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将往何处去:基于一个理论假设的思考

作者:罗玉辉 王欣欣  2021-08-12 17:56  新传播    【字号: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这项制度在“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政策配套下,为中国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打开了通道。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在城市化进程的外在影响和土地流转的内生变革中,使得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与之对应的农村集体的概念也将发生改变,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性假设,在“大集体”向“小集体”动态演进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可能会不断地演进为私有制,从之前保障公平的作用演变成为极少数人的私人财产。虽然,这仅是一个假设,但我们应本着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探究性,对集体所有制的未来走向保持高度关注,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摘 要]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在改革开放后形成了“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经营制”,这项制度在“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的政策配套下,为中国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打开了通道。但是,中国农村经济在城市化进程的外在影响和土地流转的内生变革中,使得农村人口不断减少,与之对应的农村集体的概念也将发生改变,在这个历史背景下本文提出了一个理论性假设,在“大集体”向“小集体”动态演进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公有制性质可能会不断地演进为私有制,从之前保障公平的作用演变成为极少数人的私人财产。虽然,这仅是一个假设,但我们应本着理论研究的前瞻性、探究性,对集体所有制的未来走向保持高度关注,适时进行政策调整,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集体所有制 理论假设 土地国有化

[中图分类号] F321.3[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671-3575(2019)06-0039-11

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1981)曾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的重要功能便是生产功能,在农村地区,土地生长出的粮食作物及蔬菜水果不仅构成了农民自身的消费资料,而且还为城市居民提供生存保障,通过这种产品交换,农民获取经济收入以满足自身和家庭的衣食住行。同时,土地还扮演着另一个比较重要的角色,就是为农民提供就业服务,让其安稳于农业生产,过上田园耕作式的稳定生活。当前,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得越来越快,土地的生产、就业功能被城市的“虹吸效应”所打破,农村年轻的劳动力、受教育水平较高的人员等逐步从农村走向城市,土地的生产、就业功能逐渐淡化、削弱,并逐渐转化为土地单一的社会保障功能,即土地是农民的最后防线和希望。在这种就业背景下,土地不仅为农民提供粮食需要,而且还承载着农民的生老病死,土地成为农民重要的社会保障载体。基于这种国情,农民阶级迫切希望有一个能够保障他们长久稳定的土地使用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便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陈希勇认为当前及过去很长一个时期,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村土地更注重的是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政府在政策方针上也倾向于这一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远远高于其生产就业功能。他研究认为中国约1/3的县域土地没有生产功能(此处指基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生产功能),土地完全承担着农民群体的社会保障。[1]基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这种重要作用,我们理论界有必要高度关注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动态,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出发,更长远的思考集体所有制的未来发展。而且,在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外在影响和土地流转的内生变革中,中国农村人口会不断减少,与之对应的农村集体的概念也将发生改变,那时的集体所有制是否仍然不忘初心,继续发挥着维护大多数人公平公正的本义呢?本文带着这些疑问,对集体所有制的理论本质和未来演进进行再思考,旨在希望集体所有制在中国经济发展改革中不变质,继续发挥其公有制的公平保障作用。


[1]陈希勇:《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困境及其对策分析》,《农村经济》,2008年第8期。


一、集体所有制的特征

集体所有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公有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资本主义社会存在不可克服的弊端和缺陷,人类社会将向共产主义社会发展,实现一个全民所有制的社会[2]。马克思驳斥巴枯宁编造的无产阶级在建立自己政权后要对农民实行奴役的谬论时写道:“无产阶级政府会采取措施,直接改善农民状况,从而把他们引到革命上来,这些措施一开始就应当促进土地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过渡,让农民自己通过经济的道路来实现这种过渡,但是不能采取得罪农民的措施,例如宣布废除继承权或废除农民所有权”。[3]马克思此处强调的集体所有制,实质是指农民土地所有权。[4]此后,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一系列著作中多次提到“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及“合作经济”。对于“集体所有制”这个概念,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一个集体的、以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并将“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或“社会公有制”并列使用。[5]显然,马克思、恩格斯使用“集体所有制”这个用语,所指的是单一的公有制[6]。马克思、恩格斯的“集体”概念是指生产者作为自由人的“共同体”,集体经济则是指“集体所有制”经济[7]。“集体所有制”是社会自由人的联合体,是一种在共同占有基础上又体现个人所有的新型“公有制”生产关系,个体是“为自己而工作”。按照马克思的集体所有制理论,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之一,是服务于全体人民的一种公有制经济体制,并且至少存在以下基本特征:


