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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2021-06-01 14:29 来源:深圳特区报
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至少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强化。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治理机制,方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高品位的社会文明。

■朱觅

提要

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性,法治与社会治理具有本质的内在契合深度。法治思维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前提;法治方式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取向;法治精神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人文追求;良法善治和由此形成的法治生态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创新作为治国理政的重大方略进行整体布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社会治理创新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时代课题。

不久前闭幕的深圳市第七次党代会提出了“建设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标杆城市”“走出一条超大型城市治理新路子”等目标任务,意义十分重大。实现这样的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不懈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法治是社会治理创新的理想模式。实现社会治理新常态,必须从传统的社会管理向现代社会治理转型。这种转型,并非线性思维意义上的简单升级,而是科学的系统性的社会建设模式再造。法治是社会治理的理性,法治与社会治理具有本质的内在契合深度。法治思维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前提;法治方式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取向;法治精神是社会治理创新的人文追求;良法善治和由此形成的法治生态是社会治理创新的根本保障。

社会治理创新的法治路径,至少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思考与强化。

其一,确保社会治理创新有法可依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良法的本质要求是对正义进行公平分配;善治,是通过对良法的有效施行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要把科学立法放在首要位置,用足用好深圳特区立法权,使社会治理领域的每一项立法都能体现公众意志和公平正义,以建构理想的社会秩序。从基层社会治理的角度看,以往的立法实践,存在着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在范围上的叠合问题,导致立法在范畴、质量和针对性上,不适应地方社会治理的现实需求。由此,地方立法必须从地方实际出发,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立法。诸如公益事业、食品卫生、医疗纠纷、教育公平、劳资关系、网络信息保护、重大民生关切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亟须以差异化的科学立法来规范不同社会领域的不同事项,并保持各法规体系之间的协调性和逻辑。要创新立法机制,以立法程序的充分民主,来保障立法内容的高质量和制度资源的公信力。

其二,构建社会治理创新的多元主体格局

在现代社会,社会治理必为多元主体,即政府、市场、社会三方共治。长期以来,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自身承载了大量不宜做且做不好的事务,此种单一主体模式助长了行政权的任性随意。在社会治理创新的具体实践中,政府要以有限政府和法治政府规限自身,依法向市场、向社会放权。要切实实施政府法治建设考核,将依法行政作为重要领域纳入政府绩效评价考量体系。要大力强化有效的公共参与,明晰政府与市场、与社会、与公民的边界并依法固化。要将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治理主体之一,确保其独立性,创新科学的制度、机制和评价体系,通过多元途径强化社会组织在治理创新中的功能作用。同时,还要补足民众自治短板。要搭建民主沟通、民情恳谈会、民意直通车等基础平台,通过平等协商对话依法解决社会问题,实现各类治理主体的良性互动。

其三,增加面向基层的法律服务供给

基层法律服务供给因社会治理创新应运而生。要推进法律服务全覆盖,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治体验、公证服务等诸多方面进行科学的顶层设计,健全并优化基层法律服务体系。要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多元供给模式。充分发挥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志愿者作用,获取法律服务资源的人力支撑。要强化律师团队的功能作用,在化解劳动、工伤、医患、拆迁、环保等矛盾中,形成律师介入的常态化机制。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面,要下足功夫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以特区立法权制订符合法治原则和地方特色的信访规范,把中央关于信访制度改革的要求转化为法律制度。总之,要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切实感受到法治的价值,并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以维护正当权益,进而促进法律所蕴涵的理性精神成为民众的自觉追求。

其四,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

“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法治的最起码标准是规则之治。程序本身是一种可见可感可实践的理性。程序公正作为“看得见的正义”,具有独立价值。有人认为只要实现了实体正义,程序是否正义则无关紧要,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而轻“程序”。实则,实体正义关注的是结果的正当性,而非过程的正当性。若过分强调目的结果,就会忽略过程的公正科学,这违背了用正确的程序来维护实体正义的基本法治规则。法治建设所追求的最大限度的正义,首先表现在程序上合法透明、规范稳定,如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公开论证、民主参与等,而在现实中差强人意的现象还颇为普遍。“钓鱼式执法”,即为忽略程序正义的典型表现。法律上有一句著名格言: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必然前提;实体正义是程序正义的应然结果。只有在两者并重和谐高度统一的情状下,才能达到实体价值与程序价值的契合效应。

其五,重视法治与现代德治的互补功能

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也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需要强调的是,德治的内涵应是现代意义上的新道德,要赋予德治以现代性。现代德治乃是一个权责相对称的概念,这种权责对称本身即包孕着法的精神。比如“诚信友善”“相亲相爱”,体现的是双方或多方同时性的平等权责,而非“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旧道德。法治与现代德治皆以建构现代社会秩序和现代文明为旨归,两者关系体现出鲜明的互补功能。一是法治与现代德治相辅相成。“良法”必具良善性质,此为法治的道德根基;现代德治必有清晰规范,以规避人治。二是法治呈刚性,德治呈柔性。在法治不宜发挥强制力作用时,恰是现代德治展示功能的现实空间。德治与法治互补共生,刚柔共振,应成为社会治理新思路。

其六,以法治生态涵养社会生态

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追求,是法治精神深植民众内心,使民众真诚地认同法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和法治生态。要把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科学开展多层次的普法教育并务求实效。要使法治成为民众的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这是法治文化和法治生态得以成功塑造的重要标志。真正的社会治理创新,在法治路径上应达成这样一种整体状态:社会成员尊重、崇尚、敬畏、信仰法律,使法治文化成为整个社会的深层底蕴。换言之,以法治生态涵养社会生态,是社会治理创新的应然理路:以法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创造整个社会生态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此乃新时代社会治理模式的精准定型。

如今,法治中国建设已然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主题。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方式方法进行变革和创新,法治路径是重要一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治理机制,方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才能真正实现高质量高品位的社会文明。

(作者单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