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无因管理制度探析

2021-03-30 16:07 来源:深圳特区报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所吸收和确定。《民法典》 不仅以专章规范无因管理,初步建构起较完整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较重视个中的价值调和,期冀实践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编者按

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所吸收和确定。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本次《民法典》编撰中,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定性为准合同,并将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扩充至6个条款,体现了无因管理法律制度的独特魅力和现实意义。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无因管理制度”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汇编。

《民法典》初步建构起较完整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较重视个中的价值调和

易军在《清华法学》2021年第1期《无因管理制度设计中的利益平衡与价值调和》一文中认为,利益衡量与价值判断历来是立法、法解释的根本性的工作。《民法典》不仅以专章规范无因管理,初步建构起较完整的无因管理制度体系,而且较重视个中的价值调和,期冀实践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保护受益人,《民法典》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确立为适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认制度,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与等待指示义务、报告与转交义务等从给付义务;为保护管理人,《民法典》区隔适法与不适法无因管理并设置有利于适法无因管理人的规范,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请求权等。唯此方面,《民法典》尚未臻于至善,可以通过法解释、法教义学、立法等多渠道进一步实践无因管理制度中的利益平衡与价值调和。如通过确立受益人对管理利益的选择权、将受益人意思作为管理人践履适当管理义务的一项标准等,以进一步保护受益人的自主决定;通过确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之利息偿还请求权、有益费用偿还请求权、债务清偿请求权,总结建构受益人适当补偿时应衡斟的标准等,以进一步保护管理人,进而促进人类互助。

《民法典》在内部体系层面,旨在平衡“个人私域不受他人侵犯”与“鼓励社会互帮互助”两种价值理念

汪洋在《学术月刊》2020年第52期《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内外体系与规范呈现》一文中认为,《民法典》无因管理在外部体系层面,作为法定之债统合为准合同并放置于合同编末尾;涵盖符合本人意思或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以及紧急救助的特殊无因管理三种子类型,通过适用委托合同规定弥补规范供给的不足。在内部体系层面,旨在平衡“个人私域不受他人侵犯”与“鼓励社会互帮互助”两种价值理念。对于介入他人私域的行为,基于贯彻意思自治、维护公序良俗、弘扬见义勇为三层价值维度赋予合法性与正当性评判,并体现在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安排之中。对本人负担的费用偿还、债务偿付以及适当补偿损失的义务以及管理人负担的管理过程中的合理注意、继续管理与通知义务以及管理结束后的报告义务和移交义务都进行了周延规定,是对原本残缺不全的无因管理制度的全面革新。

合同关系中应慎用无因管理

李永军在《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论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的规范空间》一文中认为,《民法典》在合同编之准合同分编中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但无论立法、学理还是司法,对于无因管理的规范构成和适用都相当漠视。从概念界定看,从“没有权利或者权限”视角解读无因管理的构成更加契合我国《民法典》的规范体系。对于我国《民法典》上的无因管理的概念应作扩张解释,其规范空间应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予以厘清。从规范价值和适用上看,在委托合同与代理权的关系中,必须结合其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二元结构”模式来阐明无因管理在其中的平衡价值;无因管理应优先于不当得利适用;不同类型的无因管理对侵权行为的阻却程度不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特殊情况下甚至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因诚实信用而产生的附随义务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因此,合同关系中应慎用无因管理。

(栏目整理: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