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研究*—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
作者:徐晔彪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定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活动缺乏有效管理,而其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
法;客观方面,随着各类新兴媒体的出现,报纸、电视、网络都成为人们用于丰富其文化生活的工具,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仅靠农村传统艺术已经越来越没法满足当代年轻人的需要。另外农村传统艺术表现形式还跟不上社会信息瞬息变化的脚步,其创作与创编也不能够及时反映现实生活,因此也导致其越来越被人们遗忘。
农村传统艺术的复兴需要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这必然会涉及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而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1]。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是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及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本应受著作权法律的规定,但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只是在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获得有关知识产权报酬;参照《农村传统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也只是简单地规定农村传统艺术作品著作权报酬要上交给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并由他们及时分配给相应的农村、族群或者社群。
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的各个主体会发生契约关系,而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属于科技活动,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成果也应该属于科技成果。本论文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促进利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规定,从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构成、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管理原则、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路径三个方面对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展开研究。
二、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权益构成
为实现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的科学有效管理,需要界定农村传统艺术知识产权的权益构成,这点也是其合理管理的基础。具体来说,知识产权权益的构成应该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农村传统艺术的知识产权权益主体
农村传统艺术是融汇文学、戏剧、表演、音乐、舞蹈、美术于一体的艺术。对于农村传统艺术而言,知识产权保护在于通过对权益主体的保护来实现农村传统艺术的保护,即通过著作权保护、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等制度来保障相关知识产权权益主体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实现对农村传统艺术发展和传播中社会关系的调整,进而促进我国农村传统艺术的传承、创新与发展。由于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的复杂性,因此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包含多方面的人员,其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要判断是由多方共同拥有还是单方独有。单方独有属于表演团体或是高等院校、艺术研究机构的,如果有政府资金参与投资,还存在政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重新界定问题[2]。
(二)农村传统艺术的优先使用权和优先受让权
在农村传统艺术的创作与创编中,有多方参与,譬如表演团体、高等院校和艺术研究机构,有时还有政府。共同创作出来的知识产权成果是这些参与人员共同“投资”而成的,差别只是各自的投资程度不同。参与的多方如果其中一方有知识产权专有权,另一方应该具有优先使用权,可以优先享受该知识产权的成果。也就是说,当参与创作和编导的其中一个主体获得了知识产权,其他各方主体都会随之享有优先使用的权利,前提是不得损害知识产权专有主体的权利。例如某高校的学术机构在保留某农村传统艺术原生态的基础上,对其戏曲内容、表现手法和戏剧空间等方面进行大胆突破,那么
[1]Sunil Kanwar,Robert Evenson, "On the strength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that nations provi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2009(9).
[2]Kingston,William, "Innovation needs patents reform," Research Policy, 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