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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探析

2021-06-22 17:1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尽管你可以要求某一特定文件被从搜索引擎上移走,但事实是,它依然存在于相应的主机上面。对此,《民法典》可以引入“被遗忘权”中的某些概念,平衡好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主体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法与时转则治”。

编者按

尽管你可以要求某一特定文件被从搜索引擎上移走,但事实是,它依然存在于相应的主机上面。它只是不再被搜索引擎纳入序列,而不是真正消失了。除非你有真正合法的理由要求删除,不然一切就只能指望网管的慈悲。我们是否拥有“被遗忘”的权利呢?所谓“被遗忘权”,即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数据控制者永久删除有关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有权被互联网遗忘,除非数据的保留有合法的理由。在大数据时代,数字化、廉价的存储器、易于提取、全球性覆盖作为数字化记忆发展的四大驱动力,改变了记忆的经济学,使得海量的数字化记忆不仅唾手可得,甚至比选择性删除所耗费的成本更低,记忆和遗忘的平衡的反转使得遗忘变得困难,而记忆却成了常态。“被遗忘权”的出现,意在改变数据主体难以“被遗忘”的格局,赋予数据主体对信息进行自决控制的权利,并且有着更深的调节、修复大数据时代数字化记忆伦理的意义。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被遗忘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民法典》可以引入“被遗忘权”中的某些概念,平衡好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主体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

单俊辉在《文化学刊》2021年03期《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引入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考量》一文中认为,民法典第1037条第2款所规定的信息清除权,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应继续保留个人信息的情形时,个人信息权人有权请求信息收集(控制)者及时删除,这就涉及本文所指的“被遗忘权”问题。有许多学者将信息删除权等同于“被遗忘权”,这一做法忽视了两种权利差异之处。删除权主要适用于大数据时代发展的初期,针对那些违反法律法规具有违法性的个人信息问题,其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的使用符合当事双方的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其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原因在于信息超强的流动性、共享性以及可复制性,一份信息上传到网络后,其痕迹几乎不可能被彻底删除。比起追求不具有现实性的彻底的信息删除权,遗忘或许是保证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更好地进行保护的中庸之道。对此,《民法典》可以引入“被遗忘权”中的某些概念,平衡好公众的知情权与信息主体隐私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法与时转则治”。

“被遗忘权”的合法性证成应着力构建层层递进的三阶论证体系

洪丹娜在《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3卷01期《大数据时代“被遗忘权”的合法性证成》一文中认为,“被遗忘权”在合法性证成上面临着权利正当性基础、权利实现可能性、与其他权利的利益冲突三重诘难。“被遗忘权”的合法性证成应着力构建层层递进的三阶论证体系。“被遗忘权”正当性基础的论证应着重考量其意欲守护的价值是否拥有足够的分量去要求重构既有的权利格局。“被遗忘权”的提出,试图克制信息的过度保存和利用,竭力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具备法定化的正当性基础。“被遗忘权”的内容设定有助于实现其权利目的,具备实现可能性。“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权、公众知情权之间既存在利益冲突,也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人信息兼有个人性与公共性的二维属性,因此,对“被遗忘权”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而是基于与其他权利衡平的结果。

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厘定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的区别

宋伟锋在《深圳社会科学》2020年04期《区块链技术下隐私权与“被遗忘权”比较研究》一文中认为,互联网时代网络数据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也面临很高的安全风险。网络软件以免费使用为前提,用户使用网络数据,不断记录公民的行为,寻找市场需求,为市场经济行为提供数据价值分析参考。然而,网络数据商业价值的开发涉及公民隐私信息,信息自主问题与社会公共利益形成冲突,隐私权保护和“被遗忘权”适用被提上日程。应推动区块链技术应用,厘定隐私权和“被遗忘权”的区别,消解对两种民事权益保护的困境,辩证取舍区块链技术去中心化及不可篡改性功能,构建科技文明理念,设置私有链信息放置专属模块,配置公有链与私有链信息数据转化,转化主体为用户,推动区块链技术深度保护隐私权,在区块链共识机制中设立个人信息定位,完善权利信息知晓机制,解决科技与法律冲突问题。

(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