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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

2021-06-01 10:45 来源:深圳特区报
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是一种操作性的思路,但也是一种慈悲心和人道主义。关于刑事诉讼,现代法治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即无罪推定、人格尊严和正当程序理论。对比我们刚才所讲的无罪推定、人格尊严和正当程序理论,从孟德斯鸠的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中可以发现,其实孟德斯鸠是隐隐约约地提出了人格尊严的看法。

■董彦斌

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是一种操作性的思路,但也是一种慈悲心和人道主义。

关于刑事诉讼,现代法治已经形成了一些基本的理论,即无罪推定、人格尊严和正当程序理论。这已是当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和基础常识了。

就无罪推定理论来说,在法庭宣判之前,人是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当有罪者来惩罚。这是理念,也是经验。一个看上去已经罪恶滔天的人,完全可能是个彻底无辜的人,正因如此,胡适极其欣赏明代吕坤在《呻吟语》中的话:“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然而经验如此之多,却要在近代以来才成为法治共识,可见积习之难改。根据无罪推定理论,当一个人被采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后,人在性质上是无罪的,行动上却是不自由的,此时,如何避免刑讯逼供,就需要辅以别的理论。

人格尊严理论形成了有效补充。人格尊严理论承认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合理性,但强调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尊重基本的人格尊严。由此,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能采用损害尊严的拷问措施。正当程序理论同样形成了有效补充。一个人被屈打成招,不仅不合正当程序,而且可能使真凶脱罪,阻碍国家机关对真正犯罪者进行惩罚。

正是这些可贵的理论和良好的措施,使得真正的执行者们成为一群在实践中具有法治精神的人。法治精神一词兹事体大,亦弥散在微小的个案中。

孟德斯鸠对于刑事诉讼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一部分人的人性可能是恶的,但是法律上对于人类的假定,应是处于善与恶之间的中间值。假定是恶的,就对其怀有敌意;假定是善的,就难以定罪量刑。善恶中间值,这是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慈悲心,也就是人道主义。孟德斯鸠说:“在处罚一切犯罪时,两个证人的证言就已够了。法律相信他们,仿佛他们说的都是真实的。”孟德斯鸠时代的刑事诉讼与现代刑事诉讼当然有所不同,所以,孟德斯鸠的“两个证人论”并不构成现代刑事诉讼的圭臬。推其本意,孟德斯鸠是想说,假设两个证人没有恶意且做了真实证词,犯罪嫌疑人便能逃过可能的严刑拷打。

第二,禁止拷问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孟德斯鸠引用英国的事例说,“今天在我们眼前就有一个治理得很好的国家,它禁止拷问罪犯,但并没有发生任何不便。因此可知,拷问在性质上并不是必要的。”既然不必拷打,也能发现罪犯,也能维护治安,那么严刑逼供的意义又何在呢?

对比我们刚才所讲的无罪推定、人格尊严和正当程序理论,从孟德斯鸠的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中可以发现,其实孟德斯鸠是隐隐约约地提出了人格尊严的看法。

人性恶,是一种设计制度时的基本假设,也就是所谓的“防小人不防君子”。然而,在实践中,却要尊重人的基本尊严,这就是说不管是小人还是君子,他首先是个人,他应该得到人之所以为人的尊重。在刑事诉讼启动时,一个人在被发现一些证据线索后,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但是即使他越来越被认定为一个恶人,他的人格也要受到应有的尊重。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则居于人性本恶和人格尊严理论的中间地带。

人性善恶中间值理论是一种操作性的思路,但也是一种慈悲心和人道主义。一方面,它站在办案机关的立场上,提供一种方法论,另一方面,它又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反对刑讯逼供。这是一种宽厚仁爱的精神,进一步推演,便指向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格关怀。

(作者系法律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