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霍布斯《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及其缺陷*

作者:欧阳火亮  2021-09-15 14:41  新传播    【字号:  

当代霍布斯研究中存在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专制主义之间的诸多争论,这些争论大多着力于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某一因素。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落脚点都是个人自由,《利维坦》最终要实现的,是具备政治秩序之下的个人自由,摆脱战争带来的政治混乱和无序,确立保护与服从的政治秩序。分析《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逻辑,可以很好地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通过主权的绝对性来为现代个人自由奠基。区别于以政体为核心的古典政治学说,霍布斯以国家作为其政治学说的核心既是划时代的理论贡献,也存在着理论缺陷。

[摘要]当代霍布斯研究中存在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以及专制主义之间的诸多争论,这些争论大多着力于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某一因素。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的逻辑起点和最终落脚点都是个人自由,《利维坦》最终要实现的,是具备政治秩序之下的个人自由,摆脱战争带来的政治混乱和无序,确立保护与服从的政治秩序。分析《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逻辑,可以很好地看到霍布斯是如何通过主权的绝对性来为现代个人自由奠基。区别于以政体为核心的古典政治学说,霍布斯以国家作为其政治学说的核心既是划时代的理论贡献,也存在着理论缺陷。

[关键词]霍布斯 利维坦 现代政治秩序 国家主权

[中图分类号] D0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3575(2020)04-0136-10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家治理理论研究” (17JJD810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对霍布斯(T. Hobbes)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研究,很大一部分集中于霍布斯的国家理论,其中引发的争论可以见之于自1651年《利维坦》(Leviathan)出版以来各种对霍布斯国家理论的阐述与重构的文献之中,这甚至使得霍布斯研究形成了诸多学术派别,比如施特劳斯学派、剑桥共和主义学派、霍布斯主义等。霍布斯毫不怀疑地支持国家权力的绝对性,因此有部分学者认为霍布斯是在提倡君主专制,如邓宁(W. A. Dunning),“在清教徒革命高潮中著述的霍布斯,思想上并不是没有受革命运动的影响,实际上他著的书就是以拥护君主为目的…他的政治著作的目的,是想得到国家与主权的明确观念,借以拥护他的君王”。[1](P135-136)邓宁同时代的政治思想史大家萨拜因(G. H. Sabine)也认为霍布斯是在为绝对君主声张,霍布斯“是内战频繁仍然从事政治写作的,其目的是要借此对国王一方施加影响。这些论著旨在支持专制政府,而按霍布斯的意图,专制政府指的乃是君主专制,他个人的所有旨趣都使他依附于保王党,因而他真诚地相信君主制乃是最稳定且最有秩序的统治方式”。[2](P136)与此相反,也有许多学者认为霍布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并把霍布斯国家理论中的个人主义看作是自由主义思考政治问题的出发点,“后来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和政治家在设计制度时,基本上都是对人性做了霍布斯式的假设…在霍布斯的政治思想中包含了大量的自由主义思想因素,原子式的个人主义、自私自利的人性观、理性主义与现代自由主义的气质是相通的”。[3]他们看到了霍布斯构建主权的目的是保障人们的自由,霍布斯本人并无建立专制制度或专制政府的目的,而是为了对内消除战乱、对外抵御侵略,为国家提供秩序和和平,为个人确保自由与安全。赫尔德(J. G. Herder)指出,“霍布斯的立场乃是现代自由主义理论的开端,这个理论需要确立个人自由,同时确立国家确保社会和政治秩序有足够的权力,它对自由主义的形成有决定性的意义”。[4](P100)综上,有关霍布斯国家理论的争论在学术界一直喋喋不休:看到霍布斯国家理论中国家权力绝对性的人把霍布斯看作是君主专制的拥护者;看到霍布斯国家理论中个人主义因素的人则认为霍布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为什么人们的观点在同一个思想家身上会具有如此大的反差?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为什么会引起这种明显的反差?如何理解和解释这种反差,是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


