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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性”的两种认识

2021-08-10 11:37 来源:深圳特区报
需求的满足总是个体的,当无数个体的需求有可能得到更好的满足时,才意味着公共性的可能。对于“公共性”问题,有两种认识,一种是把公共性与整体性目标联系起来,认为整体性目标的实现就代表了公共利益的实现。

■朱海就

需求的满足总是个体的,当无数个体的需求有可能得到更好的满足时,才意味着公共性的可能。

对于“公共性”问题,有两种认识,一种是把公共性与整体性目标联系起来,认为整体性目标的实现就代表了公共利益的实现。另一种是把公共性视为分工合作的产物,认为公共性的含义是个体需求的更好满足。

我们说,需求的满足总是个体的,当无数个体的需求有可能得到更好的满足时,才意味着公共性的可能,相反,如只是满足了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目标,则不能被认为是公共的。从供给的角度看,当一种行动满足了非特定的他人的需求时,这种行动具有公共性。这里之所以强调非特定的他人或匿名性,因为如一种行动只是促进了小圈子人的利益,那就不能被称为“公共的”。

我们应该避免把整体性目标的实现和公共性等同起来。任何整体性目标,如价格稳定、经济增长、教育水平的提高、技术的进步或某个产业的发展等,都不等于无数个体需求的更好满足。无数个体的目标无法整合为单一的整体性目标。为了实现这样的整体性目标,势必要强制性地把资源集中在某个领域,这导致资源的扭曲配置,牺牲其他个体的利益。为实现这一整体目标而牺牲其他个体的利益并不可取。

为实现整体目标而投入的资源也势必为少数人所占有和分配。这会扭曲人的行动,诱导个体通过分配性努力获得回报,这时个体的努力与他的价值创造无关,他们更关心的是多大程度上获得这种利益,而那个整体性目标是否实现则无人关心。在这种情况下,公共部门事实上沦为一些人的私人领地。这是因为只有当一种行动接受市场的反馈,受市场,也就是多大程度上满足他人的需求的制约时,这样的行动才有公共性可言。而在人为建立的公共部门中,他们的行动并不满足这一条件,就如封闭的学术圈中垃圾文章的生产一样。

为了实现某个公共目标,通过自上而下地出台政策或建立公共部门,这样的手段并不能完全实现目标。为了实现整体目标而制定的人为规则,反而容易成为一些善于投机钻营的人获利的凭借。

我们可以认为每个个体都是理性的,但他们的理性是不足的,所以单个个体或组织无论多么强大都不具有公共性。但是,当个体的理性受自发产生的规则的引导,参与分工合作时,就出现了公共性。

在计划经济时代曾经设立很多公共部门来实现公共目标,如设立了粮食部、纺织部等,但都没有解决人们的吃饭穿衣等公共问题。相反,在取消这些部门,放开市场之后,这些目标都实现了。可见,重要的是让市场,也就是分工合作的体系发挥作用,人为地建立公共部门无助于实现“公共目标”。

人为建立的公共部门,如没有“市场”力量的相助,不要说公共性,连自身都无法维持。正是参与了市场的分工合作,才使得人为建立的公共部门看上去具有了公共性质。比如地方政府把国有土地用于满足市场需求,这时虽然土地在产权制度上是国有的,但由于参与了市场分工,从而使国有产权制度看上去具有公共的性质。所以,尽管人为建立的公共部门本身不具有公共的性质,但由于参与了分工,也使自己看上去好像有公共的性质一样。但这容易使人误认为这样的部门本身就具有公共性。

上文区分了“公共性”的两种认识,一种是“自上而下”的,认为公共性是通过建立公共部门,实现整体目标的方式实现的;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把公共性视为个体发挥创造性所产生的分工合作体系的结果。前一种认识无助于公共性,相反,它构成了对公共性的威胁。正确认识公共性,才能有效避免这种威胁。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