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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早期公共税收理论

2021-07-06 10:35 来源:深圳特区报
公共税收必须取得公共同意的理论和承诺。公共同意成为国王、贵族、骑士、市民、教士、商人等利益群体共同认可的赋税基本理论。公共同意成为国王、贵族、骑士、市民、教士、商人等利益群体共同认可的赋税基本理论。

■梁发芾

公共税收必须取得公共同意的理论和承诺。公共同意成为国王、贵族、骑士、市民、教士、商人等利益群体共同认可的赋税基本理论。

大约在公元12世纪,英国形成了一种公共税收理论。之所以要强调是公共税收,主要是要与国王的私人封建收入相区别。

中世纪英国封建社会时期,国王有两个身份:一个是国家的代表,相当于国家元首;一个是总领主。作为国家元首,他代表国家,是公共身份;而作为总领主,他代表个人,是私人身份。两种不同身份,使得国王有两套不同的财政收入体系。作为国家元首,他代表公共利益,要向社会公众征收税收;而作为总领主,他代表私人利益,可以索取封建收入。中世纪的欧洲,强调国王要自力更生、自食其力,因此国王的收入主要来自王室的土地,以及封臣的赞助之类。

虽然中世纪认为国王要自食其力,但是有些公共事业需要产生的费用,必然要通过公共筹资也就是公共税收来解决。这样,公共税收理论就逐渐形成了。公共税收理论可以用三个公共来概括,即公共利益、公共需要和公共同意。

公共税收的第一个要点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强调王国内社会各群体、各个体利益的一致性,只有在群体和个体利益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向社会公众征税。公共利益成为国王征税的基本依据和理由。12-14世纪,王室颁布的有关征税和涉及征税的重要文件里,几乎都出现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的字眼。作为国家元首,国王的主要义务和责任是要组织保卫国家安全,防止外敌入侵。保卫国家安全,防止外敌入侵,成为当时最普遍认可的公共利益。为了抗击丹麦人的入侵掠夺,中世纪英格兰频繁征收丹麦金(又称抗丹税)。丹麦金是英格兰最常见的公共税收。

从爱德华一世经爱德华二世到爱德华三世,以公共利益为由实施的征税已经形成传统。爱德华三世向世俗贵族征收协助金达11次之多,每次征收都是以保护全体人民的共同安全和共同利益为借口,且征得了全体议会代表的同意或批准。相反,那些到海外作战等军事行动不被认为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国王的征税要求往往被拒绝。

公共税收理论的第二个要点是公共需要。公共需要与公共利益看似接近,实则有别。公共利益并非一定产生公共需要。公共利益可能是持续的长远的利益,而公共需要则强调在公共利益情形下,需要的紧迫性、突发性、临时性,早期公共需要往往被冠以“明显而紧迫”的限定。可能有很多问题都涉及到公共利益,但如果这些公共利益并没有遇到突然的紧迫的威胁,那么,国王也很难就此要求征税。只有公共利益受到突然的威胁,需要立即予以维护,那么才可以紧急征税以应对危机。在中世纪,主要是遇到外敌入侵,需要组织军事抵抗保家卫国的情况下,才会出现“明显而紧迫”的征税需要。一旦战争结束,明显而紧迫的情况结束了,税收也就要停下来。为应对急迫需要而征收的公共税收,都具有临时性的特点,没有哪种税收是长远征税、没有期限的。

公共税收理论的第三个要点也是核心内容即公共同意。国王可以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而征收公共税收,但是必须得到公共同意。《大宪章确认令》是王室财政陷入危机,国内矛盾激化的背景下,国王在贵族们的压力下对过去发布的令状的重新确认,重申了公共税收必须取得公共同意的理论和承诺。公共同意成为国王、贵族、骑士、市民、教士、商人等利益群体共同认可的赋税基本理论。

公共同意不仅是一个原则,而且也逐渐形成了一套制度,用制度来落实和保证公共同意的实施。在12世纪,公共同意主要是由贵族们来表达和实施的,贵族集团一直以此作为武器控制税收征纳。公共同意的主体实际上是国王的封臣即贵族。显然,由贵族集团实施共同同意,公共的代表面还是有些狭窄。从13世纪开始,公共同意的表达逐步大众化广泛化了。国王为征税而召集的协商团体除贵族组成的大会议外,开始有郡代表、城市代表、教会代表和商人代表分别组成的团体参加。国王对征税要求的表决,在不同规模、不同范围、不同形式的团体中广泛展开了。议会制度也应运而生。

(作者系财税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