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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基金会如何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2021-01-27 16:3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基金会在新型社会治理格局中起着独特作用,突出表现在其可以有效连接并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公益资本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实现社会资源共享及影响力增强的效果。

■尼娜

提要

基金会在新型社会治理格局中起着独特作用,突出表现在其可以有效连接并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公益资本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实现社会资源共享及影响力增强的效果。

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社会迈入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政府逐步放宽权限、下放社会职能、依托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过程中,作为区别于政府和企业的“第三部门”,以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为基金会)为代表的社会组织正在迅速发展。

社会组织在数量、资产规模、项目涉及领域等方面不断进行扩展和创新。中国社会组织数目已达89.95万个(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以基金会为例,尽管目前8368家基金会占比不足1%(其中广东省有923家),但基于2018年年报数据显示,其净资产已接近1800亿元,开展项目总数达27906个。此外,社会组织活动领域和形式也实现了诸多创新,紧扣国家精准扶贫战略,与企业建立公益合作伙伴关系,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股权捐赠、家族慈善、互联网募捐、“99公益日”等多项业务活动,从而在有效回应社会新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整体社会秩序的需求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强化了社会组织协同参与社会建设和治理的新使命,并对创新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以及方法论指导。在2020年脱贫攻坚战取得全面胜利、新冠肺炎疫情对社会和经济造成了重大冲击、全球环境治理任务严峻等多重现实条件下,如何凭借基金会的“利他性”和“自愿性”特征,使其在多重社会治理领域贡献自我力量、并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现阶段需要重点思考和积极探讨的迫切任务。

本文希望通过探讨和总结基金会如何在共建、共治、共享等社会治理层面认清优势、发挥功能、优化参与路径等内容,协助基金会梳理发展思路,协助其科学、理性、系统全面地整合各方资源来搭建治理体系,为政府提供相关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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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功能

从“共建”角度而言,除了发挥企业、公众或社区的联合建设力量之外,基金会还应该着重通过不同方式与政府之间建立关联,例如:承接政府采购项目;携手政府共建开发合作平台;参与政府主导的评级体系、资格认证、或其他激励制度的制订;互通双方资源或渠道;推进政社合作,从而理顺基金会参与协助政府建立社会治理新格局的目标。政府关联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现象,对于基金会而言,政府关联更是一种特殊的组织资源,这使得其需要加强与政府建立关联来实现组织和社会目标。

对于成长于新兴发展中国家的慈善组织,政府关联的作用更应受到重视。一方面,基金会可以通过与政府之间建立更加稳定有韧性的关联,实现信息或其他资源的共享,并涉足更多的社会领域。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中国慈善组织部门在整体透明度不高、公信力不强、组织能力建设薄弱、社会监督机制缺乏等不利条件制约下,政府关联从某种程度上会使得其组织形象不甚清晰。

基于上述双重性,基金会需要确定如何与政府形成健康长久的“共建”关系,从而吸引更多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需要注意的是,保持基金会的政府关联,并不是增加其“行政化色彩”,同时还要警惕个人利己行为或代理问题的产生,因为这不仅会削弱社会组织的活力,而且也将影响政府职能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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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治”功能

高效的基金会内部治理能力是发挥其参与打造共同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然而,近年来,基金会由于组织治理水平参差不齐而引发的问题被不断曝光。例如,2012年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小数点事件”、2017年爱佑未来基金会“同一天生日”网络募捐活动信息造假事件、友成基金会选择商业合作伙伴风波、2018年若干知名公益人性侵丑闻、2020年湖北红十字会口罩风波,等等。这些问题揭示了部分基金会组织在诚信运营、道德约束、专业化建设、信息披露、财务制度等治理方面的不足,在使其自身陷入管理困境的同时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公信力。因此,如何苦练内功,改革陈旧的基金会运营模式,搭建完善的现代治理机制体系,从而提高其运营效率,更好地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基金会迫在眉睫的问题。

发挥“共治”功能,基金会首先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内部治理能力:

1.加强组织思想建设,探索行之有效的党组织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促使基金会较好地贯彻国家大政方针以及具体举措。