[2]苑鹏:《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合作制与集体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中国农村观察》,2015年第5期。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34页,第635页。

[4]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的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农村经济》,1998年第12期。

[5]杨继瑞:《资本有机构成较高条件下的绝对地租来源新探》,《〈资本论〉与当代经济》,1992年第1期。

[6]左理:《试论马克思主义集体所有制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

[7]张晓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探析》,《管理世界》,2009年第5期。


(一)生产主体是自由人

马克思认为集体所有制的最大特点就是人的自由性。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写道:“代替那些存在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8]社会生产力发展中的最大问题就是解决人的问题,在阶级社会中人的发展潜能未能得到充分开发,劳动群众在压迫和剥削中一直没有停止反抗,这种生产关系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以往任何阶级社会不同,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集体所有制充分重视人的作用,消除对人的剥削和压迫。在任何社会中,只有实现人的自由,才能充分调动劳动人民的积极性,将劳动者的最大潜能挖掘出来,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率。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摆脱了自然经济条件下“对人的依赖关系”,[9]其目的是构建一个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和谐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是全面而自由的,社会发展不再以牺牲某些个人的发展为代价,实现了人尽其能、物尽其用,社会资源得到高效利用,发展速度必然超过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并最终将人类从支配他们生活和命运的异己力量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类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

(二)生产关系是公有制

如何对生产产品进行分配是集体所有制的另一个重要特征。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产物,社会主义追求公平和效率的兼顾,维护人类的公平正义。任何一个社会,人的能力都是存在个体差异的,其生产效率有所不同,加上生产不同产品的社会需求状况、不同主体拥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等因素影响,造成了社会的贫富差距。但是,这种差距可以通过公有制的再分配机制进行调整,保障每一位成员共享社会发展成果。集体所有制就是这种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其在保障自由人充分发展的基础上进行调节,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保障每一位劳动者过上幸福生活,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发展。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也是一种公有制,其保障集体范围内的每一位农民都享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的权益,满足每一位农民依托土地资源进行农业生产和维持生活的需要,这种制度通过赋予农民土地的某种权能,如承包经营权能实现农民生产的自主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3页。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52页。


(三)集体所有不是团体所有

集体所有制作为农村的一项重要经济制度,其法理关系对保护农民利益至关重要。从经济法学角度来看,一个主体对一个物享有所有权,叫作个体所有权;多个主体对一个物享有的所有权,叫作团体所有权。与团体所有权类似的法律概念有按份共有、共同所有、总有和合有四种类型。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接近于法律上这四种概念,但也一些不同。若将集体所有权等同于一般的共有,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可能导致集体财产完全私有化和脱离国家权力保护后的非稳定性。[10]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也实行过团体所有的制度(如英国),这是在私有制基础上基于联合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变形,其团体财产属于明确的主体,且可以继承、转让、出售等。集体所有与以上四个概念相比,其根本特征是集体和成员的不可分割,成员权是依据户籍身份天然获得的,是国家制度对某一类性质相同主体(农民)的权益保护,且集体成员不能以个人身份享有和行使集体所有权,也不能将集体所有权进行分割,集体这个主体始终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和完整性。由此可知,与团体所有相比,集体所有制较好地保障了某一社会阶级(农民阶级)的权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保障农民权益的特殊制度安排,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生产关系。实践中,集体所有制的实现需要两个条件:一是从工人角度来看,是以联合为基础进行生产的;二是从工厂角度来看,是组建联合体并结合成大联盟的经济,各个联合体是自主生产经营的。[11]列宁在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实践探索发展“集体所有制”理论,他认为俄国发展合作企业与资本主义社会的企业不同,合作企业是集体企业,与社会主义企业没有区别,因为它占用的土地和生产资料是属于国家和工人阶级的。[12]列宁的集体经济思想是在俄国通过发展合作社来实现俄国农业与社会主义大工业的共同发展,合作社不改变农民的私有产权和生产占有方式。列宁的合作社理论为斯大林的农业全盘集体化运动奠定了重要基础。斯大林提出在社会主义阶段不可能立即建立一个单一性的全社会公有制,在许多场合只能建立局部小范围的劳动群众公有制,他把这种局部范围内劳动者公有制称之为集体所有制,给集体所有制概念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并在该理论指导下,发动了前苏联的集体化运动。[13]在马克思主义集体经济理论指导下,前苏联的集体化运动巩固了社会主义革命成果,并形成以下两大主要特征:一是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二是依托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和集体使用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生产。