要理解和解释上述问题,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霍布斯进行新的认识与解读,都需要我们深入探讨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是如何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利维坦》是霍布斯的代表作和思想集大成之作,结合了前期《法律原理》(The ElementsofLaw)和《论公民》(De Corpore)的理论成果,书中阐释的国家理论在霍布斯后期著作中也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梳理《利维坦》对自由与安全的论证逻辑,以阐述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说明其写作并不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而是为了构建保护个人和平与自由的政治秩序。对于霍布斯而言,什么样的政府并不重要,关键是国家能够有力量维护人们的安全与自由,如何脱离战争状态,实现安全前提下的个人自由,霍布斯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具有两个基本的维度:一个是个人,一个是国家。个人维度指个人理性和自由权利,是霍布斯奠定了自由主义理论的个人基础。国家维度则是主权的权威,建立在人们的同意之上,主权权利来源于个人的契约,也归之于对个人的安全与自由提供保障。霍布斯本人认为《利维坦》的“讨论不偏不倚,不伎不求,除开向人们阐明保护与服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外别无其他用心”。 [5](P261)霍布斯写作的目的“不是一个帮派分子的言论,而是一个渴望和平者的言论,它对自己国家眼前的灾难怀着不无道理的忧虑”。[6](P15)本文从《利维坦》构建自由与安全的路径出发,认为霍布斯是为了保障安全而构建个人自我保存的政治框架,以更好地实现个人自由。本质上,霍布斯在构建保护与服从,因此从《利维坦》阐释的国家理论出发,可以很好地理解和解释霍布斯思想给人造成的巨大反差,透析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及其缺陷,以更好地理解现代国家。


一、保护个人的现代国家

什么是现代,现代国家是什么,现代政治秩序的特征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关键含义都和现代一词有关。哈贝马斯(J.Habermas)认为“现代是一个意识到自身与众不同的时代,并且进而它产生了自我确证或者自我辩护的需要,而这种自我确证或自我辩护则是以个体与理性为基础的”。[7](P1-26)霍布斯构建国家理论的逻辑基础,正好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个人和理性。霍布斯从自然法出发,以个人和理性推导社会契约,对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博比奥(N.Bobbio)直接指出,“只有霍布斯才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8]前现代社会,封建社会的宗教和贵族权威林立,政治秩序混乱导致了战乱,迫使走入现代的个人,不得不审慎地思考可能走向和平的途径,不得不寻求新的权力组织模式和组织理论,以重构现代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这个时候,古老自然法的人类理性原则成为人们在面对社会和政治秩序混乱状态时可能可以选择的重构现代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自然法之下的人类理性是通向和平的重要路径,正如巴克(Buck)所说,“按照这一原则,人的理性禀赋有能力造就一个关乎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法和秩序的共同概念,这个共同概念具有三大要素,即对自由、平等与博爱三大价值肯定”。[9](P27)现代国家的思想基石是多方面的,自由主义思想中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包含自然法、个人自由、社会契约和国家权力等诸多要素。从前现代社会走入现代社会之后,基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的政治正当性,成了一种可以自我证成的路径。这一路径起源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其建立国家理论的前提,自然状态中个人所具有的自然自由和理性是其构建政治秩序的起源和基石,即个人自由和自我保存的权利使其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特征相联系,从而使得霍布斯得以奠定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霍布斯从审慎的自然理性出发,将个人权利视为国家的道德基础,将社会契约立为国家的权利基础,以共同体之下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构筑现代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由此,霍布斯得以实现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由意大利开端到英国建成的现代国家范型,在政治理论上分别由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递进地予以证成,他们堪称政治理论上的现代国家之父”。[10]


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目的和意义在于构建宗教权威之外的唯一主权,这个世俗的主权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以维护现代政治秩序,使个人能够走出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为个人自由提供和平与安全的保护。霍布斯写作《利维坦》的时代背景是欧洲百年战争和英国的国内战争,其思想逻辑深刻地反映了国内战争的罪魁祸首—宗教权威。因此,《利维坦》全篇与其说是对现代国家主权的构建,不如说是通过分析人具有的自然能力去阐明建构现代政治秩序的逻辑和方法,以及批判邪恶的和导致战争状态的宗教黑暗,建立起现代政治秩序的绝对权威。这个新的绝对权威就是国家,和平与安全都是由它提供的,“换言之,霍布斯还是不离最初的目的,想借主权者的专制权力以得到外界期望的和平,这和平,他以为是发展一切学问的必要条件”。 [1](P156)霍布斯把人类进入政治社会而组建现代国家之前的时期描述成一个人与人之间为了自己的安全而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但是人可以通过理性进行平等契约去建立主权,以实现整体的和平,从而使个人自由得到保护。霍布斯描述的战争状态实际上与当时经历的宗教战争和内战背景相关,而为了实现和平与安全,霍布斯赋予主权以绝对权威。因此,从《利维坦》出发,可以看出霍布斯作为一个伟大的政治哲学家为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霍布斯在批判宗教基础上建构了现代国家的政治秩序和必要权力要素,推动了政教分离,也推动了现代国家的建立。

