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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什么规定自助行为

2021-07-27 11:27 来源:深圳特区报
自助行为是公民维护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行为策略,不仅能有效遏制侵权,还可以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维护社会秩序。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不仅理清了公私逻辑,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还赋予当事人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自助的权利。

■刘云生

自助行为是公民维护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行为策略,不仅能有效遏制侵权,还可以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这就是学界所称的自助行为,是一个新增条款,也是民法典的立法亮点。

民法典规定了自助行为,不仅理清了公私逻辑,确认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边界,还赋予当事人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自助的权利。李小三抢了王小二的手包,王小二有权追及,夺回手包,恢复所有权的完整。由此导致李小三磕掉门牙摔断腿,那是李小三自找。至于高铁霸座,既可以选择耐心劝说,也可以请乘警帮忙,如果都不管用,最有力的措施就是直接驱离。

自助行为能够高效便捷维护权利,但其行使必须遵守以下四个规则,否则很容易越界,引致侵权甚至犯罪。一是正当性。实施自助行为必须以合法权利或权益存在为前提,且仅能在紧急情形下才能实行自助。二是必要性。主要有两种:一是公权力无法及时提供救济,二是舍此别无他法。三是限定性。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范围限定,只能限定在保全、维护自我权利范围内,一脚踢翻抢公交车方向盘的人,这是紧急避险,不是自助行为。同时,还必须注意,能够实施自助行为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务,不能适用于婚约、同居等身份请求权。其次是对象限定,只能针对特定的侵权人和债务人实施,不能危及无辜,否则就是假想自助,搞错对象。同时,一旦控制住局势后,就应当尽快、尽可能寻求公权力介入。四是适当性。王小二追李小三,目的是为了追回手包。不能在取回手包后还一脚将李小三踢进长江,倘如此就超过了必要限度,是一种极端暴力,不仅侵权,还可能构成犯罪。

民法典为什么最终承认了自助行为?因为这种制度有三大优势。

第一,有效保护合法权利。前几年,有自助超市对涉嫌侵权的消费者进行人身留置并搜身,引来网络热议。很多网民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超市太霸道。实际上,在现代化的自助超市,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维权行为,可以解决突发性、紧急性的侵权纠纷。否则王小二顺走一件衣服,李小三藏起一包鱼油,超市的经营风险就太大了,但超市行为必须限定在一定合理范围。

第二,减少、防范次生风险。虽然民事自助行为属于自然法上的权利,但如果成文法不予确证,维权的人就丧失了法定权利依据,也会承担失权的风险。如果私权后位,权利人难以及时、有效维权,无形间就是对侵权人、债务人的放纵;如此,反倒会激活权利人另类的非理性维权。民法典之前法律不承认自助行为,控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又涉嫌违法犯罪,怎么办?于是讨债公司、私家侦探不断涌现,私人通缉令、暴力讨债、人肉搜索、贴身追踪、电话骚扰、张贴“讨债书”等民间自助行为无疑是对法律的正当性、合理性的一种拷问和反讽。

有了民法典第1177条的规定,这些非理性的维权方式自然就没有了空间和土壤。不仅能够有效维权,还可以遏制挑战法律、道德双重底线的行为,避免互害模式的扩大、升级。

第三,节约治理成本。民事自助行为不仅能够实现公私之间的有效对接,还能够最大程度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王小二开面馆,李小三非要吃霸王餐,吃完就跑路。王小二报警来不及,只能抓住李小三让他买单或者留置李小三随身携带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否则,一碗面条惊动公安,报案立案出警调查处理,每一个环节都会消耗有限的公共资源。

质言之,自助行为是公民维护权利最直接、最有效的行为策略,不仅能有效遏制侵权,还可以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公法和私法共同追求的公平正义。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