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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创新与监管边界 积极应对长租公寓平台风险挑战

2020-12-29 16: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租赁住房需求减少,租房收入大幅度下降,导致部分长租公寓平台面临资金周转危机。

■陈兵马贤茹

提要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创新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放任不管。“包容”意在鼓励创新,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中小企业在发展早期提供更加宽容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是尊重市场新业态发展规律的体现;审慎则是在法治框架和法治原则下开展监管,在触及法治底线和监管红线的问题上必须严格依法监管。故此,面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的风险和挑战,应合理界定有效创新与有为监管的边界,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法治框架下的动态平衡。

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租赁住房需求减少,租房收入大幅度下降,导致部分长租公寓平台面临资金周转危机。近段时间,多家长租公寓平台被曝拖欠供应商账款和房东租金,有些租客被停水停电甚至更换门锁,其商业模式及背后的风险值得深入思考。

一、商业模式的表象与本质

从头部长租公寓平台的商业模式看,一般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来吸引客户,即以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吸引房东,拿到房源后再以低价租给租客。同时,有些长租公寓为租客提供房租贷款,平台能够一次性收取租客一年房租及押金,但其只需按月或按季向房东支付房租,比如近期“爆雷”的蛋壳公寓,其房租主要用于平台自身规模的持续扩张,包括继续收购房源,扩大市场以及房屋精修、日常运营等。然而,突如其来的疫情使出租率显著下降,平台难以通过收新租补旧租的方式填补资金缺口,兑付压力骤增,造成如今的困局。

通过解析商业模式不难发现,长租公寓平台表象上是融合线下“房屋租赁”+“个人商业贷款”的普通民商事交易行为,其本质则是一种利用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开展的“C2C”+“B2C”的混合型互联网金融交易模式,其中的“高杠杆”融资方式存在极大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平台经营风险

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经营风险主要指平台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商业模式的逐利性及其内嵌的劣根性、经营者判断或决策失误、经营能力欠佳等原因,导致平台风险控制和危机管理容易陷入流动性困境。当前,许多平台出现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过度资本化的运作。“长租公寓之困”就是平台过度资本化运作的典型。持续激进扩张使得长租公寓的资金需求量极大,必须依靠收取未来的新租金来填补资金空缺,这无形中相当于给平台附加了资金杠杆。在此情况下,一旦租赁市场出现波动或资金链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资金链就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崩塌,企业很容易迅速陷入资金的流动性危机。

(二)用户安全风险

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给用户安全可能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两类,第一,随着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数据技术的广泛应用,平台经营者利用各类新型技术开展大规模的用户数据采集、使用、挖掘及共享,在这一过程中可能造成平台内用户数据过度采集、数据被滥用、隐私泄露等问题。

第二,平台经营者表面上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所谓的“商业模式创新”,实则可能从事着非法经营、非法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对平台内用户的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风险或隐患。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由于其本身所面向客户的非特定性,使其更容易触碰非法融资的法律底线。近年来“P2P”业务的金融风险安全事件频发,部分机构甚至通过假标的、资金池和高收益等手段,进行自融、违规放贷等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对民众财产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也对平台经济所赖以生存的社会信用基础带来冲击。

(三)政府监管风险

首先,互联网时代平台企业的经营业务具有跨行业、跨机构、跨地域、网络化、技术性等特征,传统监管模式因监管资源有限,难以覆盖和满足海量的监管资源需求,监管效果不佳;其次,传统监管模式下的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尚不顺畅,难以适应平台业务的多场景跨时空的经营特征,对于交叉性业务可能存在监管缺位和监管错配的情况;最后,监管部门缺少应对新技术、新业态及新模式的监管工具和监管手段,无法精准识别和因应平台经济的“真创新”和“伪创新”,故此,对许多创新平台企业要么不加分类地采取“一刀切监管”,要么完全放任不管,在放过“假阳性”的同时,也漏掉了大量涌现的“假阴性”。

三、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风险控制的着力点

当前,我国对互联网平台经济创新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可以放任不管。“包容”意在鼓励创新,为各类企业特别是初创型中小企业在发展早期提供更加宽容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是尊重市场新业态发展规律的体现;审慎则是在法治框架和法治原则下开展监管,在触及法治底线和监管红线的问题上必须严格依法监管。故此,面对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的风险和挑战,应合理界定有效创新与有为监管的边界,在鼓励创新与防范风险之间寻求法治框架下的动态平衡。

