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思网

造神抑或渎神:欧文·戈夫曼的世俗宗教观论析

2021-09-15 14:41 来源:深圳社会科学


一、戈夫曼世俗宗教观的来源

戈夫曼的世俗宗教观与他关于互动秩序的研究主题具有内在一致性,确切而言,戈夫曼对微观系统之互动秩序的探讨是以世俗化的仪式-宗教观为基础的。乔治·米德(George Herbert Mead)和埃米尔·迪尔凯姆是戈夫曼社会思想的两大来源,他结合了米德对自我的社会建构和迪尔凯姆对道德的社会建构的理解[1](P299)。在戈夫曼学术生涯的前期,特别是在《框架分析》 (1974)之前,他受迪尔凯姆的影响尤甚,其互动道德观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迪尔凯姆的宗教社会学。在迪尔凯姆与拉德克利夫-布朗的影响下,西方学者开始探寻既定社会实践的象征意义以及这种实践对群体整合和社会团结的作用。但是,戈夫曼批评这些研究者将注意力从个体转向群体,而忽略了迪尔凯姆关于灵魂主题的论述。他借用迪尔凯姆的话说,“个体的人格可以被看作集体超自然力(mana)的一部分,社会集体性表征的仪式展演有时也会面向个体自身”。[2](P47)迪尔凯姆认为,人是一种集体表征和社会事实[3](P132)。在后期的重要著作《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里,迪尔凯姆还提出积极仪式与消极仪式的宗教思想,将世界分为神圣和世俗两部分,而人亦是双重性的,即分别作为世俗性的个体存在和作为神圣性的社会存在。在迪尔凯姆看来,作为特定社会的“旗帜”,图腾首先是一种象征,是神和社会的物质性表达,它维系着神圣与世俗之间的区别:

如果它(图腾)同时是神祇和社会的象征,难道这不正是由于神和社会是同一个事物吗?如果族群与神性是两个不同的实在,那么族群的标志性图案何以成为这种半神性的象征呢?因此,氏族部落的神—图腾崇拜的对象—并不是别的,而正是部落本身,通过人格化和表征化的想象,以动物或植物的看得见的形式作为图腾。 [4](P208)

责任编辑:郑令婉