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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的制度价值

2021-11-16 20:22 来源:深圳特区报
冒险是人类的本能需求,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生活体验,民法典设定自甘风险条款,不仅尊重了人性的积极需求,也合理分配了责任和风险,可谓一石二鸟,两得其便。冒险是人类的本能需求,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生活体验,民法典设定自甘风险条款,不仅尊重了人性的积极需求,也合理分配了责任和风险,可谓一石二鸟,两得其便。

■刘云生

冒险是人类的本能需求,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生活体验,民法典设定自甘风险条款,不仅尊重了人性的积极需求,也合理分配了责任和风险,可谓一石二鸟,两得其便。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民间所谓的“自甘风险”条款。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行为人明知有风险但自主自愿实施或参与冒险活动且自己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自甘风险源于古罗马《阿奎利亚法》的一项裁判规则:“对自愿者不构成伤害”——如果一个人自愿参与危险活动,和情敌决斗,和野牛角斗,那么他就得自己承担该种危险所带来的损害,不得主张情敌或野牛的管理人赔偿。德国民法将自甘风险作为一种完全抗辩,绝对排除被告的责任。其依据就是《德国民法典》第242条的诚信原则,原告自甘风险后不能反悔,更不能自相矛盾。

中国两句俗谚形象说明了自甘风险的法理基础:一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当事人明知危险存在但自愿选择、自主决策、自动参与;二是“自作自受”,自己选择了冒险,那就只能风险自担。

自甘风险条款属于民法典立法的亮点,其制度价值有三:

第一,回应正当人性需求。冒险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一种心理需求。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冒险属于人的自我实现,以最有效和最完整的方式呈现自我,获得人生的高峰体验,留下人生的高光时刻。因为冒险展现了无畏的勇气和坚韧的意志,德国心理学家安德烈斯将冒险精神视为人的第六大性格因素。

第二,回应现实需求。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日趋多元,国民生活的打开方式多种多样,选择空间也越来越大,自助性、商业性的探险、娱乐、竞技方式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感受和乐趣,也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但不可否认,乐趣和商机背后隐含了极大的法权风险,民法典设计自甘风险条款,正是回应了现实生活的理性需求,有利于确立侵权责任的有无轻重、大小比例,有效衡平利益,化解纠纷。

第三,弥补立法漏洞。此前,《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专设“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但只规定了过失、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为抗辩事由,单单就少了自甘风险。

虽然冒险是突破自我、实现自我的心理需求,也是挑战自我极限、拓展生命维度的无畏行为,对提高生活品质和个人幸福有着积极影响,但冒险不是扮酷,不是任性,更不是玩命。由此,冒险不能以限制、剥夺人格权为对价或约因。比如俄罗斯轮盘赌,自愿签约成为富人的“猎物”,乃至于网上约架、下挑战书之类的,要么属于赌博,要么属于挑衅,且都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显然违背善良风俗原则,属于绝对无效行为。一经发生损害,不仅会承担侵权责任,还可能涉嫌犯罪。

冒险是人类的本能需求,也是实现自我价值的生活体验,民法典设定自甘风险条款,不仅尊重了人性的积极需求,也合理分配了责任和风险,可谓一石二鸟,两得其便。

(作者系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动产研究院研究员)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