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拓展的理由与方法*
2021-10-26 19:24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自从2015年检察机关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有所扩大,而且主要以“领域”方式来表达,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但是在不同性质的公益诉讼方面,案件范围是有差异的。在民事公益诉讼方面,还是基本维持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是,案件范围既有扩大,也有缩小。从“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扩大到“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仅局限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在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主要就“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三个领域中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三类案件起诉。看上去案件领域增加了“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但是这三个带有“国”字号的领域,其实是基于国家所有权纠纷而引发的案件,与其说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倒还不如说是特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结束以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其内容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办法的规定完全一致,充分表明了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肯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也做出了同样的规定。
为了直观起见,笔者按照时间先后,就立法与司法解释上对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表述,以表格的形式排列出来,让大家分析起来更加一目了然,从而更加清晰的了解到我国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发展脉络和现有局限(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