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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切法则”对演化的重要性

2022-07-25 10:57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只有遵循行动学的法则,才能产生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演化,如自发秩序。行动学法则可以视为上述的“确切法则”,它不是演化的产物,而是被经济学家“发现”的,但由于它是有关社会分工合作的底层逻辑,所以它对社会的演化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演化出“好”的秩序,是需要运用理性的,也就是对上述“确切法则”的认识,并遵循它。

■朱海就

只有遵循行动学的法则,才能产生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演化,如自发秩序。

众所周知,经济学上的演化机制是群体选择,即采用某种有效率的规则的群体会胜出,而采用没有效率的规则的群体会被淘汰掉。这样一种演化机制强调的其实是模仿,而不是理性的运用。人有可能因为长期接受一种错误的观念,而使优良的制度,即普遍增进公众利益的制度无法演化出来,如某些国家会长期守着一种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制度。所以,并不是人的任何行动都能演化出优良的制度。人类社会是文化演化,而非生物演化,在这个演化过程中,人的理性扮演重要角色,即不能把人视为一个只有模仿功能,而不具有理性认知能力的个体。事实上,理性对制度演化的重要性,正是米塞斯强调的。

那么,米塞斯强调的理性,究竟是如何关切到优良制度的演化问题的呢?或者说,如想演化出优良的制度,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理性呢?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与“确切法则”相关的理性。

一个正常的社会之所以具有自发性,是因为有一底层的逻辑在起作用。这就像自然界有物理法则在起作用一样。这个底层逻辑就是前面说的“确切法则”,它为门格尔所提出。这种法则必然具有“先验”的特征,即它是无法通过“观察”的方式获得,因为我们所直接观察到的“现实”,都是各种观念所产生的现象,底层逻辑是无法被直接观察的。或者说,“确切法则”是先于具体的社会形态而存在的。经济学正是探寻这一底层逻辑(“确切法则”)的科学,这也是经济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区别所在。

那么怎么才能获知这一“确切法则”呢?人是观念动物,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只是基于特定观念的人的行动的产物,它不代表观察到的现象必然会发生,为了获得“确切法则”,必须超越现象,剥离具体观念的影响,去考察抽象的、不受观念影响的人的行动,这样才能建立一般的、形式化的理论。

米塞斯正是这么做的,他不像实证主义者那样,运用假设-检验的方法,而是从人的心智结构所固有的行动范畴出发,用演绎的方法,构建行动学的理论体系。这样的理论体系必然是形式化的,不包含具体的历史内容,并且也是必然为真的,因为它是从绝对为真的行动公理中逻辑演绎出来的,真理性已经隐含在人的行动这一事实中,所以它是不需要实证检验的。只要公理是真的,且逻辑是正确的,那么其结论也必然是真的。如“人的行动是有目的的”,就是这样的行动公理。我们无法想象没有目的的行动构成的社会,或不使用手段去实现目的的人所构成的社会。

行动学法则可以视为上述的“确切法则”,它不是演化的产物,而是被经济学家“发现”的,但由于它是有关社会分工合作的底层逻辑,所以它对社会的演化来说是极为重要的。只有遵循行动学的法则,才能产生我们所需要的那种演化,如自发秩序。单纯地谈“演化”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演化”的结果可能是“坏的”。只有当演化概念具有规范内涵,即指涉合作秩序的产生时,它才有意义。而这样的演化,不是自动产生的,它应该被视为特定的理性,即认识“确切法则”的结果。

演化出“好”的秩序,是需要运用理性的,也就是对上述“确切法则”的认识,并遵循它。“漫无目的”的演化是演化不出优良制度的。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学教授)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