[10]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集体所有制下产权重构》,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年。

[1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68页。

[12]韩俊:《关于农村集体经济与合作经济若干理论与政策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1998年第6期。

[13]罗玉辉,侯亚景:《中国农村土地为什么要坚持集体所有制》,《当代经济研究》,2017年第2期。


二、集体所有制将往何处去:基于理论假设的思考

从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在工业化进程中一个国家从乡村社会发展到城市社会的过程是不可避免的(图1)。从全球范围来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口居住在城市,2014年,全球城市人口约占总人口的54%。在1950年,这一数字仅为30%。预计到2050年,全球城市人口的数量将会达到66%。部分发达国家的比例将会更高,而我国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的城市化率到目前为止都已接近90%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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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经过了调整、完善,逐步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确保了我国的粮食安全和农村稳定。

但是,当前中国城市化进程的脚步方兴未艾,农民进城仍是大势所趋。数据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从2005年的74544万人减少至2016年的58973万人,减少人口近1.56亿人(图1);城镇化率从2005年的42.99%提升至2016年的57.35%,11年间城镇化率提升了近15个百分点。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稳速发展,中国城市化进程仍将吸收大量农村人口,按照目前速度来算,未来10年间,中国农村人口仍将有1.5亿~2亿人流向城市,城市化率将提升至70%以上。

在这个历史潮流下,将产生这么一个问题,即农村的人口不断流向城市,则每个集体的人口数量也将不同程度的减少,40年前的集体与当今的集体在人员构成上存在很大差距,主要的差距就是集体成员的数量,在城市化进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不断缩减,以前的大集体变成了现在的小集体(从成员数量上来讲),当前农村地区出现了大量的并村并乡就是对这一趋势的佐证。

全国范围来看,这种并乡并村的趋势在近几年表现得更加凸显,以代表农村集体数量的村委会来看,这一指标近几年的变动趋势说明农村集体的合并数量不断增多(表2),尤其是近几年的变动更为剧烈,如2015至2016年间农村地区村委会数量减少了2万多个。以湖南郴州为例,2015年郴州市乡镇(街道)从原先的203个整合至156个,建制村从原先的2937个整合至2078个。此外,江苏、湖南、浙江、广东等一些省市并队、并村、并乡运动的案例不断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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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口减少是大势所趋,在国家鼓励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的背景下,农村人口将加速流向城市,按照目前的政策,农村土地确权,确的是农民享有集体赋予的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则农民家庭流向城市后,集体有权利收回其赋予本集体内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这些收回的土地由本集体组织统一管理,或者平均分配到集体内部成员。在农村的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未来50年或者100年后,或者更长时间,留守在农村的人口将享有集体赋予的大量土地,这些土地的收益仍将由集体内部成员按照“家庭承包经营制”来分享土地收益权(自营收益+流转租金)。那么,我们设想是否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在农村人口不断减少的情况下,有些农村的生产小队、生产村等小集体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这些集体的土地怎么办?是并入到更大的乡(镇)集体?

此处,我们进行这样的一种假设:在农村人口动态减少的过程中,可能在未来50年或者更长一段时间将出现农村人口减少至1亿人,每人享有的耕地约为20亩,一户家庭可能拥有100亩左右的农场,那么在未来农业现代化、规模化、智能化的发展过程中,这个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是一个合理的度,符合我们应对世界规模农业竞争的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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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学理探究的角度思考,将这个假设更极端化一些,未来农村人口仍在不断减少,减少至1000万人,100万人,……,1万人,则这些单体农民所“承包经营”的土地分别增加至1000亩,10000亩,……,18万亩。[14]在这个动态的演化过程中,集体所有制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它从保障广大农民享有土地、公平用地的初衷演变为极少数人拥有大量土地、享有巨量土地带来的庞大经济收益,且在政策尚未配套和完善的情况下,这些极少数人可能是一些违法分子及带有投机性质的土地资本家。若是这样,集体所有制在这个演变过程中,逐渐从公有制演变为私有制,从保障大多数人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演变为极少数人垄断工具、带来社会资源分配不均的结局,那么未来我们的社会可能无法实现和谐稳定发展。


