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制度的主要使命: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021-10-26 19:24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三、国际条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目标的规定与知识产权运用
(一) 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制度之目的与知识产权运用
在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方面,国内长期以来一直将“保护”视为其主要目的,而忽略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重要使命——运用知识产权。对专利技术转化不够重视,以至今日,专利技术转化仍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难题;其中部分原因可归因于上述认识。
知识产权保护与其确权一样,只是一种手段,是为知识产权人实现其目标创造前提。目前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TRIPS协议明确界定的知识产权私权性质为知识产权的转让和扩散等运用定下了基调:因为在分工日益细化、研发力量日益独立及技术日渐复杂的知识经济时代,权利人未必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权利人那样自己直接利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去从事生产制造等经营性的活动,而往往多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来运用知识产权以实现价值。
尽管确权和保护是TRIPS协议的核心任务和内容,但它们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更不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所有内容。其“序言”的字里行间表明;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目标、技术发展目标及建立最不发达国家技术基础是保护使命之下应有的归宿; [19]即保护是手段,而目标则是经济、技术的发展及帮助技术落后国建立技术基础。其“目标”条款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保护和实施的方式应有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并有利于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20]其“原则”规定:缔约方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其国内法律和规则,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公众的健康和营养,维护在对于其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来说至关重要的领域中的公众利益…为了防止权利所有者对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反过来影响技术的国际性转让的实施行为,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 [21]因此,有学者认为“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和技术传播,有利于生产者和技术知识使用者的相互利益”包含了知识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的原则。 [8]实际上整个知识产权政策无非就是在两个目标——(1)发明人、创作人因其创新而获得报酬与(2)促进社会商业利益和确保公众获得科学技术文化知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为鼓励创新,必须维持这种平衡。 [9]
显然,促进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运用的最主要的方式之一和最集中的形式——是当前最重要的知识产权条约规定的目的和原则的核心内容, [22]足以说明在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产权运用是整个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
[19]Preamble of TRIPS Agreement.
[20]Article7 of TRIPS Agreement
[21]Article8 of TRIPS Agreement.
[22]甚至有学者认为,基于多哈宣言及其相关文件对TRIPS协议这两条的坚持,它们将成为TRIPS协议有关条款解释的基础,特别是在有关知识产权争端案涉及的条款。参见Daniel Gervais: The TRIPS agreement drafting history and analysis(3rd Edition)[M]. London: Thomson Sweet and Maxwell,2008: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