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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021-06-01 10:46 来源:深圳特区报
为了交易成功,各取所需,最大程度降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双方同时转移占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成了最佳的行为策略。为了交易成功,各取所需,最大程度降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双方同时转移占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成了最佳的行为策略。

■刘云生

为了交易成功,各取所需,最大程度降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双方同时转移占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成了最佳的行为策略。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这也是民间的交易习惯,通俗表达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为什么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因为缺乏信任。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陌生人之间的动产交易:出卖人担心货出手了,钱未必收得回来;买受人担心先给了钱,出卖人不交付货物。

动产交易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担心或不信任?因为占有是权利的外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所谓效力,就是指物权变动的效力,买受人因占有获得所有权后才能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侵占。按照物权法的理论构造和制度设计,王小二要买一头羊,即便已经签订合同选好羊,也交付了购羊款,如果羊还没交付,双方也没其他约定,王小二还仅仅享有债权,可以请求对方交付选定的羊。只有牵上羊成为实际控制人,王小二才能成为羊的真正主人。

正因为如此,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将占有比喻为“所有权的堡垒”,主张占有是所有权获得稳定性、权威性的外在表现形式;如果缺乏外在的占有表征,所有权就会成为一个“恶魔的难题”——王小二非说别人圈里的一头羊是自己的,凭什么?

这就涉及到占有在物权法上的两大效力:一个是实体法上的权利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明,推定占有人就是实际权利人;另一个是程序法上的效力,占有本身就是权利的证明,占有人原则上不承担举证责任。要说别人构成非法占有,那自己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举证不力,或者证据不被采信,那就自动回归第一条,只能反证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正是这两大效力,催生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法则。任何一方如果先丧失占有,就会承担不利的法律风险。王小二拿一张百元大钞去买炒板栗,老板李小三随手将钱扔进钱箱,回头很礼貌地问,帅哥买多少?王小二说要一斤。李小三说,小店小本生意,这地方人流量很大,先交钱后交货。王小二说,不是给你一百了吗?李小三说,谁见你的钱了?谁拿你的钱了?我这钱箱里根本没你的钱!

李小三不承认收受货款,王小二业已丧失占有,就得承担举证责任,得证明李小三钱箱里有一张一百是他用来买炒板栗的。这怎么证明?有人可能会提出几种证明方法:第一种,王小二支付的百元大钞上有他的指纹;第二种,王小二能背出百元大钞的数字编号;第三种,王小二是个谨慎的人,用手机录下了交易细节。

前两种证明方式证明力大有问题。首先,人民币是一般流通物,一般奉行“占有即所有”规则。如果通过钱上的指纹推定所有权,估计每一个人都得成百万富翁,谁还为一百块板栗钱闹心?其次,如果能背下号码就能推定钱的所有权,结果可能更荒唐。因为人民币的号码是有规律可循的,根本不用死记硬背,只需给出一个号码段,立马就能“发家致富”。

唯一可靠的证明方式是第三种。但问题是,王小二看见老人跌倒了,要扶他起来,又怕讹诈,录像录音保留证据没问题。要是买袋炒板栗都得摄像录音作证据,这交易得多累!

换个角度想,李小三也不能没收钱就把板栗给王小二。要是王小二吃白食,拿着一颗板栗丢进嘴里就走人,李小三说,请付款。王小二说,不是付过了吗?要不你的板栗怎么会到我嘴里的?

如此一来,李小三的风险更大。他得证明他和王小二之间有一个合同之债存在,他交付了板栗,王小二没支付价款。更重要的是,他还得最终证明他的钱箱里面根本就没有王小二的钱。

所以,为了交易成功,各取所需,最大程度降低陌生人之间的交易风险,双方同时转移占有,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成了最佳的行为策略。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