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首页 > 理论周刊 > 

相对不起诉制度探析

2022-01-06 09:43 来源:深圳特区报
编者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后,还可以定期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业务数据进行研判分析,总体掌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编者按:相对不起诉,又称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该制度的确立对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关系修复以及检察机关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治理能力水平提升起到了促进作用。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实现实体程序双重“从宽”

侯登华、赵莹雪在《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相对不起诉制度的监督制约机制研究》一文中认为,相对不起诉作为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之一,属于公诉权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主导作用、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是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绝对前提,检察机关在处理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时,被赋予了适用相对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于相对不起诉始终,“从宽”既包含刑罚上的从轻、减轻处罚,又包含了程序上的从简,相对不起诉在其中起到了刑事案件的分流作用,实现了实体和程序上的双重“从宽”。

确立刑事合规计划核心地位

张远煌在《人民检察》2020年第19期《刑事合规视野下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一文中认为,在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的考量因素中,应确立刑事合规计划的核心地位,并科学设计合规计划的构成要素,为企业自我改善、构建刑事风险内控机制提供基本遵循。考虑到我国企业的合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合规引导的设计上宜简不宜繁,应突出其可操作性与可评估性,只要满足“合规制度—运行机制—实施监督”的体系化要求即可。具体而言,作为刑事合规计划的最低标准,应当包括如下核心要素:制定合规政策与行为规范;建立由高管人员领导并相对独立的合规监管机构;建立违规报告机制;建立违规惩戒机制;注重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估。合规计划作为被指控犯罪企业适用相对不起诉的主要依据,必须对其有效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的价值在于:既是检验企业是否勤勉合规的试金石,也是防止企业在合规问题上做表面文章、逃避法律责任的重要监督措施。

完善相对不起诉监督机制

王新建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相对不起诉的司法适用》一文中认为,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有相应的监督制约,否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为实现不起诉裁量权虚置与滥用之间的良好平衡,应当从程序适用前、适用中以及适用后三个方面全面完善相对不起诉的监督机制。

首先,事前合理适用社会调查评估机制。构建该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便在于提高量刑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即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背景、一贯表现、社会危险性等进行调查评估,以综合衡量能否适用管制与缓刑。其次,事中善用不起诉公开听证程序。为增强相对不起诉程序作出的透明度与公正性,可以充分吸收公民参与审查起诉工作,对拟作出认罪认罚相对不起诉处理的疑难复杂、新类型、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最后,事后可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为保障案件评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应当首先明确认罪认罚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其次,可以通过检务督察、追责惩戒等方式对认罪认罚案件办理活动实施监督,对检察官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情况进行督察。最后,还可以定期对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业务数据进行研判分析,总体掌握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完善救济制度确保司法公正

崔春旦在《天水师范学院学报》2018年第2期《论我国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路径》一文中认为,在刑事诉讼之中,被害人是弱势群体,应突出其诉讼地位,保障其参与程序的正当性。首先,在公诉转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建立委托诉讼代理人或公益、法律援助诉讼代理人举证责任制,这样既减轻了被害人举证责任的负担,也使整个诉讼活动变得更为专业和有序。其次,应扩大被不起诉人的自我救济渠道,应进一步扩大被不起诉人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途径,这样不仅能实现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的监督,还可以有效地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真正实现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栏目主持:赵鑫)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