霍布斯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是个人的自由和理性。人具有追求自然自由的权利,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自我保存是天赋于人的权利。通过总结描述人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的感觉、想象、语言、推理和激情的能力和人在世俗社会中具有讨论、智慧、知识、身份、品行等能力,霍布斯试图寻找新的政治哲学基础,旨在构建全然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哲学。霍布斯抓住了恐惧和理性这对人的基本属性,认为自然状态下人具有完全的自然自由和自然理性,但是自然状态会导致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进而威胁到个人自由。自然自由之所以导致战争状态,因为由自然状态下人在“能力上的平等出发,就产生达到目的的希望的平等,因此任何两个人想取得同一东西而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 [5](P93)但是理性可以使人在自然法的指导下,通过追求和平与安全而建立彼此之间的社会契约,“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即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5](P261)因此,人们可以通过交出维护和平与安全的自然权利去组建主权,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臣民(subjects)自由。


个人之所以交出自我保存的自由来构建主权,是因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个人的自由和安全是前提,社会契约是手段,臣民自由是最终目的。“霍布斯的思想是为中产阶级自由主义的目的服务的”,萨拜因这一总结恰到好处地说明了霍布斯构建利维坦的目的:“个人为了摆脱由自然自由导致的战争状态而有目的地构建有秩序的自由,这正是个人实现自由所需要的”。[2](P137)自然状态中人人都具有“生而平等”的自然权利,都具有渴望和平与安全生活的共同要求,于是在理性的指导下人们相互之间同意订立契约,交出个人为了实现自我保存而可以采取的手段和权利,给予某一个人、某一由多人组成的议会或者人民整体(People),从而把所有人的意志转化为一个统一的主权人格,所有人都服从主权的意志和判断,这个主权人格就是国家(Commonwealth)。因此,通过社会契约而形成统一人格的一群人建立了现代国家—利维坦。通过建立统一的国家权威,去为个人提供和平与安全的生存环境,从而促进国家保护之下个人自由的实现。主权者与个人之间的保护与服从关系得以建立,主权成了政治秩序的唯一权威。

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基础和路径是个人权利和公民彼此之间的社会契约。个人是现代国家理论的基石和权利主体,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人,有完全的自然自由和个人理性,具备全然的激情也遵循着自然法的指导。然而,如萨拜因所说,“有时候, natural这个词是指一个人为了得到安全而以自发的方式做的事情并且意指赤裸裸的贪婪和侵略行径;有时候,它则意指完全的理性启发他为了获得周遭情势所允许的那种安全而做的事情”。[2](P145)自然状态下的绝对自由可能产生的危险是“暴死的恐惧”,即人人都无法获得安全和自由的战争状态。霍布斯直截了当地指出,自然状态中的人除了理性之外也“是为荣誉和尊严而战的动物,他会因为憎恨和嫉妒而去煽动骚乱和战争”。[6](P55)这种对人性的不信任,“得出了两条关于人性的绝对的假设,一条是人类贪婪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极力要把一切据为己有;另一条是自然理性的假设,它使人人都把死于暴力作为自然中的至恶努力予以避免”。 [6](P94)自然状态中的人具有完全的自然自由,而人的激情和理性会驱使人用尽所有手段去获得自我保存,这种情况下出现的人的贪婪本性,会导致人与人相互为敌、互相防范。但是人除了激情之外还具有理性,对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中随时可能“暴死的恐惧”,使得人运用理性去思考除开依靠个人的自我保存之外可能可以获得和平与安全的路径,即社会契约。


