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与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在逻辑及其制度完善*——兼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2021-10-26 19:24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2020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重点强调,要“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破除制约市场竞争的各类障碍和隐性壁垒,营造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市场环境。”预防和制止行政性垄断,减少法规政策的不公平导向,矫正政府对市场的过度干预,成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重点内容。
(三)公平竞争审查是实现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路径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规制行政性垄断主要依赖于《反垄断法》中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相关规定,但该法仅是一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发生后的法律救济,并未能实现预防和抑制行政性垄断的作用,因而其规制效果是有限的。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 《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其规定,行政主体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之时,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其竞争影响,防止出台新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增量”政策措施)。与此同时,各级行政机关还应逐步清理、废除既有的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存量”政策措施)。事实上,为了规范政府对市场竞争的干预行为,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例如欧盟的国家援助控制 (State Aid Control),美国的政府管制影响评价(Regulatory Impact Assessment),日本、韩国的竞争评估(Competition Assessment),澳大利亚的竞争审查制度(Competition Review)等,其被证明是约束行政权力不当行使、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有力措施,为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重要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