(一)建立平台企业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经济具有的线上线下融合、跨领域、跨时空的行业特征,为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和科学监管机制提出了新要求。对于长租公寓平台,其线下经营的长租业务属于住房租赁行业,“租金贷”借贷模式涉及金融行业,同时因其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平台进行交易,也涉及互联网行业,对这类平台企业监管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三大领域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以及可能存在的监管重合和监管真空地带。

首先,针对长租公寓企业以“长收短付”的方式急剧扩张规模,无视资金流动性风险的问题,有关住建部门应严格规范租金使用行为,明确平台须设置专有资金账户并接受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其次,正确甄别平台企业的金融创新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一些平台机构或企业表面具有一定的便利快捷和缓解融资约束的作用,但实际上却可能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譬如,缺乏足够的资本准备金、专业的投资管理经验,以及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机制。为此,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有效准确地识别平台企业采取的是实质创新还是假借创新的商业模式,将国家提出的对平台企业经营监管和融资监管予以“穿透式”监管的工作要求落实落地,对实际从事金融业务,但并未纳入监管的平台企业适应同类监管要求,实现监管全覆盖,避免平台企业利用金融和类金融的规则差异和监管漏洞进行监管套利。特别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和执行有关金融业务的市场准入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其必须满足特定资质要求,并将其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最后,除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外,建议从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维度,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消费者及其团体、经营者及其行业协会等社会多元主体,自觉主动地参与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风险管控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各类主体的监督优势,形成合作规制风险的合力。

(二)引入科技手段创新平台经济风险监管方式

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对平台企业的事前准入、事中监测、事后处理等环节,设立立体化、智能化、数字化的穿透式监管系统,监测平台企业运营中的违规操作和高风险交易行为,感知平台经济运行的风险演化态势,帮助监管部门和平台企业进一步提升风险识别准确性、降低风险监测成本、优化风险监管效率,保障平台经济在创新发展与适度监管区间内的健康运行。

在此过程中,通过收集平台经营行为和合规审查行为的数据信息,并予以定期传输,推动监管算法的开发和自主学习,建立实时数据监测模型和自动化监管预警系统。通过对平台企业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估,掌握风险关联性和集中度变化,对平台经营全周期进行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一旦出现超出设定风险阈值的可疑交易行为,及时采取自动预警和干预措施。譬如,重庆、山西等地已先后开发建成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通过动态监测预警高危风险企业,依靠协同机制给予精准打击,保护人民群众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这一科技监测预警模式值得借鉴和推广。

同时,监管沙盒也是未来监管科技创新发展条件下可被应用的重要监管模式之一。监管沙盒作为一种针对特定区域、特定机构的试点示范空间,通过适当放松监管约束,允许不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科技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测试自己的创新产品和服务,并由监管机构为其施以合规性指导,这一模式能够进一步激发金融创新活力,增强监管包容性和审慎性,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风险有效识别、管控及化解间的动态平衡。

(三)提升平台企业的风险管控能力

金融行业自带高风险属性,在互联网技术和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加持下更具有远超实体金融机构的脆弱性、破坏性和外部风险性。作为平台经济的重要主体,平台经营者应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积累风险防控经验和方法,建立完备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体系,严格将风险收益比例控制在适当范围内。

首先,对平台内商家和用户的信用、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要求使用实名注册加核准进入,通过分析用户的消费信用数据进行客户分类,加强对信用等级偏低用户的重点监测。其次,应综合考量自身运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变量,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能出台对平台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外部环境对行业投资者信心的打击进而推高平台融资难度、通过平台进行交易的各类从业者因不遵守职业道德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等因素,并在考量上述风险因素的基础上,采取强制性提存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或将资金账户托管于商业银行的方式,防范流动性风险突发和扩散。再次,应利用大数据和人工只能算法对平台上发生的经营业务和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全周期读取,做好经营风险和融资风险的阶段性动态评级,确保资金来源和资金去向合法合规。最后,需建立风险管控系统机制,要求平台企业在风险出现之后,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风险情况,划定风险等级,做好风险应急工作,同时设立风险备案制,总结风险经验,防范风险再生。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马贤茹:南开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数字经济与竞争法治研究”(19FFXB028)的阶段性成果】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