[14]我国近20年来农村人口发展速度基本一致,人口发展过程线上任一点的切线斜率基本保持不变,近似直线状延伸,可采用一元线性回归法。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20年来农村人口数据,以年份为自变量,以农村人口数量为因变量,建立模型1:Y=a+bX,通过线性回归预测农村人口发展趋势。得到回归方程Y=-1365.314X+2811556.99。经过计算得出,到2051年左右时,农村人口将减少至1亿人,到2058年左右时,农村人口将减少至1000万人。


三、如何面对以上理论假设出现的负面影响

(一)杜绝当前不合理的问题,让集体所有制逐渐回归本义

中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赋予了农民的自由身份,并用国家政权性质和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保护农民不会丢地、失地。同时,集体所有制避免了团体所有产权(特指所有权)的不稳定性,用“成员身份”确保农村土地和农民家庭的有效对接,克服了以往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残忍剥削农民的弊端,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拥有土地的基本权利,是社会主义公平保障的体现。当前,农村经济现实境况也映照了本文的担忧,在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和集体数量不断减少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合理的现象和问题,让农村集体经济逐渐失去原有本义。

1.土地流转具有较强的政治诱导因素  当前,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中,有些学者和专家认为中国农业应该学习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力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通过大规模土地流转让中国农村的耕地集中起来,在资本的市场作用下开启现代化农业征程,同时这些流转土地的农民可以成为产业工人,并加快中国城市化进程速度。在这些理论学说的诱导下,许多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土地流转的速度和规模,而忽视本地区的现实情况,甚至强迫和诱导农民去把赖以生存的土地流转出去,如前些年重庆发生的土地换社保的试验,就是用社保来引诱农民去把土地交出来,让农民在“土地”与“社保”中择一,他们没有想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农民既有土地又有社保,继续沿用建国初期“农业哺育工业”的思想去对待农民。这种现象在一些地区较为普遍,如个别地方政府求快、求大、求政绩的心切,大幅提高流转土地规模,有的地方甚至要求“一个月完成全年70%的流转任务”,完全剥夺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又如某个村庄耕地总面积只有2000多亩,而统计出来的农民申请流转经营耕地总量竟远远超过面积总数,这种笑话反映了地方政府把中央的政策方针念成了歪经。[15]这些所谓的创新剥夺了农民应有的土地权益,是农民不愿意接受的,也违背了集体所有制所提出的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发展的宗旨。


[15]《土地流转也有任务了?某地要求1个月完成全年70%的流转任务!》来源于:[EB/OL]https://www.tuliu.com/read-81337.html。


2.大量增加的失地农民已成为社会稳定发展隐患  改革开放中国经济腾飞的40年,也是农民不断丧失土地的40年。房地产高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的新建扩建,让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而且,大部分失地农民补偿费用有限,现行补偿标准不适宜农民可持续发展。农民土地被征收,失去了土地的就业保障、生产保障、社会保障后,农民生活秩序被严重打乱,一些入城农民无所事事,成为城市游民,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安因素。大多数的失地农民教育水平不高,缺失专业技能,在城市间无法获得满意工作,他们领取的一次性征地补偿,有些购车、购房后所剩不多。以上问题导致许多农民不愿失去土地或对失地补偿不满,但在面对征地纠纷时,农民很难获得有效的司法救助,地方法院基本不愿受理失地农民的相关案件,导致部分失地农民采取不理性行为,如广东乌坎事件。这些都已经成为过去,但未来更可怕的是在求大、求快的“土地流转”和脱离中国经济发展实际的“过度城市化”中,失地农民的数量将越来越庞大,他们脱离土地的保障功能后极可能成为社会游民,影响国家的和谐稳定,拉丁美洲的失地农民演变成游击队的案例值得我们深思。若我们现在继续为了快速实现规模农业而强迫农民交出土地,让一些资本家进入农村成为土地资本家,农村的社区封闭性、保障性被资本打破后,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这种现象只要有万分之一的可能性,在墨菲定律的警示下我们就应该提前防备,妥善处理失地农民的安置工作。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的游击队和反政府武装就是我们的前车之鉴。当前,失地农民的增加现象说明了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保障功能逐渐弱化,农村集体小公权让位于国有大公权,现实中的集体所有制和理论中的集体所有制存在着一些差别。

