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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原则探究

2021-07-20 11: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知情同意原则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自治的重要工具,是限制信息业者进行信息活动的手段。审视知情同意实践的整个过程,“知情”环节的鸿沟、“同意”环节的失灵、“执行”环节的未知,各环节的失衡使得知情同意原则在个人隐私保护领域的适用性上饱受质疑。

编者按

知情同意原则是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自治的重要工具,是限制信息业者进行信息活动的手段。知情是认知,是信息主体参与信息活动和了解信息流向的前提;同意是判断,是决定何种个人信息在何种范围内可被利用的授权。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面临一些新的挑战,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应彻底摒弃知情同意原则。反之,我们应在肯定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上,发挥其尊重信息主体意思自治、限制信息控制者权利的作用,同时配以制度设计和技术设计,完善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路径。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知情同意原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确立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告知+实质同意+同意例外和撤回”的规范结构

郭旨龙、李文慧在《法治社会》2021年01期《数字化时代知情同意原则的适用困境与破局思路》一文中认为,数字化时代信息的爆炸性增长使得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更加难以获得有效的同意,个人信息的公共属性削弱了个人控制其信息的能力。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帝王原则,其本身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在信息处理者与个人不对等的关系中,权利人的同意是对于信息处理者最好的限制,适用的困难不能作为动摇制度架构的理由。通过考察知情同意原则的形成过程,归纳知情同意原则的规范结构,进一步分析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化过程中的嬗变、存在的问题,以及大数据对知情同意原则适用造成的具体冲击,在此基础上可以提出上述双重困境之下知情同意原则可能的破局思路。其一,在法律层面确立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告知+实质同意+同意例外和撤回”的规范结构;其二,可以参考互联网领域的多元规制理论,充分发挥平台治理的能动作用,引入风险评估机制等多元路径,以知情同意原则为基点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综合性框架。

对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扭转其在个人隐私保护中的无力与式微势在必行

范海潮、顾理平在《新闻与传播研究》2021年第28期《探寻平衡之道:隐私保护中知情同意原则的实践困境与修正》一文中认为,知情同意原则作为个人隐私保护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有着丰富的实践历史和内在价值。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原本行之有效的知情同意原则却不断陷入无力的泥淖。审视知情同意实践的整个过程,“知情”环节的鸿沟、“同意”环节的失灵、“执行”环节的未知,各环节的失衡使得知情同意原则在个人隐私保护领域的适用性上饱受质疑。面对这种失衡困境,对知情同意原则进行必要的修正,扭转其在个人隐私保护中的无力与式微势在必行。真实有效的个人隐私保护需要更为科学、平衡的知情同意实践构想,探索真正的知情方略、建立可协商式的同意机制、完善执行环节中的问责与评估体系或是可行的方案。

重建信任和信用场域,实现知情同意与授权的制度初衷

姚佳在《暨南学报》2020年第42期《知情同意原则抑或信赖授权原则——兼论数字时代的信用重建》一文中认为,知情同意原则在医疗领域、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被认为是公认规则,意在实现与加强个人自决,但是此种自决与人们的风险认知、数据利用的客观规律存在矛盾与冲突。实践中,个人与平台的用户协议以及司法实践都将知情同意转化为同意授权,而在普遍是陌生人交往更多于熟人交往的数字社会关系中,个人授权远悖离其信赖本意。如若仅将知情同意看作是一种法律技术规则,而并不考虑其所适用的现实基础、制度特征和风险分配,则无法实现制度功用。事实上,在无法找到替代规则的前提下,更应考虑对制度进行重新解释与改造,补足其实现基础与条件,重建一种信任和信用场域,从而实现知情同意与授权的制度初衷。

在信息采集中的选择与参与机制中,我国宜采择入为主的知情同意规则设计

郑佳宁在《东方法学》2020年02期《知情同意原则在信息采集中的适用与规则构建》一文中认为,用户的知情同意作为企业采集用户行为信息应遵守的一项原则,是用户行为信息采集的合法性基础。在信息采集中的选择与参与机制中,我国宜采择入为主的知情同意规则设计。在其必备前提——告知环节,针对信息采集行为的主体、行为信息的类别和使用目的、采集后的处理行为和用户行为信息流向的第三方等方面,均应履行告知义务。对用以进行行为化定位等特殊用途,还应进行专门披露。在用户同意规范制度的设计上,用户同意类型需要进一步区分;同意的有效形式应该更加审慎;同时,对用户同意外的其他采集合法性基础应进行明确。

(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