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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探究

2021-07-13 11:33 来源:深圳特区报
民法典没有规定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的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总的来说,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尤其是动产和权利担保规则的变革方面,整体上贯彻了自治、安全和效率的价值,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法律框架。

编者按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与担保关系非常密切。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关系到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研究担保物权的性质、适用和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担保物权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清偿而生

谢在全在《法学家》2019年第1期《担保物权制度的成长与蜕变》一文中认为,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乃担保物权特性之一,并衍生担保债权特定原则。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清偿而生,担保物权如无担保债权存在,即无任何经济价值可言,且所欲确保清偿之债权,属于哪一宗债权,自须特定,于担保物权实行时,必须以被担保的特定债权未受清偿,就担保物换价所得价金,优先清偿该特定债权。从而,担保债权成为构成担保物权之重要内容,物权公示原则下,必须一并公示,债权特定原则与物权公示原则遂有一定关系。但要注意的是,早期社会生活单纯,债权均系现有债权,满足担保物权设定时的从属性及担保债权特定原则要求易如反掌,但由于社会进步,商业经营形态改变,债权发生或存在模式,已非单纯现有债权,在当事人间继续交易状况下,产生将来债权,而且是许多不特定的多数债权。若为此类债权设定担保物权时,必违反担保物权从属性、担保债权特定性原则,若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必然无法因应社会工商营业需求。为此,担保物权从属性及担保债权特定原则有发生松动的可能。

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方面,整体上贯彻了自治、安全和效率的价值

王利明在《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担保物权制度的现代化与我国民法典的亮点》一文中认为,我国民法典适应担保现代化和改善营商环境的需要,对原有的担保制度作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广泛扩张了动产担保的范围,统一了动产担保以及浮动担保、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的规则;确认了担保物权竞存时的优先顺位规则;通过减轻担保人责任,鼓励担保交易,促进物尽其用;基于现代社会财富增长出现大量的新型财产权利势态,将其纳入可供担保的财产范围;缓和物权法定,承认非典型担保,扩大了当事人设立担保物权的意思自治空间。同时,民法典没有规定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的登记机构,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民法典担保物权制度方面,尤其是动产和权利担保规则的变革方面,整体上贯彻了自治、安全和效率的价值,有助于形成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交易法律框架。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典中的担保物权制度是较为先进的,是具有现代化视野的担保物权立法。尽管如此,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亟须相关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予以配套,使其真正能够得到贯彻实施,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应。

民法典物权编开担保物权优先顺序和效力源于主债权之先河

孟勤国在《法治研究》2021年第4期《回归现代生活的担保物权》一文中认为,民法典物权编对担保物权作了三大实质性修改。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为非典型担保进入担保物权预留了接口和空间,基本恢复了担保物权和其他担保方式因担保法被肢解而失去的整体联系。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将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扩展为任何动产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清除了“物权优先债权”残留于物权法的一个印记。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新增的动产价款抵押权可以对抗除留置权以外的任何权利和司法查封、扣押等,开担保物权优先顺序和效力源于主债权之先河,表明担保物权优先顺序和效力与担保财产之间并无内在联系。由此,民法典物权编的担保物权在一定程度上挣脱了传统学理中担保物权性质限定的枷锁,回归现代生活,奠定了担保物权的现代化、中国化的起点和方向。后民法典时代,应警惕和防止传统学理将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司法裁判引入歧途。

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各类型之间还存在规范重复、不一致、矛盾和漏洞

董学立在《法治研究》2020年第4期《民法典担保物权法的进步与不足》一文中认为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制,走过了一段与国外的担保物法制不同的发展道路,表现在我国在1995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时候,将动产抵押权植入进了担保物权法。域外的担保物权法制,则是先有其民法典,后再以民法典之外的特别法——或以判例法,或以单行法,确立动产上设立非移转占有的动产担保物权类型,如动产抵押权,弥补民法典缺失动产抵押权的不足。国外这一“基本法—或单行法或判例法”的结构模式,不会引起法律体系的负面效应,因为基本法中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与单行法或判例法的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一样。但我国走的是一条将动产抵押权植入进担保物权法的道路,虽然能够解决传统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中缺少动产抵押权的立法缺陷,这一动产抵押权的植入模式却导致了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各类型之间,即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间的规范重复、不一致、矛盾和漏洞。所以,这应该成为担保物权法编纂的理论基础和发力基点。(栏目主持:赵鑫)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