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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财产权探析

2022-07-25 11: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在商业交易实践中,数据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数据资源的现实交易,对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属性以及数据资源的商业交易关系表达了法律需求。从商业交易现状看,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是数据财产权经济价值的重要体现,因而数据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便是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

编者按:

在商业交易实践中,数据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数据资源的现实交易,对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属性以及数据资源的商业交易关系表达了法律需求。因此,在数据资源到数据财产权的演进过程中,需对数据资源的财产权利属性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界定数据财产权,才能使数据资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元素。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数据财产权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数据财产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

徐汉明、孙逸啸和吴云民在《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4期《数据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认为,权利类型层面,一方面,数据是人在网络空间内的行为、个人信息乃至隐私的重要载体,是数据主体自身具体人格权及其人格权利益的表达和体现。另一方面,数据具有财产权的经济价值、可转让性等特征。因而,数据财产权是一种兼具人格权与财产权特征的新型财产权利。权能构成层面,作为数据财产权的核心,其权能构成是指不同主体享有的、构成财产权内容的权利,是数据财产权自身价值与效能的体现。数据财产权的权能包括数据管有权、数据利用权、数据经营权和数据处分权。这种新型数据财产权利体系的构成首先需确证其自身的权利形态,其次需明晰用户个人与企业等不同数据主体在这种财产权利形态上的性质地位,即在数据的初始层面,赋予用户个人数据财产权和数据资源交易分成权;在数据的流转、传输、存储、分析、处理等中间环节,确认企业内部数据资源持有者、管控者、经营者等继受归属者的数据管有权、数据利用权、数据经营权以及数据处分权等财产权利形态。

数据财产权具有相对排他性

钱子瑜在《法学家》2021年第6期《论数据财产权的构建》一文中认为,数据财产权,系一种基于收集行为原始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权利主体不具有特定性,权利客体系符号意义上的数据,与信息及物质载体明确区分。与数据相关的在先权利如信息权等,会对数据财产权的权能造成限制,但是对数据不具有直接的支配关系,在先权利与数据财产权是并列的权利,而非同一个权利。在先权利的放弃与让渡,表现为在先权利限制的减少,数据财产权的权能扩张。此外,相较于传统物权、知识产权,数据财产权具有相对排他性,仅能限制他人大规模收集数据,而不能限制他人从其他来源处合法收集内容相似乃至相同的数据,并享有独立的数据财产权。在权利关系上,数据财产权系一种独立存在的支配权,其权利内容和保护模式与传统的物权、知识产权存在较大区别,在民事权利体系中数据财产权与物权、知识产权为并列关系。

数据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

童彬在《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1月《数据财产权的理论分析和法律框架》一文中认为,从法律上设定数据财产权的重要价值在于确定数据资源所有权和数据资源使用权的法律规则的有效配置。从类型化的角度,数据资源所有权可以区分为原始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和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第一,原始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原始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主要是由普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拥有或形成的原始数据,如家庭住址、生活线路、位置信息、消费行为、上网记录、社保数据、交通违章数据。通常,此种数据资源与普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具有密切联系,并可能存在大量隐私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原始数据资源的所有权需要法律赋予法律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方式、行政救济方式和刑事救济方式,如隐私权、被遗忘权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第二,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则主要是由专业采集、流通和交易数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拥有。在原始数据资源所有人同意的前提下,原始数据资源所有权人享有的数据资源被专业的大数据公司或者相关的自然人主体进行分析和整合后就形成了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从商业交易现状看,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是数据财产权经济价值的重要体现,因而数据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便是加工数据资源的所有权。

(栏目主持:赵鑫)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