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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治视域下党规、国法的衔接贯通*

2021-10-26 19:0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第三,党规、国法在领导力量和政治基础上的同一性决定了二者衔接和协同的可能性,也是当代中国之治的最本质特征和最根本保障。从“大历史观”看百年中国的近代史,中华民族在近代的屈辱与困苦迫使中国人几乎要被世界民族之林边缘化,为何繁衍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在屈辱与苦难中并未走向彻底沉沦,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坚忍不拔的中国人民对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的渴望从未泯灭。故此,中国无论在革命年代还是在和平建设时期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的政治问题就是自身的主体性构建,换言之,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并不能通过外部援救来达致,更不可能在一盘散沙的乱世中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历史选择了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也必定肩负起历史之重担。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党的核心领导力量的逐渐确立和稳固解决了中国百年以来的外受凌辱、内部涣散的局面,执政党高度统一的决策只要建立在人民和时代之需的政治基础之上,则不仅可以完成民族独立的使命,更可以实现国家富强的夙愿。“站起来、富起来、强起来”构成了中国近代以来的三幅画卷,不仅独立需要极为稳固的政治基础,富强更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基于此,作为党规与国法所构筑的法治大厦的根基,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是有机统一的。 [12](P30)

第四,党规、国法在体系架构和体系要素上的协同性决定了二者的衔接和融合具有科学的建构论基础。体系之观点是法学方法论的核心之一,规则的体系需要在位阶、要素、关系等范畴下实现。正如我国学者所认识到的,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的体系化制度安排需要做到:一是目标任务的一致性;二是制度统筹的整体性;三是实质内容的统一性;四是形式结构的层次性。 [4](P6)以党章为统领的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等7种规则形式形成了一个效力位阶各异的规范体系,同时以宪法为顶点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等也形成了一个错落有致、规范有序的层级体系构造。在法治中国的价值、目标、任务、战略、举措协调一致的情形下,党规体系和国法体系在法理要素上具有整合的方法论基础和现实需要,应当借助规范治理的基本原理进行协调,避免两套体系的冲突。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