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中的隐微主义
作者:朱海坤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作为列奥·施特劳斯古典政治哲学的核心学说之一,隐微主义受到了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是相勾结。扎科特坚持施特劳斯主张隐微主义的正当理由,即真理对大多数人、对政治共同体有害,隐微写作“顾念社会责任”[1]。针对德鲁里的指责,国内学者陈建洪教授也作了针对性的辩驳,他将施特劳斯的哲学思想概括为“否定哲学”[2],即施特劳斯秉持苏格拉底式的求知精神,以对真理的探寻不断否定习俗的意见,而政治哲学则要求以对关于政治的真理取代政治意见,因而,政治哲学从根本上是对政治秩序的不断质询。这种质询倘若被公开,则必然造成严重的社会灾难,故而以隐微写作维护政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固。
刘小枫在施特劳斯学说的引进和研究方面用力尤著,成果丰硕。关于隐微主义,刘小枫在长文《学人的德性—施特劳斯与莱辛》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隐微写作对两类教诲的区分根植于人的资质的天生差异,是对多数平常人和少数心性特异者的因材施教。显白和隐微的区分首先是在表达形式上,前者避免使用学理术语,语言浅俗易晓,故而适合多数人;后者的言说对象是心性特异者,他们爱好思辨,懂得学理,故多学理术语,难免晦涩难懂。这种区分似乎与隐微写作的实际状况有所暌违。显白教诲和隐微教诲同时出现在同一文本之中,向所有读者开放,因而即便是平常人也会面对专为心性特异者设计的晦涩难懂之语。隐微写作似乎在文本的表达形式上并没有对内和对外的分别,施特劳斯所强调的是哲人或潜在哲人对文本细节的体察。刘小枫提出,人的天性差异更主要地体现为知性与道德的区分,“哲人是意愿认真改善自身的人”[3],而常人作为“道德存在者”,总是处于道德及其惩罚的约束之下。因此,常人要过一种政治生活,哲人则过着沉思生活。正是对这两类人或两种生活的差异意识导致古典哲人审慎地采用隐微写作。刘小枫先生说:“是否认为人在道德层次上有高低之分,是区分古代哲人与现代启蒙哲人的标志,或者说是古典哲学与现代启蒙哲学分歧的焦点。”[4]由于现代启蒙哲人取消了人之天性的差异性,同时也取消了隐微写作的必要性,那么,现代哲人也就失去了“哲人”的德性,刘小枫教授以“学人(甚至都不够格)”相称,并要求学人有自知之明地承认“在自己的道德层次之上还有高人(圣人、至人、神人)”[5]。
刘小枫从人的天性或德性的绝对差异角度看待古典政治哲学及其与现代启蒙哲学的争执,并贬低启蒙哲学以及启蒙哲人。这引来了不少批评[6]。吴冠军教授对施特劳斯的隐微主义进行了严厉地批判,他将其理论内核归结为“犬儒主义”,认为施特劳斯所要秘传的真理归根结底仍是一种意识形态意见,隐微写作所遮盖的正是哲人在言说真理上的根本性无能。首先,隐微写作的显白层面对主流价值观念和官方意识形态的顺从表现出政治哲人的犬儒性。其次,在隐微意义上,吴冠军从语言能指的流变性否定了言说真理的可能性。他说:“如果我们承认当下的词汇库并不是完满的(新词不断在产生),符号指向不是牢固的(词语所指的意义/内容时常在变),那么,用语言所表达的论述,就是先天地有错的,而不可能是与意识形态相对的真理。”[7]因此,施特劳斯的政治哲人既无法言说真理,又具有犬儒的性质,其真理与意见、哲人与俗众的二元论都是虚假的。吴冠军对施特劳斯的批评包含误解的成分。施特劳斯本人并未主张哲人掌握着真理的权杖,而是将哲学界定为对真理的探寻。相反地,施特
[1]4陈建洪:《论施特劳斯》,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90页。
[2]567刘小枫:《施特劳斯的路标》,华夏出版社,2013年,第277页,第291页,第300页。
[3]8刘小枫教授论述隐微主义的文章还有《真理为何要秘传?—〈灵知派经书〉与隐微的教诲》(见乐黛云编《跨文化对话6》,上海文化出版社,2001年)和《尼采的微言大义》(《书屋》2000年第10期)等,相应地评论或批评有张远山的《废铜烂铁如是说—读刘小枫〈尼采的微言大义〉》(《书屋》2001年第1期)和陈家琪的《在学问之外—也谈尼采的微言大义》(《书屋》2001年第1期)等。
[7]吴冠军:《一把插向心脏的刀—论意识形态批判之(不)可能》,《开放时代》,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