个人的激情和理性就是霍布斯构建从战争状态到建立社会契约后的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基础。正如施特劳斯(L. Strauss)指出的,“这种对暴死的恐惧,就其起源而论,是先于理性的,就其作用而论,却是理性的”。 [11](P21)当人被迫在完全平等而自由的前提下去思考如何避免“暴死的恐惧”时,其理性会自然地选择“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5](P98)因此,作为理性的个人,与其他理性的个人彼此契约就成为可能,而这种人人彼此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为个人克服激情通过理性构建新的政治秩序提供了新的理论路径。从此,由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进化到现代政治秩序下的臣民自由,摆脱的是对随时可能死亡的恐惧,实现的是国家保护和平与安全之下的个人自由。臣民,即主权保护下自由的个人,拥有在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去实现个人自由的权利。为了国家的持续性,人与人之间相互订立契约并遵守就成了必要的臣民道德和义务。而这种臣民订立社会契约的路径,则是:

把大家所有的权利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等于说,指定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人都承认授权于如此承担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和命令他人做出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大家都把自己的意志服从于他的意志,把自己的判断服从于他的判断。这不仅是统一或协调,而是全体真正统一于唯一人格之中,这一人格是大家人人相互订立信约而形成的,其方式就好像是人人都向每一个其他的人说:我承认这个人或这个集体,并放弃我管理自己的权利,把它授予这人或这个集体,但条件是你也把自己的权利拿出来授予它,并以同样的方式承认他的一切行为。这一点办到之后,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这就是伟大的利维坦的诞生,—用更尊敬的方式来说,这就是活的上帝的诞生,我们在永生不朽的上帝之下所获得的和平和安全保障就是从它那里得来的……用一个定义来说,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个人都对他的行为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于大家的和平与共同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5][P131-132]

这就是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路径。从社会契约的过程可以看出其基础是个人理性,其目的是个人自由,其结果是构建了现代国家的政治秩序和政治权威。


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核心是提供保护的国家主权与保持服从的臣民自由。国家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想中区别于个人维度的另一个维度。《利维坦》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是为了避免战争状态带来的暴死恐惧而交出个人实现自我保存的权利进行契约交易,以构建主权去维护共同体的和平与安全,从而使得个人自由得到保护的秩序。为了实现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目的,主权必须具有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而不解体的权利和力量。主权或者说现代国家的权力和职责是对外抵御敌人的侵略以保障国家的安全,对内维护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以保护臣民自由。对于主权而言,法律就是主权以语言、文字或其他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臣民用来区别是非的法规,唯有主权者才能充当立法者。 [5](P206)法律绝不能违反理性,法律的解释取决于主权当局,而解释者只能是臣民唯一要服从的主权者所指派的人。 [5](P214)因此,作为主权的代表,也就必须具有足够的能够对外宣示主权权威和对内为个人提供和平与安全的权力与力量,从而可以制约宗教战争带来的政治混乱状态,维护和平与安全下的臣民自由和维持稳定的政治秩序。主权者不论是君主还是所有人,其职责都取决于人民赋予主权权力时所要达到的目的,那便是为个人求得安全与自由。霍布斯指出安全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可以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获得生活上所需的一切资源。 [5](P260)每一个主权者在保护臣民方面所具有的权利,和任何个人在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方面所能具有的权利是相同的。 [5](P276)因为,主权者的权利来自于社会契约中个人权利的让与。人在不危害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保有相当大的自由,个人也在这个前提下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服从国家的权利。

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之下,个人处于一种国家保护下的具有臣民自由的状态。此时的臣民自由实际上就是现代政治秩序之中的公民自由,即一种实现了保护与服从的个人自由。国家提供了保护之下的广泛的公民自由,包含主权者未加以禁止的和不能由建立社会契约而放弃的一切自然权利。因此,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之下,人们仍然保有足够的个人自由: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每一个臣民对于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 [5](P165-169)臣民对于主权的服从义务应理解为只存在于主权能用以保卫他们的权利持续存在的时期,因为在没有其他人能保卫臣民自己时,人的自我保存权利是不能根据信约而放弃且一直存续的。服从的目的是保护,当一个人不能在自己或旁人的武力中找到这种保护时,他的本性就会使他服从新的保护。 [5](P172)人的服从义务仅限于能够保护自己的和平与安全的范围,在此之外的便是个人自由,“臣民的自由只有在主权者未对其行为加以规定的事物中才存在”,这也说明了霍布斯是一个真正伟大的自由主义先驱。 [5](P105)


