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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021-10-26 19:24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第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根据《意见》和《实施细则》,政府部门首先应当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包括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和存量政策措施废除工作方案等内容。同时,应当建立明确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自我审查机制、常态化工作机制,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推进建立机制性保障。

第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该指标项下可以包含2个一级指标:一是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应当实现对存量清单范围和政策全面的梳理,对照《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清理程序开展审查清理工作,完成本年度审查/清理全部任务,对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要求分情况分类别提出建议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意见,并及时向履责的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进行问题咨询,定期开展制度实施成效评估工作,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等;二是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程序,建立完善的定期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查和定期评估,对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逐年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等。

第三,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该指标项下可以包含5个一级指标:一是加大公平竞争宣传培训力度,在本行政区域开展过全面覆盖的专题培训会、相关政策解读会、宣讲会或咨询会,针对公平竞争审查事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解答社会公众问题咨询,围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跨区域、跨系统开展业务交流和学习活动等;二是健全竞争政策,针对本区域公平竞争营商环境改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开展行业调研,及时研究本区域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新情况、新问题;三是完善政府守信机制,及时自查自纠,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行政合同认真履约和兑现,明确将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公平竞争审查评估报告应及时征询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的相关评价和意见建议,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平竞争审查评估结果,及时处理公平竞争审查相关举报投诉和意见反馈,依法调查核实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案件,并向社会公开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五是强化责任追究,接受社会监督,对单位和个人反映情况的核实与处理,对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建议的整改情况。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