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的社会团结功能探析
作者:赵丰 2021-10-26 19:01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社会团结理论起源于社会学,社会团结功能作为研究法学领域问题的范式已愈发受到西方学界的重视。根据涂尔干社会团结功能理论,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需要中间介质这一调节系统,但关于中间介质形式的争议尚乏定论。党内法规是依法治党的基本规范,亦具备中间机制所要求的价值引领、规则约束、社会缓冲和集体权威等必要特征。同时,在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路径上,其既有与职业群体、社会组织、法律等中间机制的共性,又兼及自身的特性。当然,党内法规在发挥社会团结功能的内容和结构上仍具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四、完善路径的几点思考
“国家的治理实际上就是重建和维护社会团结,而现代治理的价值目标就是实现善治”。[19]因此在以党内法规为一重要中间机制的体系下,其路径的审视和完善既是党内治理的一部分,又与本身社会团结功能的实现不可分离。而在考虑其契合性的同时,实现途径的合理性考量也应成为关注的焦点。同时,现实情况下,以上路径的实现情况也面临挑战。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层面提出几点思考以期完善党内法规的社会团结功能。
第一,强化人民的主体性,扩大社会个体的参与。无论党内法规通过何种路径强化同一群体或跨类群体的社会团结性,最终是要回归到凝聚人民的团结性这一落脚点,而如果人民的主体性被弱化、个体参与性消极化,那么修葺得再好的上层建筑都是末端改革,而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社会团结性,甚至产生反向效应。因此强化人民的主体性,让人民感知当家作主的真实感,并通过党内外渠道和有效保障机制扩大社会个体的积极参与是十分必要的, [20]这是强化人们对执政党信任感的过程,也是引导树立和形成积极的道德共识的重要过程。第二,中间机制的运行应在法治的基础架构下展开。 [21]任何中间机制的展开离开了法治的基础,其凝聚的社会团结就难以得到有效长久的保障,这也是防止共同价值异变的重要手段。如当腐败贪污盛行时,在百姓间会生成官员普遍腐败的印象,这会破坏百姓间、执政者间、百姓与执政者间的团结精神,因此法治的保障应成为中间机制运行的重要基石,做到“出于”党内法规又“入于”国家法律,把纪律和规矩摆在法律的面前,落实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员带头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要求。第三,党内法规在树立高标准的同时,兼具规范内容的普适性。在关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党内法规体现了愿望和期待的道德,是社会高标准的道德规范内容。但如果只有要求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纲领性或宗旨性内容,那么一方面会缺失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具体判断标准,减弱党内规范科学性,另一方面会因缺乏普适性内容而难以被非党员关注和学习,缺少社会团结的价值基础。因此,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约束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规范和道德性准则颁布实施,逐步关注符合党员功能需要的各种“小传统”现象, [22]这为净化党内生活,引导社会尚廉尚俭风气,形成社会团结道德价值基础累积了坚实的基础。第四,党内法规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应更注重实际,形成常态以凝聚整体感。自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实施以来,各地党组织纷纷阶段式地开展学习会和座谈会等活动,并在网络媒体和各大官媒网站上报道,但是其实际效果与社会团结性要求还是有差距的,因为社会团结性的实践内容不仅要求一般形式的实际交往和充分交流,还要其交往形态具有常态性,并防范流于形式,这样道德共同意识才能实现潜移默化的影响效果,其整体感才能被逐渐塑造。因此党内法规指导下的实践活动应以价值观普世为导向,以加强联系性为重要保障,切实做到思想交流常态化,从而有效实现该中间介质的社会团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