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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笔下的行政权

2022-07-25 14:39 来源:深圳特区报
孟德斯鸠所讲的行政权,指的是国际交往范畴当中的行政权:宣战、媾和、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孟德斯鸠的权力观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别法律史思考的产物。

■董彦斌

孟德斯鸠所讲的行政权,指的是国际交往范畴当中的行政权:宣战、媾和、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

人们常常把对于某种权力划分的理论之源追溯到孟德斯鸠。而事实上,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当中的讨论,与后来参照他的理论进行制度建设的政治实践,还是有一些不同。

当《论法的精神》推进到对苏格兰政制的讨论时,孟德斯鸠首次触及了这一问题,应该说也做了简约而系统的阐发。孟德斯鸠首先归纳权力的类型:“(一)立法权力;(二)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三)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孟德斯鸠解释道:“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我们将后者称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当讨论推进到这里时,实际上孟德斯鸠已经把他对这一主题的概论已经说完了——是的,孟德斯鸠作为话题的提出者,他的风格就是这么简约。正因为就是这么寥寥数语、惜字如金,这些话才值得我们重读重思,尤其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什么是孟德斯鸠所讲的行政权?

他所讲的行政权,指的是国际交往范畴当中的行政权:宣战、媾和、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即使是在国际交往领域,也主要指的是有关国防与外交的方面。那么,对内的行政管理权呢?孟德斯鸠在此没有提及。

由此我们可以想到,孟德斯鸠的权力观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别法律史思考的产物。

所谓国别,指的是一个孟德斯鸠在提出一个观点时,集中在某一个国家及其区域。孟德斯鸠较少做空泛讨论,即使像自然法这样的抽象话题,他也“上接天线,下接地气”,何况建立在具体的地理与人群基础上的政治与法律。

所谓法律史,指的是制度形成的时代性。法律往往具有理论性、理念性,是针对现实而形成的观念精华,但是具体到某一个时代的法律,却都嵌刻在这个时代的特定条件中。法律史式的思考与政治学和宪法学的思考的不同,就在于前者观察制度的成因,后者观察制度的普遍性;前者观察制度与时代的关联,后者观察制度与普遍人性的关联。

或许正是学术思考上的“国别法律史”的特性,孟德斯鸠所提出的行政权,既有思路上的灵光乍现,又有他的讨论所指向的国别法律史味道——他在观察苏格兰政制时,想到了权力划分的问题,之所以要做权力划分的讨论,是因为如果他不做这个讨论,他就无法深入谈到苏格兰政制的特点,无法讨论苏格兰政制中的权力结构。

国别法律史属性,还表现在理论的反观上。所谓理论反观,是说如果孟德斯鸠基于灵感而提出了他对行政权的理解,如果激情下的写作不够充分,他为什么不在重读时进行修改呢?显然,孟德斯鸠没有去做修改,最终的版本中,他坚持了他对于行政权力的界定。

正是基于孟德斯鸠的反观之后的坚持,我们才看到孟德斯鸠的这一理论奇观:行政权主要表现为国际交往属性。也正因此,我们以它为一个例,再次感受到了孟德斯鸠国别法律史的方法、技能和史论结合的娴熟度。

(作者法律学者)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