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父债子还”传统中的法律与道德

2021-07-13 11:33 来源:深圳特区报
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在传统社会,父债子还属于一种牵连性法权构造,反映的是一种中国式道德逻辑和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刘云生

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

在传统社会,父债子还属于一种牵连性法权构造,反映的是一种中国式道德逻辑和行为规范,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比如组织形式上的家户制。家户之内各成员之间,不仅具有身份关联,还具有财产关联。家庭对内实施有效自治,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财产形态上的家产制。家户制必然以财产的共有、共享和债务的共担为前提。家庭共有制既是家庭生产、再生产,分配、再分配的物质基础,也是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前提。此外,还有法权层面的家长制。按照周秦以来的家长权构造,父亲一旦去世,儿子不仅继承家长身份,还继承家庭财产。按照继承份额分担家庭共同债务,无论在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都具有正当性。

十九世纪以来,传统家族渐次衰微,西方民法典传入后,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债的相对性三大原则更是不断排除传统债务的人身牵连性。由此而论,民法典秉承的是西方民法典独立人格、个人责任和债的相对性原则,价值上和逻辑上都不承认传统的“父债子还”。如此,民法典时代,如果一味坚持父债子还的传统,其危害极大。

第一,违背民法典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按照民法典的制度设计,每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人格,原则上只能就自己的行为承担个体责任。不能由身份牵连推及债务牵连。

第二,混同特定个人债务与他人法律权利。《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的子女不得入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这算是合情合理。但如果有学校或单位在入学、入职资格审查过程中,以老爹是“老赖”为由剥夺其子女入学、入职的资格,显然就混淆了金钱债务和社会权利的关系,危及到债务人子女的民事权利和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宪法权利。

第三,混淆债务代偿与债务承担的关系。严格意义上讲,子女为了减轻老爹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自愿、主动替老爹还债,这是代偿,而不是债务承担。债权人与代偿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联,债权人既不能追及代偿人行使诉权,更不能申请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既然没有法定义务,为什么还有子女愿意为老爹偿债?原因无非有三:一是传统家文化影响。内藤湖南认为,中国家户制实际上是建立于财产共有制基础上的家庭、家族集合,产生基础与动力就是家庭内部的互助互惠,以有补无,以有余补不足。平野义太郎据此认为,西方讲求个人主义和对立斗争,而中国聚族而居的家族集团则具有一种互相合作的亲和性。

二是保全家庭声誉。“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道德评价和社会名誉是熟人社会的生存之本,老爹欠债不还,对任何家庭来说,都会带来负面社会影响和名誉损失。虽然不再有被迫迁徙、被家族驱逐的风险,但维护家庭荣誉也是后代儿孙的道德义务。

三是有利于涵育子孙,净化道德。到了二十一世纪,父债子还虽然不再属于法定义务,但确实属于道德义行。只要有能力、有条件,主动偿还父债,不仅能够垂范后代,培育子孙辈的责任感、使命感,更能够移风易俗,助推诚信社会的建设。

由是而论,民法典时代,父债子还的法权传统早已湮灭,仅仅在道德领域还有遗存。但必须留意的是,现代社会的“父债子还”必须坚守两个前提:一是区分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替父还债是基于身份关联而产生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二是自愿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胁迫债务人子女替父偿债或做出承诺,更不得以限缩、剥夺其权利强迫背锅、买单。

惟其如此,才能有效把握法律与道德、家庭与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微妙平衡,实现传统与现代的有效对接。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