良文学一派提出:“昔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然而上下相遁,奸伪萌生,有司治之,若救烂扑焦,而不能禁……方今律令百有馀篇,文章繁,罪名重。”,即使老牌的习法之吏都不知所处,何况一般老百姓呢?贤良文学说,看看吧?律令在藏书室里都蒙尘了,还生了虫子,官吏都看不过来了,何况一般老百姓呢?贤良文学忿忿不平地指出:“此断狱所以滋众,而民犯禁滋多也。”——他们的意思是法网越密,犯法的反而越多。尽管作为读书人的贤良文学是儒家,却的确明确呼应了老牌道家老子。人们常说古典中国外儒内法或儒表法里,其实法家的观点和实践中可能包含着实践需求,而儒和道更像是非实务人士的理念型评论。
孟德斯鸠在他的时代就看到了人们的焦虑,看到了法律与司法之繁简冲突。所以面对实际的权利受损、实际的司法案件,人们的关注点确有会通之处。假如老子和贤良文学是“拥简派”,孟德斯鸠就是“拥繁派”,所以假如穿越时空,让一世纪的汉代贤良文学和十八世纪的孟德斯鸠坐而辩论,孟将借助他对各国的比较而展开对贤良文学的批评。在孟德斯鸠看来,精细的权利细分,才彰显社会活力和真实存在的权利;精细到繁琐的司法程序,才更能保护自由。也就是说,并没有权利和自由上的至简型理想主义,相对扎实的细分才是理想的制度。但是,商鞅式的秦代模式又不获孟德斯鸠赞同。孟德斯鸠的“拥繁”当中,所拥者在于宽简和空间,在于社会活力,在于符合现代基本理念的活力。
事实上,简单地赞成大道至简,和简单地强调法律和司法精细化,都的确过于简单了。老子的思想不应被简化看待,儒家亦然,而这些古典思想与现代的嫁接是现代的权利和法治理念,而这些理念又是衡量精细到繁琐的法律和司法是否合理的标尺。这也算一种大道至简,也是法律人和非法律人,以至于案例当中焦虑的当事者所应共有的共识。
(作者系法律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