二、《利维坦》对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

概而言之,《利维坦》构建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路径是:描述人的激情和理性本质→世界具有自然法而人具有理性→战争状态下追求和平与安全的社会契约构建现代国家→自然法和自然理性构建现代国家的政治权力框架→分析教会的权力处于现代国家的世俗权力之下→分析批判教会本身是黑暗的王国→人具有追求和平与安全的自由权利。

首先是从自然状态下的个人自由到现代政治秩序下的臣民自由的理论路径。具体而言,霍布斯 《利维坦》对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论证逻辑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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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追求个人的安全和安全前提下的自由

过程:放弃自我保存的可以采取的自然权利,构建主权以保障和平与安全的社会理性契约

目的:和平与安全的现代政治秩序下充分的个人自由

要素:人与人彼此之间的理性契约、主权者的绝对权威、个人自由和安全的诉求

影响:社会契约组成共同体、现代性国家主权政治秩序、国家保护之下的个人安全与自由的实现

意义:现代性主权国家构建、对个人自由保障、现代政治秩序和权威的重建、个人的服从


其次是《利维坦》对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理论架构。社会契约之后的现代国家的权利,就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和平与安全必须具有的主权权利。主权权利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国家政体制度的最佳形式是拥有统一权威的君主制,人民放弃自我保存可以采取的权利而有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绝对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正如邓宁指出的,“主权者拥有绝无限制的权力,有绝对自由的选择方法的权利以达到社会政治的目的—和平及其自然状态下一切弊害的豁免”。[1](P149)为了达到这个维护和平与安全的目的,主权者需要具有立法、司法、宣战、荣誉、继承、宗法与专制管辖权等功能。具体来说,主权具有三个方面的权威:控制思想和自由学说的权利;绝对的立法权以维护其权威;以司法权作为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手段。为了实现这些权利,国家必须具备强制力量。

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公平和正义均来自于利维坦所确立的法律。立法明确主权者所拥有的主权权利和所能覆盖的范围,指出主权者的权限在于为维护和平与安全可以采用一切手段,如对社会言论的控制、使宗教处于世俗的主权管辖之下等。规范臣民的自由范围以将其限制在法律未能禁止和不能通过契约消除的自然权利两个方面。新的政治秩序之下的个人自由依然是极大的,但个人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权威也是巨大的,但是限于维护社会和个人的和平与安全,这就是霍布斯所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

构建主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和平与个人安全。霍布斯的主权者并不是专制主义的,主权拥有的绝对权力,只是基于人们相互建立的社会契约而授权的部分。萨拜因指出,“利维坦是一个庞然大物,但是没有一个人热爱它或者要推翻它,可以把它归结为功利主义,它的所作所为是好的,但不过是私人安全的奴仆而言”。 [2](P526-527)邓宁也认同这一点,“一切契约是以立约者的利益为目的的,创造国家的契约应以这个原则为解释,解释时应知那契约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1](P149)


因此,霍布斯构建的利维坦,其目的和职责是唯一的,即在于保全个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其拥有绝对权力和权威的目的和理由,也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安全与自由。为了使人可以过上有安全保障的社会生活,霍布斯以人的自我保存的权利去构建利维坦,用利维坦的法律规范公民具有的政治权利,并证明了权利的优先性。霍布斯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起点和终点都是自由而平等的个人。在个人自由的社会和政治秩序之下,个人由遵照上帝所创造的普世的自然秩序转变为服从国家所规范的社会、历史、法律和政治的新秩序,从而摆脱“暴死的恐惧”。人与人彼此之间和谐相处,共同生活在只有一个绝对权威的国家之中,在国家的保护之下服从法律,在法律设定的空间之中去发展和实现自我的才能,最终促使个人自由的实现。

