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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的主体

2021-01-05 17:11 来源:深圳特区报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的安全观包含着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诸多安全价值目标。这些安全价值目标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主体观,即“人民”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的主体。

■任瑞兴

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中的安全观包含着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诸多安全价值目标。这些安全价值目标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主体观,即“人民”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的主体。人民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和力量支撑,又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安全既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安全架构之价值旨归,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目标之精髓。

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之际,顺应我国法治建设全面深入推进的时代需要,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由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成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其内涵丰富、意义重大。从法理学的角度看,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极为丰富的法律价值意蕴,尤其是对安全法律价值有着深刻的阐述。本文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目标、安全价值主体观问题予以分析,探讨其对于法律价值研究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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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目标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十一个坚持”不同程度地涉及或者指向政治安全、人民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科技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国际安全及共同安全等价值目标,这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体现。

在“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论述中,强调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以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这涉及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政治安全价值目标之追求;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论述中,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以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这体现了总体国家安全观中的人民安全价值目标追求;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论述中,提出要“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在“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论述中,指出“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这体现了对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中,提出“我们要更加重视法治、厉行法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坚持依法应对重大挑战、抵御重大风险、克服重大阻力、解决重大矛盾”,这进一步体现了对社会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论述中,提出“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这体现了对国家安全、科技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生态安全和国际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论述中,指出“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同样体现出对社会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论述中,提出“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这同样体现了对社会安全和人民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论述中,提出“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涉及外部安全和内部安全的关系处理,体现出对国家安全与国际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在“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和“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论述中,要求确保法治专门队伍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既涉及对政治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也涉及对社会安全价值目标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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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主体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人民安全”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宗旨所在,两者的价值主体都是人民,都具有鲜明的人民立场,这决定了两者具有内在的价值逻辑一致性,这是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之体现,也决定了“人民”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的主体。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理念与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高度契合。一方面,保障人民安全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内容。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另一方面,依法保障人民权益需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贯彻落实以人民安全为宗旨的总体国家安全观,须“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以“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同时,坚持整体国家安全观,需要加强法治保障,以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

“人民”之所以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的主体,这是由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所决定的,也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具体体现。人民安全既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安全架构之价值旨归,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目标之精髓。“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人民安全是国家安全的基石和归宿”,“人民对国家的认同和支持是维护国家安全的不竭动力”。人民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和力量支撑,又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主体和力量源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主体观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逻辑之必然要求。“人民”的安全价值主体观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旨在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权利,为人民追求美好幸福生活提供安全保障。该安全价值主体观是对传统安全价值观和非传统安全价值观的超越与融合,贯穿于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目标体系之中,为我们思考风险社会中的法律价值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和价值考量依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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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对研究法律价值之意义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是对当今风险社会中人民的强烈安全诉求之有力回应,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安全”在我国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排序、调适我国法治建设的安全价值理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其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为我国法学界研究作为法律价值的安全提供了重要理论依据。众所周知,安全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基础性价值诉求。当前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使得的风险防范问题更加凸显,人们的安全需求愈加强烈。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我国民众对安全的品质需求日益增长,我国安全方面的专门立法增多。

近年来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我国法理学界对安全价值的研究有所重视,但仍比较薄弱。在这一背景下,依凭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目标和安全价值主体观,我们可以深入思考安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定位。当前诸多风险的不断出现,焦虑不安成为风险社会的一大显著症候,重塑人们的安全感并形成新的安全认同成为风险社会的支配性需求,这直接导致安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地位的日渐突出。据此,安全不仅成为法律所欲实现的重要价值目标,而且法律自身的内在要素和环节之中也需要用安全这把标尺来衡量其质量状况。

其二,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为重新思考我国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排序提供了理据。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不仅强调安全的重要性与层次性(即基础性安全与品质性安全),而且重视安全与公平正义、秩序、权利及效率等法律价值的关系定位。由此可来分析安全在当前法律价值体系的价值排序问题。一方面,基础性安全构成秩序、自由、效率、人权及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内在前提要件,品质性安全影响着这些法律价值实现的质量高低;同时,这些法律价值的实现也有助于巩固基础性安全和促进品质性安全。另一方面,安全与这些法律价值又有区别:安全具有实质性的内容,而秩序则更具有形式意义;自由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动态性,而安全更倾向于守成性与稳定性;效率偏爱速度,而安全更喜稳妥;人权凸显人之尊严意义上的主体性,而安全强调人之生存意义上的主体性;正义具有兼容诸多法律价值的多变性,又有超越于这些价值的评价性,而安全则具有内在于诸多法律价值的兼容性,同时又有一定的专一性。由此,安全不仅是法律所欲追求的一种外在价值,而且也构成法律自身的一种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密切相关。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通过法律获得安全的具体制度模式以及安全在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在时下的风险社会中,法律防风险、保安全的功能进一步健全,但法律的局限、风险性质的变化与安全需求的迫切,使得法律在人们寻求安全方面的角色变得更为重要与复杂。

其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为调适我国法治建设的安全法律价值理念提供了根本遵循。我国法治建设的安全价值理念调适,应当切实秉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传统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观并重;有机统合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个体安全和共同安全,在此过程中贯彻法治思维与权利思维,提高公民的权利质量,促进公民的品质性安全与内生性安全,重视自由、平等、人权和正义等法律价值的实现对于安全价值的保障作用;彰显人民在追求基础性安全与品质性安全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以实现人民有尊严、有品质的安全需求,达到客观安全与主观安全的统一,为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提供安全保障。

总之,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丰富的的内涵,其安全观包含着体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诸多安全价值目标。这些安全价值目标反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价值主体观,即“人民”构成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的主体。人民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主体和力量支撑,又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价值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安全既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安全架构之价值旨归,又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安全价值目标之精髓。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安全观,是对当今风险社会中人民的强烈安全诉求之有力回应,对于我们重新思考“安全”在我国法律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价值体系中的价值排序、调适我国法治建设的安全价值理念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作者系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剑桥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