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行政视域下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辨析
2021-09-15 14:37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四)正义性基础:合宪性保障权利
保护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根本目的,此目的也成为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基础。公民基本权利限制来源于权利之间的内在制约,其本质是通过价值的取舍来避免权利冲突问题的发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权利不得不限制另一权利的过程。正如庞德所言,各项权利的价值评价的基础来自实践总结而非既定的刻板标准。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部门由于风险深度的不确定性使得行政权的行使呈现出一定的扩张性,但这种扩张是否正当是以其是否实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更高层面的维护为判断标准的。当讨论应急行政视域下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正义性问题时,基本权利的最大保护原则常常作为例证决策制定者的标尺。我国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限制作出了总体性规定,这是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的法律依据和正义性基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来自德国基本权利限制的规范理论,与我国这种简明扼要的立法概括方式形成鲜明对比,《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以下简称德国《基本法》)共用了18个条文对公民基本权利限制进行列举。[3]宪法一方面坚决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原则,但也例外地允许公权力机关在存在法定事由时采取适度干预的合宪行为。但与此同时,如何保证这些来自公权力的限制最后不会演变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干预甚至侵害成为摆在眼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往的人权实践已经向我们展示了如果对这种限制本身不加以限制,允许公权力随意地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能存在公权力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过度侵害。
[3]首先,立法者在规范构造和位置安排上将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性规定设置在每一项基本权利规定中进行;其次,在限制的方式上采用的是以法律保留作为主要限定模式的方式;第三,立宪者在《基本法》中基本权利一章的结尾补充了对法律保留一般性限制内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