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

应急行政视域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辨析

2021-09-15 14:3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三)构建应急行政裁量控制机制

1.应急行政中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律保留应成为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法律保留原则

作为以德国为主要代表的国家所奉行的一种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强调任何情况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都必须以代议机关通过的法律为准,与之相适应的是,涉及一项法律的解释时,应该采取最有利公民权利之方式。 [21][5]分权式国家架构下的法治理念使法律保留原则有了产生的土壤。其思维进路是:第一,国会代表由直接委派或选举产生,会理性地行使权力;第二,即便国会通过了对人民不利的或有害的法律,那也是人民自己作出的选择;第三,行政权力的扩张是权力官僚化的通常表现形式,这可能会使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威胁。在我国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内,将应急行政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的法律保留作为我国宪法原则的应然性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民主权原则决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基本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构成了国家政治体制的核心,是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根本政治制度。公民基本权利作为民主的起点和归宿,只能由人民代表依照人民的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予以保障或限制。其次,在我国的法治体系结构中,行政权和司法权不是平行于立法权的,而是位居于立法权之下的权力。在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应当突显立法权的地位与作用。再次,由于我国宪法尚不能直接在司法中适用,应在宪法中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留的原则予以宣示。最后,我国的法治实践进程也表明了我国正力图接受并贯彻法律保留原则的基本精神,尤其是我国已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充分展现了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意愿。


[5]西方有一句著名的法谚, 即“有疑问时, 以肯定人民自由之方式为之。”

责任编辑:郑令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