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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良心债”

2020-12-22 17:37 来源:深圳特区报
羞耻、善恶观念,同情、正义等良心观念是人类在文化行进过程中培育而成的一种社会性本能,以此遏制人类的生理性本能,最终凭借法律达成相互无争、和平共处的理想秩序。

■刘云生

羞耻、善恶观念,同情、正义等良心观念是人类在文化行进过程中培育而成的一种社会性本能,以此遏制人类的生理性本能,最终凭借法律达成相互无争、和平共处的理想秩序。

“良心债”又叫“人情债”,是民间的通俗称呼,学理上一般称为“自然之债”或“道德之债”,是指无法定履行义务、也不受法律强制的自然法债务。

我国民法典明文承认了两种良心债。一是第192条规定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另一种是第1161条,被继承人死亡时欠下债务,继承人应当以自己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偿还义务;如果放弃继承权,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就不承担偿还义务。

法律为什么承认良心债?良心债既不属于法定义务,也没有强制力,那为什么立法还要承认其履行效力?

这就涉及到良心债的功能界定问题。

第一大功能,实现自然法上的正义,也就是中国人所说的循天理,顺人情。具体而微,良心债的具体功能可以区分为如下三类:

第一类,维护基本人伦。《意大利民法典》虽然通过良心债、道德之债保护非婚生子女,但这显然只能依靠亲爹的道德良知,不可能最大程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所以,1975年,经过家庭立法改革,立法将这种良心债直接提升为法定之债,非婚生子女终于与婚生子女享有了同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第二类,维护道德共识。比如《荷兰民法典》第六编第1条第二款就规定了一项良心债:一方对另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尽管在法律上不可强制执行,但按照一般观念应认为另一方有权获得该项给付的履行。转换成中国语境,这类事例就很多,最典型的就是非婚同居,后来双方一拍两散,按照习俗认可的道德规则,有能力的男方一般需向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青春损失费,以弥补女性在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声誉上的损失。所以民间又将这笔钱叫做“遮羞钱”。

这是一种道德共识,也是一种自然法则。不能因为女方可能存在道德瑕疵而剥夺其应当获得的补偿,否则,法律就会放纵男性,不仅没有绅士风度,还丧失男性应有的社会角色担当。

第三类,维护共同信仰。中国传统诚信社会的构建,除了道德和法律的维护外,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动力机制,信仰。一个人不能昧心失信,眼里有钱,心中无义,享用这种钱财就是拉孽债,要受冥报。因为,在老百姓虚构的地狱中,不需要什么合同、借条,也不需要什么签字、画押、只要在照心镜前一站,就会还原场景,现形照心,天地之间,无处可逃,世世代代,变牛变马,都得偿还。

第二大功能,培育良好的社会风气。无论是基于人伦,还是道德,抑或是信仰,三者合一就可以立体化构建有效的社会秩序,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法律虽然和道德有区别,但法律从来离不开道德的滋养润滑,一定程度上,道德、信仰对人的牵引力、控制力远远超过法律。

第三大功能,实现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社会规范的有效衔接。

在良心债问题上,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对道德规范、社会规范保有开放的立场,才能够实现法律、道德的有效联动,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按照美国哲学家怀特的理论,人类从来都是生活在伦理磁场之中。羞耻、善恶观念,同情、正义等良心观念是人类在文化行进过程中培育而成的一种社会性本能,以此遏制人类的生理性本能,最终凭借法律达成相互无争、和平共处的理想秩序。

这是良心债存在的真正原因,也是法律认可良心债的真正动力。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