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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有尊严地面对死亡

2022-07-25 11:01 来源:深圳特区报
生老病死是不可逃避、不可逆转的事实,但是追求有质量的生命,顺其自然走完这一生,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为了避免日后家人之间不解和纷扰,可以将自己的生前预嘱或者真实意愿告知家人,并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

■陈子轩

生老病死是不可逃避、不可逆转的事实,但是追求有质量的生命,顺其自然走完这一生,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生前预嘱作为一种患者在健康状况良好且意识表达清楚时的理性选择,可以使患者做到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死亡之前的痛苦,在生命最后关头捍卫自己的尊严。

在公证实践中,时常会出现当事人希望通过设立生前预嘱的方式,让自己在患有不可治愈的疾病时能够自主选择采取何种治疗方案,以在临近死亡时维护自己的生命尊严。但由于之前生前预嘱并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认可,生前预嘱的执行力也无法得到确切保障,当事人最终只能暂时放弃这个想法,另外谋求别的方式。

为了使患者本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保证当事人生命权和生命尊严,同时减少患者承受不必要的伤痛,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这是“生前预嘱”首次写入地方法,由此深圳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深圳人自主决定疾病终末期的医疗措施有了法律保障。

一生前预嘱具有法理基础

生前预嘱(Living will)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即人们在意识清楚情况下通过单方签署声明书或其他关联文书的方式,表达出在自己生命末期的时候所希望接受的医疗护理方案的意思表示。国内采用的生前预嘱文件内容一般包含有“我的五个愿望”,分别是“我要或者不要相关医疗服务”“我希望使用或不使用生命支持治疗”“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我希望谁帮助我”。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能够使人们更加有尊严的、从容地离开人世。

生前预嘱在发达国家比较普遍,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传统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不参与决定自己最终的医疗方案,都是由患者亲属与主治医师进行商讨。如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如何更有尊严、更加体面地离开,这意味着一种更加理性的生死观正在形成。深圳此次率先在全国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让临终抢救的方式不再单单只由患者家属决定,体现了深圳在人文关怀特别是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增强老年人幸福感、尊严离世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建立在患者知情且明确表示同意上的临终“决策”,对患者及患者家属,甚至对医护人员来说都是一种通过合议寻求最佳离世方式并减轻各自心理负担的极佳选择。正如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会长李瑛所言:“很多人走到生命的‘最后一公里’时意识已经不清醒了,重大的医疗决策只能由医生和家属来决定,如果有生前预嘱,对于医生和家属做相关决策都很有帮助”。

生前遗嘱也具有法理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医务人员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意愿,患者于意识清楚之时做出的意见表达,可以作为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采取医疗措施的参考依据。不可否认,传统文化中一些对死亡问题的忌讳思想是推广生前预嘱的最大障碍之一,但是我们也应该明白,生前预嘱的应用对于保障基本权利及推动社会发展方面有着巨大作用。鼓励人们从自己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更为客观和理性的判断,通过避免无谓抢救的方式减轻病人痛苦,也有利于减少宝贵医疗资源的浪费。

二建立生前预嘱制度的意义

(一)避免过度治疗,树立更加理性的生死观

不遗余力地抢救,很可能导致无穷无尽的医疗资源被消耗,而患者在生命的最后一刻还在不停地受苦遭罪。虽说生老病死是不可逃避、不可逆转的事实,但是追求有质量的生命,顺其自然走完这一生,是我们可以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生前预嘱作为一种患者在健康状况良好且意识表达清楚时的理性选择,可以使患者做到对自己和家人负责,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死亡之前的痛苦,在生命最后关头捍卫自己的尊严。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得到家人、朋友以及医生的建议之后,在作出重大决定且签署生前预嘱之前,一定要排除干扰,避免作出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选择。为了避免日后家人之间不解和纷扰,可以将自己的生前预嘱或者真实意愿告知家人,并寻求医务人员的帮助。

(二)减轻患者家属心理“罪名”,避免出现道德绑架

在一些人的传统观念中,竭尽所能无休止地挽救患者生命,是近亲属应尽的“本分”。在患者生命垂危之际,患者已经不具备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如家属不选择及时抢救,增加患者在世的时间,很可能陷入悲痛且自责的境地。生前预嘱制度的确定,不单单是从法律上保障了患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同时也能从某种程度上减轻病患家属情感上背负的“不道德、不人道”的罪名。减轻对于死亡的忌讳心理。尊重患者思维意识清醒时所做出的理性选择,放弃一些无明显积极意义的抢救措施,不仅能使患者更有尊严、体面地离开,也能使家属在养老送终时不必背负巨大的心理压力,避免生死决策时的“进退两难”,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经济支出。

(三)缓和医患关系,减少医护人员的心理压力

生前预嘱制度使医护人员可以在患者真正到了生命末期的时候,根据患者本人意识清楚时填写的意愿进行下一步的医疗安排,这既是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充分肯定,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让医护人员有“踪”可寻、有“法”可依,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基础上帮助患者更平静地走完生命的最后一段路。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医护人员可能会陷入进退维谷、无所适从的境地。如今“生前预嘱”被写进《条例》,对医护人员也是一个巨大的保障,同时也能使有限的医疗资源留给更有需要的人。生前预嘱的确立应当是患者、家属、医生进行充分沟通之后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医护人员充当的是沟通者的角色,运用自身丰富的专业知识及医疗技术水平,结合患者的实际情况,给出既符合患者真实意思表示又切合实际情况的医疗方案,充分保障患者权益。

(四)优化公证方案,满足申请人个性化需求

此次《条例》表决通过,也给生前预嘱在公证领域的运用提供了更多可能性。公证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公证业务和相关法律事务,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并以特有的方式满足当事人的需求,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生前预嘱作为一种单方声明的文件,如能结合意定监护协议、遗嘱等公证法律服务工具,公证机构可依此制定满足公证申请人个性化需求的公证方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的养老送终难题,确保相关当事人能让信任的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在自己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后,生命质量仍能得到保障,也有利于使公证多维度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构建家庭和睦关系,降低诉讼成本及诉讼风险。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先行公证处)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