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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救济制度探析

2021-06-08 15:05 来源:深圳特区报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编者按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权利救济高度关注,在对侵权责任法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将侵权责任独立成编,形成了完备的侵权责任法律体系,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权利救济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权利救济有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两种救济途径

陈咏梅在《政法学刊》2021年2月第38卷第一期《论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责任追究中的权利救济》一文中认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采用范畴列举而非内涵界定的立法模式未能解决何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难题,概念界定的模糊性与责任追究的明确要求凸显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中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受制于权利救济立法规范的不足,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法律责任追究中受损的权利难以依据既有的立法规范获得所需的法律救济,需要完善权利救济立法规范,提供契合法治要求的权利救济立法依据,实现对重大行政决策不作为责任追究中受损权利的法律救济。权利救济有内部救济与外部救济两种救济途径,外部救济因救济主体的独立性与中立性被视为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吁由来已久,且契合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通过取消《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排除性规定,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提供司法救济的外部救济途径。

制定专门针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和保障的法律法规

王肃仪在《西部学刊》2020年10月下半月刊(总第125期)《论行政不作为下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机制》一文中认为,目前我国对行政相对人权利进行救济的相关规定很多,但因我国建立行政救济制度的时间较短,相应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各部门之间的职责界定还不明晰,无论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受到行政不作为的侵害时,对其进行救济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涉及到行政、司法等多部门的协作,因此为更好地保障行政不作为下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救济体系。这个救济体系的前提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门针对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和保障的法律法规。

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问题

黄学贤在《法学论坛》2020年5月第3期《行政诉讼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之完善》一文中认为,行政诉讼中对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虽然在修改前后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应司法解释中都有涉及,但是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程序方面,均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不仅给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救济带来一定的困难,也成为许多行政案件案结事未了,甚至行政案件申诉、上访、信访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要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行政诉讼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权利救济制度体系,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未获准,应当赋予其上诉权;没有申请参加诉讼,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遗漏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案件,二审法院并非一律发回重审;应赋予被遗漏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提起再审之诉的权利;应当赋予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管辖异议权;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在终审前都可以参与诉讼程序;参照原被告举证责任完善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举证责任制度;强化行政诉讼生效裁判执行中必要参加诉讼第三人的权利保障。

(栏目整理: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