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研究*—以农村传统艺术为例
作者:徐晔彪 2020-05-14 11:19 新传播 【字号:大 中 小】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定位、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申请、知识产权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活动缺乏有效管理,而其知识产权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知识产权权益管理。
4 | 高校拥有知识产权 表演团体获得部分领域的独占许可 | 吸引有限的表演团体的兴趣 | 能够最大限度使用创作与创编的成果 |
5 | 大学拥有知识产权 表演团体获得非独占许可 | 获得的收益有限的 | 通常不会产生研究收益 |
通过以上分析,第二类知识产权制度的相关安排更加符合农村传统艺术,能够实现各方面的人员参与到创作和创编中去的目的,并且在社会效益上可以获得最大化。也就是说,其主体表演团队能够有较高的产出,获得较多的收益。高等院校也能取得更多的研究经费支持,更好培养和输送相应的人才。为此,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中的知识产权应该完全归属于表演团体。由于拥有无偿使用权,高等院校可以无偿使用知识产权来进行持续性的研究。从以上的研究中可以得知,知识产权的归属在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如果知识产权归属于表演团队,高校或者艺术研究机构也理所当然的能够享有其实施过程中所获得利益的分配。相关法规会促使表演团队、高校以及艺术研究机构进行相关约定,使其在推广中能够合理分配利润并且实时依不同情况进行调整[1]。
(三)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
表演团体拥有创作与创编的知识产权时,必须保证其团队内的艺术研究人员可以行使报酬请求权和奖励请求权。目前,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来进行这方面的规定,难以对艺术研究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为此,我国农村传统艺术创作与创编成员内部各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制度还有待完善[2]。
第一,将支付薪酬和进行奖励的标准统一起来,并强制实施。相关法律对这块可以进行强制规定,规定其最低标准。表演团队和内部研究人员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来进行协商,但要强制规定不可以低于这个统一标准。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不可以随意按照自己的想法调整分配准则。内部每一个人员的分配比例,可以依据其研究成果在整个创编项目中的贡献比例来进行划分。当然,支付薪酬可以不当做唯一的奖励或支付报酬的方式,在一些特别的情形下,民办的表演团体,可以采用技术入股和技术期权等方式;国有表演团体可采取相关福利的增加,职务的晋升、行政奖励等方式作为奖励方式的补充。
第二、将报酬和奖励的计算基础范围增大,并保证其合理性。除了转让、实施或者被允许实施的知识产权获得收益外,还包括相关单位因垄断获得的其他收益,这两部分的收益作为比例提取的基数。垄断利润的计算能够采取比较的方法,也就是同比比较上一年因为垄断的原因,其表演团队获得的全年利润来统计垄断收益[3]。
第三,使我国的劳资协商机制更加完善,保证相对的公平。政府法律规定了最低的标准,也表示保证了内部研究人员的最低保障。按意思来进行自我治理是农村传统艺术创作和创编知识产权权益管理的非常重要的原则之一。很多时候,内部研究人员会针对其具体权益分配的具体数额进行有效磋商,通过磋商来获取更多的权益或者更高比例的报酬以及更多相关的奖励。如果想对内部研究人员的这一权利进行更好的保障,有效协商是不可或缺的,因此,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劳资协商机制。
[1]王宏起:《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区域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及实证研究》,《工业技术经济》,2018年第1期。
[2]余翔:《政府科技投入、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研发投入》,《科学学研究》,2016年第3期。
[3]王红:《无形资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评价、运营与转化》,《科学学研究》,2017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