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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霍布斯《利维坦》对现代政治秩序的理论构建及其缺陷*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一、保护个人的现代国家

什么是现代,现代国家是什么,现代政治秩序的特征是什么?这些问题的关键含义都和现代一词有关。哈贝马斯(J.Habermas)认为“现代是一个意识到自身与众不同的时代,并且进而它产生了自我确证或者自我辩护的需要,而这种自我确证或自我辩护则是以个体与理性为基础的”。[7](P1-26)霍布斯构建国家理论的逻辑基础,正好是哈贝马斯所说的个人和理性。霍布斯从自然法出发,以个人和理性推导社会契约,对现代国家政治秩序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博比奥(N.Bobbio)直接指出,“只有霍布斯才是现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者”。[8]前现代社会,封建社会的宗教和贵族权威林立,政治秩序混乱导致了战乱,迫使走入现代的个人,不得不审慎地思考可能走向和平的途径,不得不寻求新的权力组织模式和组织理论,以重构现代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基础。这个时候,古老自然法的人类理性原则成为人们在面对社会和政治秩序混乱状态时可能可以选择的重构现代国家理论的哲学基础。自然法之下的人类理性是通向和平的重要路径,正如巴克(Buck)所说,“按照这一原则,人的理性禀赋有能力造就一个关乎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法和秩序的共同概念,这个共同概念具有三大要素,即对自由、平等与博爱三大价值肯定”。[9](P27)现代国家的思想基石是多方面的,自由主义思想中国家政治合法性的来源包含自然法、个人自由、社会契约和国家权力等诸多要素。从前现代社会走入现代社会之后,基于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的政治正当性,成了一种可以自我证成的路径。这一路径起源于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在霍布斯的理论中,自然法理论构成了其建立国家理论的前提,自然状态中个人所具有的自然自由和理性是其构建政治秩序的起源和基石,即个人自由和自我保存的权利使其与现代国家的合法性特征相联系,从而使得霍布斯得以奠定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霍布斯从审慎的自然理性出发,将个人权利视为国家的道德基础,将社会契约立为国家的权利基础,以共同体之下个人的自由与安全构筑现代政治秩序的合法性。由此,霍布斯得以实现对现代政治秩序的构建,“由意大利开端到英国建成的现代国家范型,在政治理论上分别由马基雅维利、霍布斯、洛克递进地予以证成,他们堪称政治理论上的现代国家之父”。[10]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