3.对“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农业”存在误读和错解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经济、工业经济发展迅速,逐步缩小了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差距。与此同时,中国农业农村农民的问题也日渐突出,成为党和政府重要的工作任务。自2004始,我国连续发布15个关于三农的一号文件,为实现农业发展、农村振兴、农民富裕提供政策保障。但是,结合目前的实际,当前业界及学界对“我们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农业”存在不合理的解读。一种观点持“追赶论”,他们认为中国农业可以像中国城市一样追赶发达国家,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开放(这里面又包括土地私有论和土地公有论两种观点,土地私有论要求土地一次性买断、产权转移,土地公有论允许土地流转,产权仍归集体),让资本、技术、人才与土地有机结合,在政策的推动下短时间内促进土地集中经营,实现规模农业、现代农业的发展,要彻底消灭在中国延续2000多年的小农经营模式。另一种观点持“保障论”,他们认为中国农业的家庭生产经营是8亿农民的职业,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集体所有制让每户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保障了农民的生老病死,这是实现农村稳定的关键。两种观点的实质是“公平”与“效率”之争。笔者认为当前“中国的农业”(甚至包括三农问题)是一个逐渐改进的过程,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我们应在保障粮食安全和维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两大前提”下逐步提高中国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我们在相信农民、依靠农民的基础上逐步发展现代农业新业态、丰富农产品品种、提升农产品品质、增强农业现代化装备,让中国人民的饭碗紧紧握在自己人手里,让中国农民为社会提供健康安全的农业产品。切不可盲目照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模式,[16]我们的国情、史情不同,我们决不能为了图快就简单粗暴甚至野蛮式的在短时间内消灭小农经营模式,要给小农经营一个足够的缓冲期,让农民自愿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鼓励他们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和农业文化等。

上述几点应是短期内我们注意和亟待解决的战术问题,不要搞土地流转的“大跃进”,让农民结合家庭情况自愿流转土地;关注失地农民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与和谐;我们坚信在社会主义正确道路上能够把我们的农业做好,既让国民吃饱又让国民吃好,遵循循序渐进的发展规律,不要盲目崇拜某些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


[16]美国的规模农业有其历史根源,这段历史是罪恶的、非正义的,以屠杀美洲土著居民并掠夺他们土地资源为代价,是资本主义殖民时期的产物。


(二)未来可探索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可能性,确保农村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性

根据上述假设,集体所有制在未来集体成员逐渐减少和土地流转不明朗的政策环境下,集体所有制可能有违初衷,让少数人垄断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进而出现大土地资本家阶级。基于此,本文在此探讨一种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可能性,一旦上述假设发生了,通过农村土地国有化能够确保农村土地公有制的性质不改变,进而将全国土地资源作为一个大蛋糕,在全体社会主义中国公民间进行土地资源经济收益的公平分配。

1.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  土地的特性,决定了在不同时期可以有不同的土地制度,决定了土地不仅是生产资料,具有自然属性;而且是构成土地社会关系的客体,具有社会经济属性。其社会经济属性,是人类在占有、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最主要的是土地所有制度和土地使用制度。也正是土地的社会经济属性,古今中外土地的所有制度和土地的使用制度是各不相同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制度产生了不同的土地所有制,原始社会的氏族公社土地所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农村的土地国有制。1954通过立法手段确立了农村的土地国有制。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城市土地没有马上宣布国有化,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制。接管和没收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国民党政府及反革命分子等占有的城市土地,无偿把它们变为国有;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私营房地产公司及房地产业主拥有的城市地产,通过赎买的方式变为国有;以城乡建设征用土地的方式,将城乡非国有土地变为城市国有土地;用宪法规定全部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方式,将城市其余尚未国有化的土地变为国有。1982年颁布的宪法和随后的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国有土地都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从以上法律的历史规定来看,同样是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是通过法律形式即国家的强制力来规定实现的,体现了在当时特定社会生产条件下统治阶级的意志。


