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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行政视域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辨析

2021-09-15 14:3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实际上,宪法内的基本权利限定条款虽然是作为“合宪性理由”而存在,但对其的理解不应仅限定为是对公权力的授权,而应同时定位为是对公权力的限制。 [15](P110)学理上将“限制”界定为是对基本权利的合理限定,限制的对象主要为基本权利享有者的公民,是宪法为了公共利益等更高价值,以及基于个体的社会连带性,而对公民行使权利的界限加以划定。 [16](P281)“限制之限制”的要求应伴随着任何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理论而存在。尤其在危机时期,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限制之限制”要求的必然遵守是应急行政权合法性的支撑,更是保障应急行政中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正义性的核心基础。通过立法明示的方式,将限权同控权相结合,只有在具备宪法规定的合宪性理由时公权力才能够行使干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行为,且这种行为也要受到法定的种种限制。“限制之限制”是宪法内设定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应遵循的本质与前提,这是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受到德国《基本法》的首要启示。因此,在宪法中设定有关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范,在注重限制规范本身时,更应注重对这些限制本身的限制,即以“限制之限制”作为基本权利限制规范的核心。同时,权利保障同限制之前应当强调主次,明确限制是为了保障,保障是主要的,限制和保障是辩证的统一;限制是次要的,限制是手段,保障才是目的。 [17](P221)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