2.挖掘适合基金会及其行业特性的治理机制维度,提升其治理效能:基金会不能完全照搬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例如股权结构、管理层薪酬激励、反收购措施、投资者保护等,但可以充分借鉴其理事会构成的多样性、外部理事功能的有效性、决策过程的民主性、以及效果评估的科学性等方面的经验。

3.完善信息披露体系:基金会在满足强制披露要求的基础上,应该主动建立和健全自愿披露体系及具体运作机制,做好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政府、媒体、公众等主体)的有效沟通,从而提升基金会的组织绩效,也有利于其获得更多筹资收益。

其次,在高效的内部治理机制运行下,基金会应紧密结合自身使命在不同方面有效参与社会重大事务治理,发挥“共治”功能。例如,社区基金会多由政府主导或居民自身发起而成立,可以在倡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协商处理社区事务和调动社区资源分配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进而推动协助提高社区治理能力与效率;环保基金会通过在工业节能减排、绿色金融、清洁能源、可持续交通、森林保护、公众宣传等领域积极投入资金和资源,带动社会力量投入环境保护,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而助力;还有一些基金会在汶川地震、非典疫情和新冠疫情中,积极捐资捐物,调配救助物资,在协助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基金会还可以充分发挥第三方平台作用,致力于搭建不同领域和地域的公益议题平台,促进各利益主体参与协商和政策倡导等具体举措,从而能够有效融入国家在国际合作方面的建设。例如,深圳市的各类基金会充分利用“走出去”的天然地理区位优势和政府优势,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基金会充分发挥其搭建“民间外交”的桥梁作用,在自然灾害救助、公平教育、环境治理等方面积极与其他国家组织合作,救助区域延伸至更多国家和地区。同时,基金会也立足于为企业搭建对外沟通合作的桥梁,进一步扩大深圳各主体“走出去”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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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功能

就“共享”功能而言,基金会主要从三方面发挥作用:

第一,基金会通过自身项目与行动推动“共享”格局的构建。具体而言,教育、养老和扶贫济困是基金会项目运行涉及的主要领域,基金会通过向这些领域捐助资金、物品等资源,在推动普及教育、提高社会养老实力和救助贫困方面贡献了重要力量,并进一步推动实现老有所养,幼有所教,贫有所依和难有所助,使人民能够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最新成果。

第二,对于发起方或资助方而言,基金会的主要治理成果可以体现为其在获取荣誉奖项、提高知名度、以及实现自身品牌价值等方面的正向溢出效应。例如,企业或家族基金会与发起组织或个人的声誉可谓荣辱与共。基金会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将极大促进企业、个人的品牌打造和社会责任实现,同时利于其优化外部营商环境、协调利益相关方关系、以及培育长期竞争优势。

第三,对于基金会本身所在行业或生态圈而言,基金会可以在有形或无形资源方面实现物资、办公空间、数据、信息以及不同技术工具的共享,实现公益模式的现代化和数据化(例如利用抖音、快手等新型传播平台等),从而更好地促进公众参与,联合进行社会治理。

综上所述,基金会在新型社会治理格局中起着独特作用,突出表现在其可以有效连接整合各种资源、优化内外部治理机制、对公益资本进行有效配置和运作,实现社会资源共享及影响力增强的效果。

同时,基金会在践行社会治理新格局方面仍存在改善空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会管理人员在认知方面尚需将共同治理体系建设上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并在规划和具体实施阶段加强管理,解决区域性限制、资金短缺、人才匮乏等突出问题。

2.未来社会治理格局的实现需要更多科学工具和分析手段的深度辅助。因此,基金会本身、其上下游服务企业和第三方监督机构可以充分嵌入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新型科技力量,以全新、科学和先进的姿态迎接全面社会治理时代的到来。

3.政府、企业与基金会等不同部门间需要积极履行“跨界”实践如PPP合作、企业社会责任、影响力投资、社会企业等方式,思路可以再开阔些、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些。

4.政府可以为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立、人才认定、政策扶持、资金匹配等方面创造更多优惠条件,协助其适应外部不同的机遇和挑战,从而整合各方力量创建协调的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的整体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公平正义、科学治理、绿色治理、创新治理、走向善治”的社会共同治理大目标。

(作者系深圳大学微众银行金融科技学院副教授)

【本文来自深圳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2018年度课题成果,课题编号SZ2018B007】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