最后是新政治权威的构建:国家作为统一的绝对的权威,凌驾于个人之上,为社会安全和个人自由提供保护,建立统一的、绝对的国家权威,可以促进实现整体的和个人的和平与安全。在霍布斯的时代,国家的功能和职责在概念上已经显现,但是由国内战争和宗教战争带来的死亡恐惧却依然是个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因此,构建宗教之外新的主权权威,将政治权威的唯一合法性赋予利维坦,成了可取的路径。霍布斯指出,造成政治黑暗的根源是教会对利益的追求,导致战争状态的是教权之间的利益争夺,他写作的主旨是批判教会的黑暗,构建利维坦以结束宗教导致的内战和混乱,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和个人自由。因为,人基本的安全是实现自由的基础和前提,新的政治权威必须能为个人提供保护,“安全取决于这样一个政府的存在:他有权维护治安并有权使用约束人之内在的反社会倾向所必需的各种制裁手段”。[2](P148)现代政治秩序之中的臣民自由和自然状态之中的臣民自由不同:在得到保护的前提下,个人可以无顾虑的生存,拥有去实现个人自由和发展的基本空间。从自然状态中依靠自我保存来保障个人生命安全到构建现代国家去实现有保护之下的个人自由,霍布斯的论证出发点是个人自由,其目的也是要为个人自由提供保护。个人自我保存的权利始终是存在的,只能通过构建利维坦的社会契约才能转让其权利,“任何人在按约建立主权时,都不能认为放弃了保全自己人身的权利,一切主权的订约成立,就是为了人身安全”。[5](P100)现代政治秩序下个人自我保存无法实现时,个人仍然拥有自我保存的自然自由,“当我们拒绝服从就会使建立主权的目的无法达到时,我们便没有自由拒绝,否则就有自由拒绝”。 [5](P169)正因为人在任何状态下目的都是自我保存,人才可以通过理性去构建新的政治秩序,以促进个人自由的实现,摆脱混乱无序的战乱状态。


三、霍布斯《利维坦》所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缺陷

霍布斯《利维坦》所构建现代政治秩序的国家理论,与古典政治理论最大的区别是霍布斯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古代政治学说的核心却是政体。霍布斯认为国家是绝对的、唯一的,政体的形式则可以不同,可以是君主、议会或者人民全体,“国家的区别在于主权者的不同,也就是在于代表全体群众和其中每一个人有差别”。[5](P142)国家的绝对性和单一性得到了现代政治学说的普遍承认,但是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国家作为一个人造人—利维坦,其为实现保护与服从的政治目的,必须借助政体的形式和力量。不同的政体形式下国家能够提供的保护与服从的范围和力度不同,个人自由的范围和程度也会有所不同,国家展现出的能力和实质也因此而不同。因此,从关注政体的角度去理解霍布斯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才会产生不同的理解霍布斯的方式,比如彼此对立的君主专制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解。而且,国家实质的最终体现也必然和政体的形式挂钩,否则极其容易沦落成为施米特(K. Schmitt)所阐述的没有道德只区分敌友的政治工具,或者沦落为极端自由主义者所言的可以被不同的间接权力所使用的中立的国家机器,从而失去保护与服从的政治目的。

首先,国家主权和臣民自由的双重绝对性之间可能产生冲突。霍布斯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理论中,社会契约是在人与人彼此之间进行的,主权本身并不参与契约的订立,但是主权却需要依靠参与契约的所有个人的力量来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实现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主权不与任何人形成契约,“主权者没有法律根据而杀死或放逐人们并不能说是不义的行为:因为正义只是守约,而主权者对人们无约可守”。 [1](P159)这就意味着,主权权力的绝对性,在一旦转化为政治统治的行政权力时,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主权者权力绝对化,进而可能侵害到个人的自由。需要对主权者的权力进行限制,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家所普遍认同的,如麦迪逊(J. Madison)认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 [12](P264)这说明,主权者的绝对权力可能会损害自由。而反过来而言,人在订立社会契约后仍然有自我保存的自由,而为了实现自我保存,人可能逃避甚至反抗主权者的法律和命令,这又将不可避免地损害主权的合法性基础。


其次,主权者的代表性和合法性可能不足。现代政治秩序中,主权的裁断力及其代表性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予,不论这种同意是明确表示的还是默认的,人在契约后就进入了主权的保护范围。然而,主权者的代表性来自于两重步骤:人人契约建立国家,国家授予主权者权利。主权者的代表性必须得到人民的同意和授予,否则就不能成立。如果如霍布斯所说,主权者并不参与人民之间的社会契约,那么即使国家主权是人民自身授权,也会存在与人民为敌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来源是主权者缺乏足够的代表性,即没有得到全体人民的同意授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力,但却自称代表国家和人民,如霍布斯一直批判的议会和宗教。即使主权者具有独具眼光的政治判断力,人们多疑和优柔寡断的特性也会使人们对主权的裁断力的正确性存在疑虑,这在后来的思想家洛克(J. Locke)那里得到了阐述。

