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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商标会否成为历史

2021-07-20 11:17 来源:深圳特区报
阮传胜: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通过注册取得,审核机关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仅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其二,当前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惩戒措施是抢注的商标被撤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惩戒力度有限。

漫画:颜庆雄

引子: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知将《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该征求意见稿针对2019年《商标法》修改新增的第四条第一款(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就其在实务中具体的审查审理标准,专门设置了一个章节,并详细罗列了十种情形。恶意抢注、囤积并靠倒卖商标牟利,是商标领域的顽疾,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持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使商标法第四条得以全面“落地”,以往一人囤积近万个商标可能成为历史。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张继生(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阮传胜(上海信息与法律协会理事,上海行政学院教授)

恶意抢注商标成本小、风险低、收益高

主持人: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问题由来已久,难以根治的原因何在?

李长安:由于现有法律规定、审查模式及审查标准的限制,商标注册实质审查环节发现和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比如商标法采用了申请在先的原则,没有要求使用义务,且对于恶意注册的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制。此外,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于恶意注册者进行经济制裁的规定,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低,而获利又相对比较容易,所以恶意注册行为屡禁不止,甚至还出现了规模化和专业化的特点。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

张继生: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商标取得方式仍然是申请在先原则,采用注册取得制,商标审查工作侧重于形式审查。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抢注及囤积商标可以低价注册高价转让,获得超额回报,远超正常的商标注册及代理收入。此外,对于商标抢注和囤积缺乏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措施,违法成本低也是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

阮传胜: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权通过注册取得,审核机关对于商标的注册申请仅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其优点是方便快速,审查速度快,效率较高。缺点是恶意抢注商标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直以来,恶意抢注商标成本小、风险低、收益高。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恶意抢注的现象日渐普遍,甚至催生出一批职业商标抢注者,并有“规模化、系统性”的趋势。同时,被抢注人的法律救济程序却较为繁琐,维权也较为不易。我国《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的针对性措施之缺失是我国恶意抢注商标泛滥成灾的重要原因。

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切中要害的法律规定之完善

主持人:商标法第四条全面“落地”能否使一人囤近万商标成为历史?

张继生:商标法第四条增加“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些具体措施的执行到位,虽不能完全杜绝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但足以使一人囤近万商标成为历史。商标法第四条修改纳入了商标真诚使用意图因素,针对的是“恶意”行为的禁止,进一步规制商标非正常方式取得现象。在商标审查审理标准中,对于“恶意”审查不再流于形式,有量化的标准,对于超过正常使用范畴的商标注册可以直接驳回。

阮传胜:《商标法》第四条全面“落地”后,一人囤近万商标的情况成为历史,是可以期待的。尽管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的商标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但是仍然强调商标的使用义务。本次国家知识产权局主持修订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将注册申请人的使用义务作为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无疑是切中要害的法律规定之完善。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实现了关口前移,这样既强化了审核机关的审查义务,也强化了审核机关的责任。这也是最直接与有效的举措。

李长安:如果商标法第四条确实能够全面有效地“落地”,对各种商标恶意注册或者囤积商标的行为必然会形成严厉打击,过去那种随意甚至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的现象将有可能大大减少。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践行这些标准,恐怕也是未来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特别是其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以及“恶意”等带有强烈动态的主观条件的词语如何在实践中准确认定,也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比如善意与恶意究竟应该怎么去界定?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目的可能随时间变化,且真正怀揣恶意的又总有无数种办法在行为上假装表现为善意。法律是实践的科学,有一些问题也只能通过具体的实践来加以总结和完善。

运用先进技术,实现精准识别,对“商标流氓”实施精确打击

主持人:对于“商标流氓”现象,您还有何好建议?

阮传胜:其一,商标注册申请者递交相关申请材料后,如审查人员仍旧不能判断商标申请的真实意图,对已先行使用的商标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明,对未使用拟注册的商标提供商标注册成功后三年的商标实际用途说明,减少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商标现象。

其二,当前对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惩戒措施是抢注的商标被撤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惩戒力度有限。建议加大对恶意注册行为的惩戒力度,增加恶意注册行为的违法风险与成本。

其三,针对当下的商标抢注乱象,商标局可以拓宽举报途径,审查部门设立速审组、平台与法院和商标局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多层面加大处罚力度,并建立商标快速驳回和绿色通道,持续压缩商标异议、评审复杂案件的审查审理周期,及时作出撤销、不予注册、无效的判定。

李长安:打击“商标流氓”现象,要多管齐下、共治共管。一方面,织密织牢防止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的法律法规网络,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的成本,让那些试图通过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的人无利可图。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先进技术,实现精准识别,对“商标流氓”实施精确打击。通过大数据技术,设置商标审查指引词库,综合人工判断,在审查中准确识别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此外,对于企业而言,也需要加强防范意识,提高商标保护能力。

张继生:商标法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是为了国家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于“商标流氓”现象,要坚决打击及禁止。打击“商标流氓”,对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一律驳回,针对商标代理机构操办其他公司注册、囤积、转卖、抢注商标的行为应制定禁止条款,一旦查实应取消代理机构、代理人的商标代理资格。针对其他市场主体的商标囤积、转卖、抢注等行为制定严格审查机制和主动撤销机制。同时加大恶意注册人的违法成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流氓”现象,可以赋予被控侵权人以恶意注册的抗辩权,对商标使用的情况严格要求,对于具有囤积性质的无实质性使用的商标不予保护。建立“商标流氓”黑名单,于名单内实行限制申请,从业禁止等措施,维护商标注册公平合法秩序。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