2.未来农村土地从“集体所有制”过渡至“国家所有制”的理论探讨  上文提及在未来中国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的数量在不断减少,相对中国耕地总量的不变,那么未来农民拥有的土地数量将越来越多,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再是一个稀缺的资源。在这种理论假设成立的情况下,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考虑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国家所有制”。

(1)土地价格高昂,土地征收困难重重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融合应成为一种人类社会和谐发展的健康模式,城市乡村的土地资源应在合理的价格基础上互通有无。但是,若在以上理论假设下,未来少数人控制着大量的农村土地,他们在事实上成为土地“私有主”,他们若凭借对土地资源的垄断来决定土地市场价格时,或者这些少数的土地“私有主”不愿意把自己的土地流转至用于国家建设的土地征收。那么我国政府就应该坚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原则,依靠国家统治力量将这些所谓的“私人”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让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城市市民享有使用土地合理价格的权利,并通过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制度来保障政府乃至企事业单位享有使用土地的正常途径。目前,西方一些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土地征收工作极为艰难,“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让国家力量举步维艰,一些公共设施建设和大型国家工程推进缓慢。未来,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土地私有化的弊端,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2)粮食价格高昂,人民生活成本过高  若以上理论案例的假设成立,那么极少数人控制着数量巨大的土地资源,他们变成粮食生产的垄断者,在国家行政力量不参与的情况下,在资本的魔咒下他们极有可能操纵粮食价格,在粮食销售市场实行垄断高价。一旦上述现象发生,国家在考虑民生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政权力量应将少数违法垄断者的土地收归国有,并建立起类似国家土地总公司的公有制法人机构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走国家资本运营的现代农业生产模式,从而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成本,保障人民的“吃喝不愁”。这一模式的探索实践,将为我国探索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极大的物质基础,最起码在第一产业中实现了准社会主义的生产方式,为未来全面实施社会主义夯实基础。


(3)大量土地寡头出现并获得巨额财富  当前,我国政府鼓励土地流转,引导社会资本进驻农村并发展现代农业。这本是一条好路,有利于提高我国农业在国际农业产业中的竞争力。但是,随着农村人口的减少及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极有可能出现一批土地寡头。这种现象在封建社会得以印证,王朝成立初期,为了调动农民阶级的积极性,将土地均分给农民家庭,但是随着朝代的发展,一些权贵阶级通过各种合法的或违法的方式,大量收买农民手中的土地,成为良田万顷的富裕地主。当前,社会主义中国仅建国70年,便出现一批海内外的所谓精英人士鼓动国家实行土地私有化或土地资本化。若不加以正确引导,土地流转有可能成为他们撅起土地所有权的第一步。如果那样,我们现在的土地确权和土地流转更应该做好顶层设计,防患于未然。此处仅是假设,但我们不得不防,未来一旦出现土地寡头,笔者建议国家应动用国家政权力量将寡头土地强制进行国有化,否则封建王朝的更迭和因地喋血的历史规律便不可避免。

(4)市民渴望土地,希望转变职业身份  现在,我们面临严重的“三农问题”,农村的贫困、农业的薄利让大批农民奔往城市。经济学中研究动态发展趋势,未来大量的人口集中在城市,而城市的资源是有限的,虽然现在的城市人均经济效益远远高于乡村的人均经济效益,但在一个临界值下,乡村人口的再减少势必将会出现相反的事件发生。那么,将来可能出现这么一个情形,即大量的城市人口没有乡村人口富裕,大量的贫民阶级聚集在城市,而这些贫民在城市中没有较好的发展机会,他们苛求去从事农业,转变职业身份。若这种情况出现,我国政府也可考虑将少数垄断者所占有的大量土地进行国有化改造,通过国家出资以合理价格来购买这些土地,将这些土地出租给城市贫民阶级,让他们获得土地的生产就业和衣食保障功能。若出现以上几种情形,我们的政府可以考虑将土地国有化,动态平衡未来发展中的“人-地”关系,本着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和中国共产党“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理念,可以像新中国刚成立时没有立即对城市土地进行国有化,而是针对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形式、分阶段分别采取不同方式来逐步实现土地国有制,我们也可按照此模式逐步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


