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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学术不端要靠法律“亮剑”

2021-03-23 11: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引子:为了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学位工作质量,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于近日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漫画:颜庆雄

引子:为了完善我国学位法律制度,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学位工作质量,教育部研究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并于近日发布公告,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的是,《草案》中提出,对于已获得学位者,被查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存在严重剽窃、伪造、抄袭、数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将由学位授予单位撤销学位,收回或者宣布学位证书无效。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鑫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李文军(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陈兵(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司法与社会研究中心主任)

为打击学术不端提供法律依据

主持人:如何看待《草案》关于学术不端者可被撤销学位的规定?其影响几何?

李长安:学术诚信是进行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诚信的研究态度,才有可能获得真实可靠的科学成果。对于攻读学位的大学生,无论是本科生、硕士生还是博士生,都必须遵守诚信这一基本道德规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学术造假事件频发,以各种造假、剽窃等行为骗取学位的事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只要学术不端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学位是必然之举。此次《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凸显了管理部门坚决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而学术规范问题也可以因此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广大师生来说,也可以起到很好的警醒作用。

李文军:近年来,频发的学术不端撤销学位事件反映了我国学位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撤销学位条件的法律规定不足或模糊。以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对于撤销学位、如何撤销、程序如何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这次《草案》明确做了规定,通过后,将为打击学术不端提供法律依据,对于净化学术,回归学术本质起到重要作用。

陈兵:《草案》对学术不端行为设置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将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我国高等教育乱象,进而提升培养质量,同时也意味着赋予培养单位更为自主的依法办学权利,使培养单位成为治理学术不端的第一责任主体。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学术不端,应当继续细化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或出台相应指南,有效保障当事人申诉与救济的权利,更好实现高等教育领域的“良法善治”,惩教结合,疏导教学双方的矛盾而非激化矛盾。

采取终身追溯的方式,让造假者永无藏身之处

主持人:对于毕业者学术不端行为的追溯,应该重点采取哪些措施才能保证追溯有力、认定明确?

李文军:现阶段我国教育部相关文件大部分为概括性要求,缺乏对学位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方法、时限、步骤等具体程序的可操作性规定。对于毕业者学术不端行为的追溯,需要做两个方面的说明,第一,要引入同行专家评审机制作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前置程序,因为学术评价毫无疑问地属于“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判断”。第二,对于追溯的时限,我认为应该是无期限,只要有人通过学术不端的手段获得学位,不管过去多少年,均应该受到追查。

陈兵: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因其做出的撤销学位行为,其性质带有明显的准行政行为的属性。首先,需要制定明确的裁量基准,将法律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其次,裁量基准的制定应遵循比例原则,对于毕业者学术不端行为的追溯,需要根据不端行为的轻重分级分类设定处罚措施。进言之,对影响学位获取的基础性或核心性学术成果存在严重不端行为的,应当终身追溯,一经查明即撤销其学位;对相关学术成果存在轻微或部分不端行为的,但受教育者已基本满足学位授予标准的,可不撤销其学位,责令其更正不端行为,可将其学术不端行为通告相关利益主体,并列入失信行为。

李长安:要追溯毕业者的学术不端行为,需要多方努力才行。首先要有一个权威的机构,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一般来说,行政机构并不具备判断的能力,而最有权力启动调查的,是当事人所在单位的科研诚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如果需要由第三方同行专家进行认定,最好由科研诚信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委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对于发表文章的期刊等载体也有义务组织调查以澄清事实,这可以由期刊等载体的学术委员会执行,一旦认定造假,就可以撤稿。至于追溯期限,国际上的惯例基本上都采取终身追溯的方式,让造假者永无藏身之处。

权利救济的程序需进一步细化规定

主持人:对于学位管理,您还有哪些建议?

陈兵:首先,《草案》第三十四条相比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增设了争议解决条款,有效构建了校内申诉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争议解决多元机制,畅通了受教育者对学位管理教育行政事项的有效外部监督和救济途径,给予了相对人事后救济的权利。但该条中具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尚未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出现难以有效实施的情况。譬如,教育部公布的学位授予单位名单中有部属高校、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民办院校等,各类高校、科研院所有着不同层级的主管单位,产生争议后难以确定对应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权利救济的程序需进一步细化规定。

其次,《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事后权利救济,建议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和撤销的程序性规定,建立告知、听证、回避、送达等程序制度,保证在学术授予单位作出影响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使相对人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争取辩护机会。

李长安:要杜绝为获得学位而不惜造假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只是简单地剥夺学位这么简单。事实上,之所以出现这种违反学术道德的现象,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特别是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对毕业生发表论文数量的硬性要求,这是导致学术不端的一个重要诱因。从这个角度来讲,减轻毕业生的论文负担,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当前,要尽快将破除“四唯”落到实处,建立多维的毕业生科研能力评价体系,比如对参与课题的贡献、尚未发表的会议论文、工作论文,有价值的研究报告等。只有如此,毕业生们才能从单纯地追求发表论文数量,转到重视科研质量、提高科研能力的正确道路上来。

李文军:学位管理事关人才培养,关系到我国创新实力的提升,因此,必须对学位管理给予足够重视,尤其要加强全方位全流程的管理,一方面,抓住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答辩、学位评定等关键点,并实行论文答辩向社会公开的制度;第二,要完善和落实研究生分流退出机制,严格规范学籍年限管理;第三,要强化导师质量管控责任;第四,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坚持“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