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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应急探析

2022-01-12 14:51 来源:深圳特区报
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也进一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我们应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底线,以法治原则审视与规制行政应急权力,依法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编者按:

近年来,我国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也进一步对社会和经济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应急权利给行政机关在应对公共危机时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但是,从目前情形出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政府的行政部门在具体使用行政应急权利时仍存在诸多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探讨行政应急的适用,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只有依法用权,才能够最大化凝聚人民的信任

郭运帷在《保定学院学报》2021年5月第34卷第3期《法治原则视角下行政应急权之检视与规制》一文中认为,行政应急权对于现代国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助力社会由失序状态回归有序状态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传统意义上之诱因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固然能够在“权源”层面触发应急性行政权力,而现代社会所面临的风险远非如此,在社会对科技日益依赖的情况下,诸如人工智能、基因编辑等尚未为人类所完全掌控的现代科技或许都将成为突发公共事件的“导火索”,故“如何使公权力主体理性运用行政应急权”应当成为今后重点关注话题之一。但是无论如何,“有效的政府,其基础在于民众的信赖”,只有依法用权,才能够最大化凝聚人民的信任。我们应坚持法治思维与法治底线,以法治原则审视与规制行政应急权力,依法有效地应对突发公共事件。

为了使卫生应急决策机制具有制度刚性,必须建立决策问责制

任天波、李勇、窦红莉、郭杜婧怡在《中国药物经济学》2021年第16卷第10期《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卫生部门行政应急权利研究》一文中认为,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应急决策极其重要,它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展的每个时间段都以特殊形式存在着。因而决策是否科学,应对时间是否及时以及公开的程度如何则直接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相挂钩。而在实行公共卫生应急决策时极易出现“行政决策主体在一定范围存在‘有错无为’的现象。其表现就是没有有效并且及时地履行决策或是错误地执行规定的职责所导致行政决策误的一种工作情况,或者是由于主观努力不足和决策能力与职责不符,导致决策效率以及决策质量低下的一种状态”。为了使卫生应急决策机制具有制度刚性,必须建立决策问责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问责机制意味着“对于涉及人命的重大卫生事件,必须立即更换那些犹豫不决并不能立即采取措施的人;如果情况严重,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应急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要求

杨欣在《财富时代》2020年第12期《行政应急措施应遵循比例原则——以疫情防控期间封锁措施为例》一文中认为,与常态下行政权力运行相比,突发事件中公权力运行须讲求行政效率,希冀尽快控制突发事件蔓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但行政应急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要求,不能过分追求效率而忽视对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尊重。行政应急措施应当尽量避免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如果不可避免,也应当选择对公民权益侵害最小的措施及手段。如果该措施欠缺均衡性,其适用造成的公民权益损失价值大于欲追求的行政目的价值,即使该措施为实现目的所必要,也不能实施。

有效应急须尊重法治价值,避免无限授权

彭錞在《中国法学》2021年第6期《再论行政应急性原则:内涵、证立与展开》一文中认为,行政应急性原则是中国行政法学罕见的原创性概念,但也一直被批评为不利于应急法治。这是对该原则的误解。其内涵是:为应对紧急事件,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应在事前制定法律规范,突破日常法律授予行政机关应急权力,促进有效应急,但仍须持守法治价值,避免无限授权;若按照既定法律还不足以应急,则应采取违法应急措施,但事后须接受并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方可获得追认和免责。行政应急性原则具有法律原则的特征,亦符合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标准,能为完善事前应急立法的程序、内容和效力以及应急行为事后审查的渠道和逻辑提供规范性指引。这一由中国学者首倡的概念,理应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指导下一阶段的应急法治建设。

(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