3.土地国有化的来源  当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保障了中国农民“人人有地”的公平性,调动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但是,未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若以上理论假设成立,那么我们国家基于社会主义的本义考虑,可以从顶层制度设计出一套农村土地国有化的科学方案。笔者基于现行农村土地政策及农村经济发展走势,认为农村土地国有化的土地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4种:一是已经城市化人口的土地。当前,我国城市化率不到60%,处于世界平均水平。与西方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国、德国、英国的城市化率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时已达到80%多,比当前我国的城市化率还高20%多。照此发展,我国未来仍有大量农村人口前往城市发展,这些农民的土地将退还给村集体,并由村集体再分配给本集体的组织成员。此时,我国若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可以在此环节将城市化农民的土地以合理价格收归国有,并在各省市建立国有土地分公司进行管理运营,或将土地经营转交至农业合作社运营。二是农村消亡人口的土地。在以上思路下,未来的农村孤寡老人过世以后,其享有的集体土地也可进行国有化,由国家出资抚养和安葬这些退出承包土地的人群。同时,对于一些子女已经城市化,而父母享有集体土地的人群,其父母过世以后所占有的集体土地可以进行国有化,也可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其子女和对应的村集体组织。三是消亡或经营困难的村集体土地。未来,大量的农村人口城市化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一批消亡的村集体,这些村集体没有集体组织成员或者极少量的集体组织成员并入到其他集体组织中,此时也可考虑将这些消亡的村集体组织土地收归国有,由国有土地公司经营管理。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个别村集体组织经营困难,希望国家帮助其脱离困境,此时也可征得集体组织成员的同意将这类集体组织的土地收归国有。四是破产倒闭的农业经营公司。未来,随着土地流转和资本下乡的深入推进,在经济波动和行业周期的作用下,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通过流转农民土地从事农业产业经营公司的破产倒闭,如果这类企业的规模较大、流转的土地面积较多,他们的破产影响农民的流转租金正常获取。此时,国有土地公司可以适时介入,在土地流转中扮演“防火墙”和“安全网”的重要作用,将破产企业的土地流转过来,也可与农民协商将土地资产国有化,给予农民应有土地承包权的退出补偿,引导农民成为国有土地经营公司的产业工人。


以上也仅是建立在第一个假设成立的前提下,进行的土地国有化设想。在当前及未来一个很长阶段,这个理论假设可能不会变成现实,因为中国的经济发展进程和城市化进程尚未达到这个假设的实现条件。此时,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发挥这种公有制制度的公平和效率兼顾原则,逐步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提升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一旦触发条件出现,就应该从顶层设计农村土地国有化的科学实现机制,通过土地国有化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将依托土地资源获得阶级差别和垄断特权的制度一同消灭,真正实现马克思所设想的:“靠他人的劳动而生活将成为往事。与社会相对立的政府或国家将不复存在。农业、矿业、工业,总之,一切生产部门将用最合理的方式逐渐组织起来。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17]

四、结语

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实现农村稳定和谐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实践证明这一制度符合中国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且得到农民群众的维护。目前及今后很长一个阶段,我们仍应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正如习总书记在谈及农村经济改革时提及:“农村经济体制不管怎么改,都要坚持好集体所有制这一根本土地制度,不能把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此处的集体所有制应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有制形式)”。因此,在这种国情下,我们理论界更应高度关注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动向,确保这个体制一直符合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要求。基于这个研究意义,本文提出了以上理论案例的假设,旨在提醒我们集体所有制的动态演变可能会有违初衷。尤其,是在当前土地确权、土地流转等土地产权改革和产权流转的发展进程中,若不及时跟踪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演变,在政策不完善的情况下可能出现社会资本、私有企业成为农村的大地主、或个别农民演化为未来的新型地主阶级,若出现这种情形,农村土地制度的公有制基础不复存在,社会将产生新型的贫富差距,这种差距随着以上假设的出现而扩大,那么对我们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对此,我们理论研究应走在实践的前面,探讨一些实践中现在没有发生但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形。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64页。

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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