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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信息披露制度 明明白白购买保险

2022-09-08 17:30 来源:深圳特区报
相较于财产险来说,人身险品种众多、内容复杂,保险文书看起来像“天书”,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网售业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投诉更是有增无减。

相较于财产险来说,人身险品种众多、内容复杂,保险文书看起来像“天书”,尤其是近年来随着网售业务的迅速发展,消费者投诉更是有增无减。为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着手整治人身险信息披露问题。依据保险法等法律和文件,银保监会近日起草了《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购买人身保险,依法享受保险保障。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张继生(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臧建文(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河北金融学院讲师)

由于保险产品及服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从业人员诱导下消费者往往存在非理性及盲目消费现象

主持人:互联网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的同时,银保监会也收到了大量投诉案件,其中销售误导情况最为严重,有哪些常见的销售误导现象?

张继生:常见的销售误导主要包括欺骗保险消费者、投保告知不充分、隐瞒承保信息等。具体体现在对关键信息含糊其辞,产品名不副实。在线上,部分保险机构或保险营销员为片面追求关注度和销售量,会推出所谓的“爆款”产品,其往往存在宣传内容不规范、网页所载格式条款内容不一致或显示不全、保险机构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缺少风险提示,免责免赔付条款存在歧义和误导等问题。

张钦昱:按照阶段划分,保险销售可划分为保险销售前、保险销售中、保险销售后阶段。这三个阶段均会出现销售误导现象。在保险销售前阶段,会出现不当销售宣传现象。在保险销售中阶段,会出现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现象,即:保险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销售后阶段,会出现不当代理退保现象,即: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

臧建文:由于保险产品及服务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凭借信息优势,对保险相关知识相对匮乏的潜在消费产品需求者进行诱导,导致保险产品的消费者存在非理性及盲目消费,围绕保险产品及服务的争议源源不断,互联网保险产品市场乱象层出不穷,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不当解读、有意夸大甚至虚假宣传保险产品及服务,如刻意渲染“零首付”“低首付”“免费赠送”“限时限量”等字眼,过分强调保险产品收益等;第二,个别保险产品及服务的销售合同部分条款中,如保额、保费、分红收益、保险责任等关键信息被有意无意隐藏,甚至出现默认勾选及关联销售等问题;第三,即使部分保险产品已经停售,但相应保险公司及中介销售人员并未及时告知投保人,乃至出现无资质主体擅自开展保险产品的互联网营销。

《办法》推出的举措从制度上让信息披露更彻底,更规范

主持人:《办法》对于保险产品设计、销售、理赔等各个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做了全面覆盖,信息披露制度能破解保险文书成“天书”的困境吗?

张钦昱:当前,保险产品种类繁多、乱象层出不穷,可充分发挥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一方面,对受到销售误导等行为侵害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建立更为便捷、保护举报者个人信息的举报调查途径。可尝试在受害者诉讼时,建立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将销售误导行为等的举证责任由受害者转移至保险机构,降低受害者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另一方面,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通过及时公示梳理典型案例、邀请专家解读、发布年度报告等方式,令社会公众熟悉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不同类型、签订保险合同的重重陷阱以及维权的诸多方法,在对潜在违法行为人形成舆论威慑的同时,对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引导的作用。

臧建文: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及时性为原则,扩大信息披露内容的广度与深度,明确与消费者权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披露材料内容和披露时间,规定保险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主体及服务特殊人群的信息披露方式、对象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上述规定,有助于消除保险产品供需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保险文书成“天书”的困境,有利于保障保险产品及服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进而相对减少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商业分歧与纠纷。

张继生:此次信息披露制度,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全,是在总结多年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从内容上来看,明确了产品信息披露的主体为保险公司;明确了在售前、售中、售后全过程中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明确要求建立产品信息披露的内部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人员在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材料制定、使用等方面的责任。这些举措从制度上让信息披露更彻底,更规范。

在强调提升信息透明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应保护互联网保险产品及服务市场的创新热情

主持人:对于《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您还有何建议?

臧建文:信息披露机制应以不过度加重保险公司及销售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交易成本为前提,避免过分增加消费者对高性价比的保险产品及服务的识别费用。总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强调提升信息透明来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还应保护互联网保险产品及服务市场的创新热情,尤其是保险公司能够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趋势而持续推出新型保险产品及服务,特别是以适当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推广宣传,保险产品及服务效率与水平维持稳步提升,回归促进保险产品及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初衷。

张继生:法律规范更重要的是在于执行和实践施行中相关配套的衔接。因此,对于该《办法》通过后,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可操作性规范文件,促进《办法》落地。建议可以依据《办法》出台配套的样本合同文本,将样本合同文本的文字和条款内容更精细更严谨,指导保险公司的行为,避免看不懂的“天书”合同出现。对于在施行过程中违反《办法》监管方面的具体措施要进一步在配套实施细则中明确,从源头降低潜在销售纠纷,肃清行业乱象,提升行业整体形象,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张钦昱:我国市场经济立法始终注意监管与促进并举、强制与引导双行、直接规制与间接鼓励齐进。《办法》也应注意刚柔并济,赏罚分明。违反《办法》的保险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受罚上限仅为10万元。罚款数额过少,对保险机构等很难起到惩戒和威慑作用。当然,罚款数额的调整也须结合《保险法》等上位法综合考虑。《办法》还应充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自律管理职能,对一定时期内表现良好的保险机构相应的激励。

编辑: 战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