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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2021-08-10 11:37 来源:深圳特区报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更是检察机关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这其实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发现”过程,有助于改革者发现一种适合中国情况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编者按

企业合规,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的热点话题,更是检察机关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领域。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如何具体开展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这表明,在我国,理论界方兴未艾的企业合规正在从企业内部的治理措施逐渐转化为影响司法实践的外部要素。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不应当滥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理念

黎宏在《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03期《企业合规不起诉:误解及纠正》一文中认为,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即便是对中小企业,也不应当滥用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以司法制度的方式赋予其特权,从而让其从一开始就不认真对待企业内部治理。其实,我国当前实务中处理的所谓企业(单位)犯罪,绝大多数都可以认定为企业中的个人即企业主管人员的犯罪。在这种现实之下,我们完全可以在承认企业家个人犯罪的前提之下,借助现有的认罪认罚制度,考虑企业犯罪中相关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事后弥补损失、修复法益,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包括企业合规制度在内的整改措施,以表达不重蹈覆辙的决心而显现出来的预防必要性较小等特征。这样理解,不仅不会和企业合规的本意相左,而且还会消除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于法无据的缺陷,并与赴海外投资企业、央企中所推行的企业合规的理解保持一致。

作为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减少企业风险、保护社会利益的诉讼替代模式,合规不起诉的优势较多

李小波在《法制与社会》2021年15期《合规不起诉实践中的法益结构研究》一文中认为,作为可以更好的预防犯罪、减少企业风险、保护社会利益的诉讼替代模式,合规不起诉的优势较多。首先,可以对企业合规整改产生更大的动力,通过违法风险教育类似机制从源头减少犯罪的数量,预防犯罪;其次,赋予企业监管者责任,并把企业同受益者的身份分割开,减少企业涉嫌犯罪的风险,减少创业负担,增强了市场经济的活力;再次,能够对出现犯罪行为的企业进行更有针对性地监管;最后,以国家法益的让步为代价,社会利益得到保护,稳定了社会经济、社会治安。尽管优势明显,但在我国的合规不起诉实践中,依然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合规不起诉与当前公诉制度衔接不畅。

根据本地情况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模式

陈瑞华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01期《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研究》一文中认为,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刚刚开始,各地检察机关纳入改革试验的案例还不是很多,这一改革究竟能否发挥改革者所预期的积极效果,还需要改革者进行持续不断的跟踪考察、实证研究和效果评估。鉴于以往刑事司法领域诸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发挥想象力,根据本地情况探索出各具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模式。同时,有关部门也要给予各地检察机关更为宽松的探索时间,不必急于确立一种统一的合规不起诉制度模式,尤其是要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地区进行合规不起诉改革试点的时间尽可能延后一些。经验表明,唯有给予各地检察机关更多、更长和更为从容的改革空间,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才能真正发挥试错功能,使得不合理的制度设计受到自然淘汰,使得那些真正富有生命力的制度脱颖而出,并逐渐上升为正式的法律制度。这其实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发现”过程,有助于改革者发现一种适合中国情况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创设并不是为了保护滥用职权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牟取私利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少军在《法学杂志》2021年42期《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本土化的可能及限度》一文中认为,创设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初衷是通过考验期内强制健全合规体系、缴纳罚款、弥补第三人损失的方式,让企业用较小的成本和可持续的合规体系换取不起诉的程序后果优惠,以维持企业生命,实现多方利益的兼得。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创设并不是为了保护滥用职权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牟取私利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若面向自然人也开放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那么“以罚代刑”“罚不当罪”将为人诟病,也颠覆了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根基。

(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