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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霍布斯《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及其缺陷*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其次是《利维坦》对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理论架构。社会契约之后的现代国家的权利,就是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和平与安全必须具有的主权权利。主权权利是至高无上的、绝对的,国家政体制度的最佳形式是拥有统一权威的君主制,人民放弃自我保存可以采取的权利而有为了维护和平与安全绝对服从主权者的义务。正如邓宁指出的,“主权者拥有绝无限制的权力,有绝对自由的选择方法的权利以达到社会政治的目的—和平及其自然状态下一切弊害的豁免”。[1](P149)为了达到这个维护和平与安全的目的,主权者需要具有立法、司法、宣战、荣誉、继承、宗法与专制管辖权等功能。具体来说,主权具有三个方面的权威:控制思想和自由学说的权利;绝对的立法权以维护其权威;以司法权作为维持和平与安全的手段。为了实现这些权利,国家必须具备强制力量。

霍布斯《利维坦》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公平和正义均来自于利维坦所确立的法律。立法明确主权者所拥有的主权权利和所能覆盖的范围,指出主权者的权限在于为维护和平与安全可以采用一切手段,如对社会言论的控制、使宗教处于世俗的主权管辖之下等。规范臣民的自由范围以将其限制在法律未能禁止和不能通过契约消除的自然权利两个方面。新的政治秩序之下的个人自由依然是极大的,但个人必须服从主权者。主权权威也是巨大的,但是限于维护社会和个人的和平与安全,这就是霍布斯所构建的现代政治秩序。

构建主权的目的在于保护国内和平与个人安全。霍布斯的主权者并不是专制主义的,主权拥有的绝对权力,只是基于人们相互建立的社会契约而授权的部分。萨拜因指出,“利维坦是一个庞然大物,但是没有一个人热爱它或者要推翻它,可以把它归结为功利主义,它的所作所为是好的,但不过是私人安全的奴仆而言”。 [2](P526-527)邓宁也认同这一点,“一切契约是以立约者的利益为目的的,创造国家的契约应以这个原则为解释,解释时应知那契约的目的是保障每个人的生命”。[1](P149)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