再次,个人的理性与意志自由可能削弱主权的合法性基础。个人拥有足够的理性,使人可以通过契约去组建国家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实现有国家保护的个人自由。自然权利学说的特性是假设无论在自然状态还是现代政治秩序中,个人自由都是绝对的。以人的个人理性和绝对自由来构建国家学说,其前提是个人在自由的情况下,其政治判断力是深远而明智的,即需要以个人能够通过理性去控制激情作为基本理论前提。然而,个人激情的力量是巨大的,而个人理性也可能带来短视行为和盲目,个人理性和自由绝对化之下的个人的判断力并不能自然而然催生国家理性的出现,二战德国极权主义的产生就是证明。

最后,国家主权和治权的划分使得政体成为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缺口。《利维坦》论证了主权的至高无上,其权力的覆盖范围是广泛的,“主权不论是像君主国家那样操于一人之手,还是像平民或贵族国家那样操于一个议会之手,都是人们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5](P161)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有利于促进国家的统一和秩序的确立,维护了现代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但是,如何将人民赋予国家的巨大权利转化为为人民提供和平与安全的政治权力并使之得到良好的运行以服务于进行了契约的人民,霍布斯并没有很好的论证,甚至没有进行很好地划分主权和治权。受其时代背景和思想发展的局限,霍布斯的不足正在于未能很好地对主权者政治权力的规范性分配和良好运行展开论证。对于如何对主权者权力进行划分以及权力如何良好运行这一议题,洛克在《政府论》(The Second TreatiseofGovernment)中才尝试解决,洛克阐述了权力彼此之间的划分和制衡,将主权交给建立契约的人民、治权交给立法权和司法权。孟德斯鸠(Mon- tesquieu)也在《论法的精神》(Del'esprit des lois)中,从法理角度对国家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行进行了良好的设计,创立了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制衡,并最终被美国的建国之父们采用,实现了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确立。


四、结论

《利维坦》在批判宗教战争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国家的政治秩序,确立了主权的绝对权威,为国家的和平与安全提供了保护,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实现。对此,霍布斯的逻辑路径是:个人的自然自由—舍弃自我保全的自由—求得有保护的自由—实现臣民自由。霍布斯的起点和落脚点都是个人自由,所以邓宁认为霍布斯“虽然绝对推重国权,其学说的基础却是个人主义,他像米尔东及其它理论家那样,承认人生而平等自由”。[1](P158)霍布斯构建了国家权威的绝对性,论证了现代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奠定了现代自由主义的基石,为自由主义的发展和个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基础。

霍布斯的国家学说,为后人理解政治提供了与古典政治学说截然不同的国家视角,这是霍布斯理论划时代的贡献。霍布斯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为后来政治理论的发展如政治权力的行使和制衡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坚实的思想基础,洛克、孟德斯鸠等后来的自由主义者,继续遵循霍布斯的思考路径,在弥补霍布斯缺陷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自由政治秩序。然而,从政体的视角来看待霍布斯《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必然产生矛盾重重的错觉,这些错觉源于:霍布斯的理论体系是一个极其完整的、全新的架构,但是其中的每一个部分的创新都足以吸引着不同读者的目光。如此情况下,很容易让人挂一漏万,而从其国家学说的任何单独的要素切入,很容易感觉到其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比如霍布斯在论述政体时提倡君主制,比如其对国家权力的绝对性论述,再比如霍布斯对思想自由的控制。

霍布斯作为一个伟大的思想家,他通过创建保护与服从的方式来阐述个人自由,在批判宗教黑暗的基础上塑造了现代主权国家的基本要素,构建了现代国家的政治秩序。从霍布斯开始,人类在政治理论上终于找到路径来摆脱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状态,实现保护与服从之下的个人自由。要理解霍布斯,就要看到霍布斯这种保护与服从的理论构建,更要理解其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都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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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令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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