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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探析

2022-07-25 11:06 来源:深圳特区报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作品或者其他客体的复制件,应当基于合理安全水平保存,并应基于验证研究结果的科研目的而保留。

编者按: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设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效率。“公平”体现了使用的合理性,而“效率”则体现了合理使用的必要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著作权合理使用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萃予以汇编。

基于技术发展的需要,亟待为数据输入创设不侵权例外

王楷文在《文献与数据学报》2021年第3期《人工智能数据输入与著作权合理使用》一文中认为,人工智能技术的蓬勃发展,不可避免地引出一个重要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是否可能造成著作权侵权?从技术角度,人工智能应用通过输入海量数据,由机器进行“自我学习”,进而模拟人类进行创作。但从著作权的视角,输入资料本身是一种复制,若该资料上存在版权,理应得到权利人同意。而实践中,海量数据输入却很难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同意。因此,基于技术发展的需要,亟待为数据输入创设不侵权例外。创设人工智能数据输入的合理使用例外,能够让渡不正当垄断权、最大化社会福祉、减轻企业经济负担、顺应技术发展趋势,具备正当性;在理论上契合既有的合理使用体系,在实践上通过组合利益分享机制能够平衡三方主体利益,具备可行性。

以科学研究为目标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应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

赵力在《图书馆法治研究》2022年第3期《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域外实践与借鉴》一文中认为,我国有必要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关于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的后续修订中有必要作出规定,以科学研究为目标的文本与数据挖掘,应构成著作权合理使用。有权进行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主体,至少应包括公益性科研机构和文化机构。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对象,至少包括合法获得的作品。文本与数据挖掘的行为,应包括复制、提取和精炼。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作品或者其他客体的复制件,应当基于合理安全水平保存,并应基于验证研究结果的科研目的而保留。权利人应当被允许采取措施,保障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作品或者其他客体及其复制件所在网络和数据库的安全和完整,但该措施不得超过实现上述目标的必要限度。应当鼓励权利人、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定义涉及保存和保留措施、安全和完整措施的最佳实践。一旦研究工作结束,文本与数据挖掘过程中的复制件应当被删除或者由特定机构进行处理,不得为公众获得。对文本与数据挖掘作品或者其他客体及其复制件的任何出售、出租、许诺销售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一旦被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行为,后续任何目标的行为,都应当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旨在禁止和限制文本与数据挖掘著作权例外的合同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我国在构建开放性合理使用制度时不可照搬他国的经验

梅亚在《河南科技》2021年第31期《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开放化》一文中认为,在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下,作品的载体和传播方式发生巨大的变化,公众使用作品的需求大量增加,使用方式呈现多元化,传统的封闭式立法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通过引入一般条款和兜底条款完成了向开放式立法模式的转变,增强了合理使用制度的灵活性。但是,一般条款具有天然局限性,我国对于一般条款的规定过于宽泛且未明确其与特殊条款的关系,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建议我国借鉴四要素分析法完善对一般条款的规定,理顺一般条款相对于特殊条款解释与被解释的关系并明确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的适用顺序。同时,可以参照日本复合式规范结构引入“中间层次”的一般条款,构建三层次的合理使用规范结构,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具体的裁判依据。需要注意的是,日本的合理使用结构以领域分割为前提且缺乏“总括式”一般条款,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在构建开放性合理使用制度时不可照搬他国的经验,而应当通过市场调研了解国内著作权市场的实际需求,构建符合自身国情的合理使用制度。

(栏目主持:王玥)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